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辖区设立标准是什么

市辖区 , 是中国行政区划之一 , 行政地位与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相同 , 属县级行政区 , 由地级市、直辖市管辖 。那么市辖区设立标准是什么呢?
市辖区1、直辖市和地级市可以设立市辖区 。
2、市区总人口100万人以下的市 , 平均每40万人可以设立1个市辖区;市区总人口100-300万人的市 , 平均每50万人可设立1个市辖区;市区总人口300万人以上的市 , 平均每60万人可设立1个市辖区 。最小的市辖区人口不得少于25万人 , 其中非农业人口不得少于10万人 。
3、与市区连片的工矿区、林区、旅游风景区、港口区、开发区及其它自成一体的地域 , 可单独设立市辖区 , 但其总人口 , 和非农业人口不得低于最小市辖区标准 , 并且经济发达、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 。
4、市辖区的设置要规模适度 , 布局合理 。
5、中心城市郊县(县级市)改设市辖区 , 需达到下列标准:县(市)域与城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国土开发利用连为一体 , 部分区域已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市区规划范围 。全县(市)就业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70%;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达到75%以上 。改设市辖区的县(市) , 全县(市)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不低于上一年本市市辖区的平均水平或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人均财政收入不低于上一年本市市辖区的平均水平 。
6、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政府驻地迁移等重大调整事项 , 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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