中山职工生育保险的对象是什么?

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在职职工;
(二)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中山职工生育保险的对象是什么?】(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
 (五)安置在本市待安排工作期间的退役士兵 。
前款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前款所列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同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