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公积金业务告知承诺制
一、适用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名称
1.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
2.退休证明(年满50周岁女工人的退休提取);
3.遗产继承公证书(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1000元以下的死亡提取) 。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国家和省对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告知承诺内容
(一)告知内容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用途、承诺的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责任等;
(二)承诺内容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 。
三、告知承诺方式
(一)告知方式 。通过海南省政务服务网、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海南公积金APP向申请人展示实行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将告知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
(二)承诺方式 。申请人知晓告知承诺内容,愿意作出承诺的,以阅读用户须知或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的方式确认需要个人承诺内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对应的证明事项材料 。
四、办理流程
(一)在线办理 。申请人海南省政务服务网、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海南公积金APP、自助服务网点设备进入告知承诺制办理事项,勾选已阅读并同意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提交系统 。
【海南省公积金业务办理可以不用提交哪些材料?】(二)现场办理 。申请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服务大厅提供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上承诺并签字确认,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提交经办服务窗口 。
(三)信息校验 。逐步扩大跨部门数据共享覆盖范围,实现与住建、不动产、民政等部门重点数据共享,以数据共享方式校验承诺信息的真实有效 。被纳入全国、省或其他与我省有互认协议的省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或为被纳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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