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偷电缆跳河逃跑溺亡其妻向三个工人索赔109万,法院判决惹怒赞


男子偷电缆跳河逃跑溺亡其妻向三个工人索赔109万,法院判决惹怒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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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哪讹哪,谁死谁有理”在法律面前是行不通的!
工地的水电工老张,老尤真是倒了大霉,在工地上抓偷电缆线的小偷,小偷跳到水里逃跑却不会游泳淹死了,小偷的妻子一怒之下把老张,老尤告上法院要求巨额赔偿 。
小偷妻子:“偷你两根电缆线怎么了?就见死不救吗?赔109万!”
老张老尤:“偷东西还有理了?他自己淹死的,凭什么要我们赔?”
最后法院的判决让所有人怒赞 。
(案例来源:苏州吴江区人民法院)
男子偷电缆跳河逃跑溺亡其妻向三个工人索赔109万,法院判决惹怒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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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张某、尤某二人是工地的水电工,平时还要看护放在工地上的电缆线防止被人偷盗,这小偷平时确实让人伤脑筋,电缆线里面的铜线可以卖钱,一段电缆线就有好几斤铜钱,利润着实可观,这就让一些小偷小摸有了偷盗的理由 。
事发当天,老张,老尤就像往常一样在工地查看物料,却没想到今天摊上了大事 。
老张尿急就去堆放电缆的一处厕所小解,无意中发现这里的电缆线竟然被剪断了一大截,并且不见了踪影,看地面上湿渌的脚印,老张断定这小偷肯定是刚摸了过来正在偷盗,看到有人过来就躲了起来,现在肯定还在附近没有离开 。
于是老张提了根棍子就在公厕附近的草丛搜索起来,果然不出所料,就在草丛的一角里一个男子鬼鬼祟祟地猫在那里,旁边还放着一大截电缆线,这时男子看到自己暴露了,想夺路而逃,但是路被老张给堵住了,无处可逃之下男子马上软了下来求饶,希望老张能放过他,但是老张哪里会放过他,就是因为这小偷的出现让自己不能好好的睡个安稳觉,丢了东西还得被领导训,这气就不打一处来,老张一把把小偷给摁住了,叫他老实点!
【男子偷电缆跳河逃跑溺亡其妻向三个工人索赔109万,法院判决惹怒赞】这时老张把同事老尤喊了过来,让老尤看着小偷,自己要去找领导老倪报告去,看看怎么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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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料到事情却发生得很意外 。
当老张离开去找老倪的时候,小偷假装老实地蹲在草地上,却趁老尤没注意拔腿就跑,一下子钻进了草丛深处不见了踪影 。
老张三人好不容易把小偷抓住了,这气还没有消呢怎么可以让他这么轻易就逃跑了呢?
于是三人立马分头去找,抢先把逃跑的去路给堵上了,老倪、老张穿过草丛往北面河边搜索,老尤则去桥上去堵,他们一开始就没看到小偷从正路跑,可以肯定还躲在河边的角落里伺机溜走 。
果然老张他们最终发现小偷躲在了河边的草丛里,老张他们赶紧跑过去要堵截,小偷眼看无路可逃了直接就跳进了河里面要往河对面游,老张他们停止追赶,并要求小偷赶紧上岸来,但这时小偷却声称打死也不上去!
这时老张他们还发现小偷好像并不怎么会水性,老张他们担心会发生意外,于是继续劝说小偷赶紧上来,并且还说他们都不会游泳的,叫他赶紧上来,但小偷并不理会,还是说打死不上来 。
小偷整个人都站在水里,水很快漫过了他的胸部,河里的水流也不稳,小偷在水里面浮浮沉沉的,老张他们也不会游泳,也不由紧张起来,却不敢下水,老倪这会赶紧选择报了警,但在民警到来之前,小偷在水里冒了几回头,就不见了踪影,直接沉了下去,这整个过程他也没有哼声进行呼救 。
等到民警到达现场,小偷已经溺亡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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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发生之后,小偷的妻子哭喊着要老张他们负责此事,她认为自己的丈夫虽然有错在先,但也不至于要把他赶到河里淹死啊,老张他们这心也太歹毒了吧?必须为自己的丈夫讨回公道!
老张三人怒不可遏,人死了就有理了是吧?我们又没让他来偷电缆,更没逼他跳河,我们还求他快上岸呢!是他自己不肯上来把自己给淹死了,怪得了谁呢?
小偷妻子要求赔偿无果,一怒之下把老张,老尤,老倪都告上了法庭,理由是:自己的丈夫虽然偷了电缆,但罪不至死,老张他们把丈夫逼得走投无路,还把他逼得跳河,明明知道丈夫不懂水性,却见死不救,明显是存在致人死亡的故意,这是故意杀人呀!至少也是过失致人死亡,所以3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要求3人赔偿共计109万元 。
随后法院却直接判决:“别想着死哪就能讹哪,不用赔 。”这一判决惹来了一波怒赞 。
男子偷电缆跳河逃跑溺亡其妻向三个工人索赔109万,法院判决惹怒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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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回来,小偷的行为确实是罪不致死,但是这也并不能成为家属在这“和稀泥”,颠倒黑白的理由呀,正所谓“法不容情”,失去亲人的痛我们可以理解,但不能因此就要他人承担你自己所犯下的错,在法律面前,“死者为大”的观念是行不通的,这不合法理,有失公平正义 。
那么我们从法律上来分析一下,老张,老尤,老倪免于刑罚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先看看老张,老尤,老倪的行为是否违法,小偷妻子所诉的“故意杀人”,侵犯小偷“生命权”的罪名为何不成立?
第一,老张,老尤,老倪的行为是合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

注: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从本条规定来看,当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有权利采取措施来制止这种不法侵害的,并且所采取的措施都是在合法,其限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此基础上对侵犯者造成的损害并不需要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关键点是:你保护自己的权益时也应当在法律的允许范围之内,不能超出限度,也都属于正当防卫 。
这也是一个存在争议的点,因此在庭审当中需要对起诉方与被告方所提供的证据事实做出合理的判断来确定行为人的措施是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
案件事实:回归到本案,老张,老尤,老倪三人发现小偷在盗窃电缆线,并且电缆线已经丢失,小偷也失去了踪影,为了挽回财产损失就得先捉到小偷方可,于是三人找到了小偷的藏身处,并对其追赶进行堵截防止小偷逃走,这一系列的行为过程并不存在暴力殴打,恐吓,进行人身安全威胁等,均是捉偷盗者的合理行为,属于法律允许的公民保护个人财产的行为,所以不应当视为违法行为,因此老张三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
第二,老张,老尤,老倪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
《民法典》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

从民法典规定来看,老张,老尤,老倪的行为如果存在过错,那很大可能其行为与偷盗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就很大可能涉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需要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
那么具体到案件的整个过程,老张三人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是否违法(存在故意致人死亡)
第二,是否有过错(存在过失致人死亡)
第三,行为是否与男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存在防卫过当)三个方面分析 。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指的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就能预见其行为会造成他人人身受损,并在主观上故意放任此行为,最终导致他人人身受损,但在主观上并不希望死亡的发生却最终导致死亡的结果发生 。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构成的特征:
(1)客观方面,行为人存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放任此行为发生,最终导致他们人身受损的结果发生 。
(2)主观方面,行为人存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在主观上能预见此行为能造成他人的伤害而放任此行为,但在主观上并不希望其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但最终却造成了他人死亡,也就是主观上并不希望死亡的产生却意外地造成了死亡的结果 。

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因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而未能预见损害后果,并导致损害后果发生 。
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内容为行为人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 。
主观责任形式为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
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是指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 。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其他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死亡的,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

案件事实:
回归到本案,老张三人都是打工的,与偷盗者素不相识,并不存在有什么恩怨,很显然,在主观上并不存在故意对其进行不法侵害的理由 。
而在追捕偷盗者时,老张三人对偷盗者的水性并不知情,直到偷盗者到了河里老张三人意识到可能会有风险发生,因此极力劝说偷盗者上岸,并对偷盗者说明老张三人都水性不好,万一有什么事他们都帮不上忙了,因此并没有采取消极手段来阻止偷盗者上岸脱离险境,因此从此行为来看,并不存在致其淹死的主观故意。
那么最大的争议点在于,老张三人在这过程是否存在过失行为?
是否存在过失行为,关键是看偷盗者跳入河中直到溺亡的整个过程中,老张三人有没有存在与其溺亡有因果关系的过错 。
事实是老张三人均不会水性,并且第一时间劝说偷盗者上岸并告之老张三人均不会水性的事实,在偷盗者不愿意上岸后,老张三人第一时间采取了报警求助,而在三人均不会水性,并没有任何辅助救助工具的情况下,报警求助无疑是最合理的处理方式,因此在整个过程中,老张三人并不存在过错 。
并且在整个过程中,老张三人也意识到有可能存在的危险,而采取极积的劝说,报警等积极求助行为,并不存在主观上的大意或自信任由事情发展,而是积极阻止事态的不恶化,因此其行为也不存在法律上所述的过失不当行为 。
那么通过对整个案件实情进行分析,老格,老尤,老倪的行为均是合法合理,所有行为都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并没有超出法律的限度,其行为与偷盗者的溺亡并不存在因果关系 。
综上,法院判决:老张,老尤,老倪3人不应对对男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
最终,法院驳回了男子妻子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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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

通观本案经过,小偷溺水身亡固然惋惜,但是并不值得我们去同情,成年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只是小偷这次的代价确实有点大了,但是这也不能成为家属无理取闹的理由呀!
这无非就是受到“死者为大,谁死谁有理”的错误思想所影响,总有些人心有不甘,想趁此为自己减少损失,能要多少就要多少的心理在作崇,但是法律是讲证据的,不是可以任由他们混肴视听浑水摸鱼的 。
也正因为有了法律讲究证据推理的严谨合理性,才让这种“谁死谁有理”的荒谬想法无所遁形,少了很多冤案错案 。
大家对此案有什么不一样的看法呢?欢迎讨论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