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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岁儿子掉下水道,男子急忙把身子探进下水道,伸手去救就是够不着,看着儿子被水一点一点地冲往下水道深处,消失在视野,至今还下落不明 。
“求求你们了,赶紧救救我儿子吧!”莫女士面对采访人员声音都颤抖,话都说不利索了,她内心焦急如火焚 。
“我想够就是够不着,我眼看着儿子被水一点一点地冲走 。”杨先生的话让大家心里不由产生一阵一阵的生痛之感 。
(信息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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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心!3岁儿子掉下水道男子伸手去救,就是够不着,看着儿子被冲走】看到这则新闻的时候,想必大家的心情都是焦急并痛心的,天下父母都一样,孩子都是自己的心头肉,我们感同身受 。
没想到陕西西安的杨先生的身上就发生了这样一件让人揪心和心痛的事情,而这个3岁小孩子的安危牵动着千千万万网友的心,大家都希望奇迹能出现,但愿孩子平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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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5月12日这天晚上,杨先生带着妻子莫女士和6岁的女儿,还有3岁的儿子去舅舅家聚餐,回来的时候杨先生与妻子往停车的地方走,妻子牵着女儿走在后面,杨先生牵着儿子走在前面,这一段路光线不是很好,晚上的能见度不高,杨先生也没有留意到面前会有一个掀开了盖的下水道 。
当杨先生正牵着儿子往前走的时候,儿子突然身影往下一坠,小手从自己的手掌滑出,儿子就不见了踪影,这突然变故让杨先生措手不及,而在后面走的妻子也看到了这突发的一幕,事发太突然她完全就没有反应过来儿子就从自己眼前往下掉了下去 。
两人顿时感觉不妙,根本来不及多想,杨先生赶紧打开手机电筒往下水道看去,看到儿子坐在下面,并且吓得大哭了起来,当时看到下水道的水并不深,但水很急,情况非常危急 。
杨先生赶紧让妻子捉住自己的双脚,整个身子急忙往下水道爬了下去要救儿子,但是没想到让杨先生彻底崩溃,急得几乎当场就哭了 。
当杨先生刚把整个身子伸到洞里的时候,竟然发现儿子已经被急流冲到了下水道的管道内,他急忙伸手要去抓儿子,但是因为洞口太小,把杨先生的双肩卡住了,他拼命往里钻怎么都钻不进去,怎么也够不到儿子,估计里面水太急,洞里也滑,三岁的儿子惊恐地哭着,但就是爬不起来也够不到杨先生 。
就这样杨先生眼睁争地看着儿子被水一点一点地冲走,一直消失在下水道深处,最终不见了踪影 。
通过杨先生的描述来看,完全可以想象到当时他是有多么的无助、无奈,即其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儿子被水冲走,自己却又无能为力 。
杨先生与妻子当时已经急得连眼泪都没有时间去流,急忙同时拔打了119,110,120,这时妻子已急得大哭,杨先生脸色铁青,但又无计可施,他们根本不知道这下水道是向往何处,只能心急如焚,在原地等待救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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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110,119,120都赶到了现场,杨先生及其妻子二话不说,就差点给了们跪一下:“求求你们,快救救我儿子吧!”
随后救援人员赶紧行动进行救援,他们把下水道的水抽了,蛙人下井找人,从下水道的出口往上游,一截一截地排查,救援队伍两班倒,排查都排查了三次,但是经过两天的救援都没有发现孩子的踪影 。
而杨先生自从儿子掉下去后就一直没有休息,一直守在现场,他希望能有奇迹出现,所有人都希望有奇迹出现,等待着他儿子的出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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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调查,这附近下水道口的井盖子,晴天时会盖上,井盖大概有60cm宽,25cm长,井盖下方的洞呈漏斗形,深度有1.3米到1.5米左右
而杨先生儿子掉下去的这个下水道并不是市政设施,这个洞也就是不是正规的下水道,是有人觉得这一块地面低洼,一到下雨就有大量的积水,于是在这里挖了一个洞,连通地下的下水道,用于排水的,也就是这种违规操作,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
荒唐并毫无安全意识的是:他们会在晴天的时候把盖子打开,下雨的时候就把盖子拿掉!
周边甚至一个警示牌都没有!
孩子的母亲在现场面对采访人员心情一直焦急紧张,哭得浑身颤抖,她说:“要是有个警示标识就好了,可是这里什么都没有 。”
杨先生一家人经过的时候,雨刚停了,上面也没有多少积水,但洞口盖子已打开,盖子就放在洞口一边,但是光线昏暗,根本就看不到这里会有人违规挖了一个洞,竟然还没有任何的安全防护措施 。
目前,搜救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 。所在区有关部门正在全区范围内,对此类问题正在进行全面排查,避免同类型事故再次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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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则新闻,无不痛心,但也让人极其愤怒!网友看到这等不负责任的行为无不声称需要严惩!这还真不为过,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岂能当儿戏?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谁要为这起事件负责呢?
根据《民法典》第1258条的规定: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因此,行人踩到窨井盖掉进下水道造成人员伤亡的,除非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否则窨井管理单位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例如,马路上的井盖被人偷走或者自行掀起不盖上,管理部门接到举报通知后,一直未予理睬,如果有人天黑掉进井里造成伤亡,管理部门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
只有在管理部门能够证明尽到了管理职责,比如用围栏将窖井围起来或者作了了明确的警示标识等才无须承担责任 。
本案事实:回归到本案,据杨先生及妻子莫女士所述,当时下水道上并没有盖上井盖,并且在周边也没有立上任何的警示牌,也就是说,下水道的管理者是没有尽到安全防护的管理职责,存在重大的过错,基于上述法律规定,下水道管理者必须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
8周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产生损害,如监护人能够举证其已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其一方的责任 。
那么根据本规定,只要杨先生及其妻子能够举证在此事件中,证明其已对其儿子尽到了监护职责,儿子发生意外完全是因为下水道没有盖井盖所造成的,那么下水道的管理者则需承担全部责任,当然,如果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杨先生没有尽到注意等义务,也会减轻对方的部分责任 。
但是现在最重要的根本就不是找谁担责的问题,杨先生及莫女士甚至所有人,最关心的就是搜救孩子,希望能出现奇迹,孩子还活着 。
至于谁承担责任,赔偿多少钱,根本就不重要 。
重要是孩子得活着!但愿孩子能平案归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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