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陪女子喝酒送回家趁机性侵被拘称过程愉悦非强奸,结局不意外


男子陪女子喝酒送回家趁机性侵被拘称过程愉悦非强奸,结局不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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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发生了一起让人无语的强奸案,强奸者被拘后称:“过程我们很愉悦,不是强奸 。”
真是“酒壮怂人胆”,一酒馆老板平时看有醉酒女子被“捡尸”见惯不怪,没想到一女性朋友来酒馆喝酒,醉酒后索某好心送其回家,竟然色心大发,爬到瘫倒的杨某身上与之发生了性关系,本以为事情结束也就过去了,毕竟都是这么要好的朋友,没想到现场还有第三者在场并报了警 。
男子到案后为了脱罪狡辩:“我们是很要好的朋友,关系也很亲密,她是自愿的,当时我们都很愉悦,却不知道她为何又反悔报警称强奸 。”
女子听了气得脸色发紫,法院称:“别说些没用的,影响不到判决 。”
(案件来源: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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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在西藏开了一家小酒馆的索某,平时在店里每天都忙到深夜,来他酒馆喝酒的人形形色色,男男女女,在他酒馆里发生的各种各样的故意他见惯不怪了,就拿“捡尸”来说,他也是见得太多了,对于这种事情,除了在自己的职责之内,会妥善安排一下这些独自一个人在自己店里醉得不醒人事的女性外,他都会尽量不去多管闲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
当然他也不会趁人之危而去“捡尸”并做些有违背良心触犯法律的事情,但是事情总有例外的时候,没想到索某最后还是因为自己的一时冲动闯下了大祸 。
事发当天索某的女性朋友杨某独自一个人来到酒馆喝酒,杨某心情不悦,要求索某作陪与其喝酒,索某陪其喝到凌晨5点多,酒馆里的客人早就走光了,索某眼看杨某喝得已经不能再喝了,走路都东倒西歪的,她自己独自一人肯定是走不了的了,于是索某决定自己亲自把杨某送回到她的住处,于是索某扶着杨某上了一辆出租车赶往杨某住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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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到达到杨某的住处,索某把杨某扶进了屋内,这时杨某醉意越来越浓,已经有点撑不住了,所以她也顾不上有一个也同样喝了酒的单身男人与自己一起回到了家里,她一下子就躺倒在自己的床上去了 。
这时索某想着找毛巾给杨某擦把脸,想帮她摆弄好床铺再离开,但也就在他给杨某整理衣物之时看到了杨某躺在床上那撩人的睡姿,加上酒精的刺激之下,索某竟然有了非份之想,在情欲的刺激之下失去了理智,直接就扑上了杨某的身上 。
杨某这时也并没有完全醉得不醒人事,只是显得力不从心,她怎么也想不到自己信任的索某会趁机对自己行不轨,惊吓中使劲推搡想挣扎起来,却力不从心,很快地身上的衣物就被索某扒拉了下来,情急之下杨某央求别乱来,但索某这时迷了心窃,两眼冒着火,杨某有气无力的反抗反而激起了他的欲望,他意识不到杨某是真的极度反感他的行为,继续进行他的兽行,毕竟力量悬殊,杨某被强行进入 。
而在这过程中杨某依然极力反抗,愤怒之下拼命挣扎时还呼喊救命,出租房的隔音并不好,她的呼救声正好被邻居李某听到,李某发现情况当时就报了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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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当民警到达现场时索某已经强奸完毕并离开了,而在离开之前他才冷静下来,他请求杨某的原谅,为了稳往索某,杨某当时并不作过多的过激反应,而是叫他离开 。

事发后,索某获悉有人报了案,基于压力索某主动来到派出所投案自首,随后案件由检察院移送法院起诉 。
但是索某到案后却为了脱罪,辩称其和杨某是关系密切的好友,两人发生性关系也是得到杨某同意的,不知道杨某居于何原因又报案了,并声称其与杨某发生关系的时候杨某反应还很愉悦 。
杨某没想到索某为了脱罪竟然说出此等厚颜无耻的话,气得脸红一块紫一块的 。
但索某的辩解根本影响不了案件的判决,他根本没料到现场还有第三者,并且杨某的供述与现场勘察的结果一致,足以证明索某涉嫌强奸无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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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回归到法律层面,索某涉嫌强奸的法律依据具体体现在哪里呢?我们来分析一下 。
强奸行为的法律界定:
基本界定:《刑法》规定,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手段方式,违背受害妇女的意愿,强行与之发生关系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强奸罪 。
从《刑法》对强奸罪的规定来看,着重点在于两个关键点,一个就是手段体现在“强迫”与“违背妇女意愿”,也就是关重点在于行为人使用的手段是一种表面看来是“暴力”行为,如“殴打”在这过程中妇女的反应就是“极力地反抗” 。
而很多人往往会忽略里面的另一个除“暴力”之外的能让妇女受到性侵的因素的,也就是规定中的“其它手段”,其它手段就是考虑到了除暴力促使被害人“不敢反抗”外,行为人会采用别的手段促使妇女出现“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等状态 。
案件事实:回归到本案,杨某到索某酒馆喝酒,并要求索某作陪,随后让索某送回家,其实这都不存在什么大问题,这也是杨某基于对索某的信任,但酒后乱性的事情也真的出于意料,这时索某色心顿起对杨某进行性侵反,此时杨某因醉酒而无力反抗,此时却是处于“不能反抗”的状态之下,从邻居李某所陈述,其确实是听到杨某呼救才报的警,另外从杨某因反抗而造成身上的伤情以及随后报案的情况而定,索某的行为确实是违背了杨某的主观意愿,事情很清晰明朗,索某确实是涉嫌强奸无疑 。
退一万步来讲,即使杨某直接醉到不醒人事,对索某对自己的强奸行为毫无反应一无所知,事后得知索某在自己无全失去意识之后与其发生性关系,这时杨某出于自身意愿而反感此行为而报案,索某也是会构成强奸的,因为这种情况之下,就是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的状态之下 。
所以即便此时杨某不反抗,而是昏睡了过去,对于索某来讲,依然是构成强奸罪的 。

所以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强奸,除了看当时是否使用了暴力手段外,也要看有没有采用其它的手段,利用受害人不知、不能反抗与之发生关系的,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提出被强奸的主张,也会认定为强奸罪 。
如何量刑:
根据《刑法》规定,使用暴力手段或其它手段实施强奸的,一般会处以三年以下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当然,此量刑标准是基准刑量,有其它的加重情节除外 。

根据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强奸妇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故建议对被告人索朗旺久判处;如具有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等情节,将调整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零二个月
最后法院认定可对索某按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至二年零十一个月论处,同时考虑到索某有量刑从轻情节(主动到案自首,认罪态度良好),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
如果能获得杨某的谅解,可进一步减少量刑,如果没有意外情况,索某的量刑处罚应为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零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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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外话:
最后,还是提醒女性朋友,不要完全相信男女之间会存在纯粹的友谊,毕意人也是动物,其最原始的欲望与生俱来,即使自控能力再强的男女,也是存在欲望的,发不发生只是外界因素影响的强弱有别罢了,所谓“酒后乱性”真的不是说说的 。
【男子陪女子喝酒送回家趁机性侵被拘称过程愉悦非强奸,结局不意外】所以女性朋友在外喝酒,还是得量力而行,避免发生有损害自身的情况,到时伤了自己也没了情意,得不偿失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