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都是签代理合同吗 售电公司代理合同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保险代理人的劳动关系 。
首先,我们来看看与保险代理人劳动关系相关的法律法规:
保险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
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机构 。
第一百二十二条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
第一百二十五条个人保险代理人代理办理人身保险业务,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
第一百三十条保险佣金只支付给具有法定资格的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不得支付给他人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法律地位的批复》(保监办函[2006]265号)
贵州省保监局:
【保险公司都是签代理合同吗 售电公司代理合同】你办公室《关于保险个人代理人在保险公司中法律地位问题的请示》已经收到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125、128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代理人的一种,与保险公司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
二、在具体案件中,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是否属于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公司与业务人员是否属于委托代理关系,应根据双方订立的具体协议的法律性质确定 。
三、根据《保险法》第136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有责任培训和管理个体保险代理人,保证个体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 。
注: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指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保险代理人不是普通工人,也不是保险公司的员工 。他已经和保险公司签订了代理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 。双方的关系是代理合同,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规范 。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主要由民事法律法规规定 。保险代理人作为独立主体在保险公司和客户之间充当中介,具有独立的民事法律地位 。保险代理人的收入是从保险公司收取的代理费,没有固定工资,不享受职工福利待遇 。
我们来看一个保险代理人确定劳动关系的案例 。
案例:保险代理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案件号 。(2017)京0111民初11859号;(2017)京民二11188号;(2018)京民申404号
案情摘要及判决要点:本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保险代理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分问题作了如下论述:在再审审查阶段,北京市某教育技术公司强调王与某保险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经调查,某保险公司未能提供与王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但称王于2015年8月至2018年8月在某保险公司担任保险代理人,并收取了相应的代理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2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教唆、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反诚信义务的活动 。”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复函》(2006年10月9日)认为:“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125、128条的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代理人之一,与保险公司有委托代理关系 。二、在具体案件中,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是否属于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公司与业务人员是否属于委托代理关系,应根据双方订立的具体协议的法律性质确定 。三.根据《保险法》第136条,保险公司有责任培训和管理个体保险代理人,以确保其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 。本案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王与保险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
然在劳动关系中亦存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劳动者从事用人单位业务范围内的劳动并获取报酬等特征,但本案基于王某从事的工作性质,即使王某由某保险公司安排从事相关工作,从该公司领取佣金报酬,接受其管理,但根据前述规定,应当认定某保险公司对王某进行管理和培训系履行《保险法》所规定的法定义务的行为,而不应认定为用人单位履行用工管理职权的行为 。因而,王某与某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符合我国法律关于保险代理人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保险代理关系,而不构成劳动关系 。
好,本讲的内容就介绍到这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