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商贷支付首付款提取省级公积金办理指南

适用范围
适用于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 。
办理指南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1 )8号)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1 )8号)第六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 、 (二) 、(三)、(四) 、(五)、(六)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1 )8号)第八条:
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租赁住房的住房消费行为的,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
职工及其配偶在公积金中心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所提住房公积金金额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近五年内已办理两套及以上住房购房提取业务,或当前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产权的,不得再申请办理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购房提取业务 。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1 )8号)第九条:
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行政区域外的,应与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一致 。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 2021 )8号)第十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提取未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繳存余额用于支付首付款 。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 2021 )8号)第十一条:
无房屋所有权且不是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职工,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 2021 )8号)第十五条:
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含现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可申请每月提取一次,未取得住建部门备案登记商品房现售合同的,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五年内可申请每月提取一次;所购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款发票之日起五年内可申请每月提取一次 。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部分余额,且全款购房的不超过总购房款,按揭贷款购房的不超过首付款 。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1﹞8 号)第十六条:
购买再交易住房(含拍卖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五年内可申请每月提取一次 。所购再交易住房在提取申请前 12个月内办理过购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人中有非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申请提取 。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部分余额,且全款购房的不超过总购房款,按揭贷款购房的不超过契税完税计税金额(或住建部门网签合同记载的住房买卖成交价)减去该套住房按揭贷款金额 。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1﹞8 号)第十七条:
购买政策性住房、征收安置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频次及额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购买政策性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自取得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五年内可申请每月提取一次 。
(二)购买征收安置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自取得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后五年内可申请每月提取一次 。
(三)购买政策性住房、征收安置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部分余额,且全款购房的不超过总购房款,按揭贷款购房的不超过首付款 。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1﹞8 号)第二十条:
职工和职工配偶以外的共有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房屋已明确产权份额的,提取额度按各自产权份额提取住房公积金金,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 。职工两次(含两次)以上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不能多次提取 。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1﹞8 号)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部分余额不包含因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冻结、止付等原因锁定在账户中的余额 。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1﹞8 号)第二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经职工授权,通过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方式可查证职工提取业务申请信息的,无需职工提供相关材料;无法查证的,职工应对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承诺并由公积金中心记录承诺内容 。公积金中心发现存在虚假承诺的,应按违规提取行为相关规定处理 。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1﹞8 号)第二十六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在公积金中心业务委托银行开设的Ⅰ类银行储蓄卡、职工身份证明材料及规定的业务证明材料 。职工配偶申请办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业务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明及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1﹞8 号)第二十七条:
职工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业务,受托人是职工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职工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职工和受托人关系证明及委托书原件;受托人非职工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职工和受托人身份证明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是单位经办人的,提供单位和经办人有效证明、职工身份证明 。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1﹞8 号)第二十八条: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按以下要求提供业务证明材料 。
(一)购买商品住房(含现房):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提供购房款收据;未取得住建部门备案登记商品房现售合同的,提供住建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提供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买卖合同及购房款发票,或不动产权证书及购房款票据 。所购住房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按揭贷款发放凭证或住房贷(借)款合同 。
(二)购买再交易住房(含拍卖住房):提供房屋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含有课税金额的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或住建部门网签合同;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按揭贷款发放凭证或住房贷(借)款合同 。
(三)购买政策性住房:提供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专用收据 。
(四)征收安置房:房屋征收安置合同或协议、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购房款发票或专用收据 。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1﹞8 号)第三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购房屋地址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行政区域外的,应提供职工或配偶的户籍证明或工作所在地证明 。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1﹞8 号)第三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自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当告知原因 。因向住建、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职工行为和证明材料真实性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3 个工作日内 。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1﹞8 号)第三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应积极推进提取业务全程网办,统一线上线下提取业务申请、审核标准 。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1﹞8 号)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应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约定的结算账户 。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1﹞8 号)第四十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规提取行为:
(一)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二)利用虚假婚姻信息、婚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三)利用虚假业务办理委托函提取住房公积金;(四)利用虚假工作关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五)利用虚假购房、住房租赁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六)利用虚假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七)利用虚假鉴定报告、病情诊断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八)利用虚假票据提取住房公积金;(九)利用虚假自建房审批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十)利用虚假承诺提取住房公积金;(十一)其他违规提取行为 。
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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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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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柜台办理:业务人员审核相关资料--业务人员录入提取信息并核定提取金额--业务人员扫描保存资料--审核小组复核--后台账务处理--业务人员打印提取凭证--职工签字确认—业务人员扫描回单并归档
网上办理:提取人登录中心官方网站或手机App—进入“我要提取”模块选择提取类型—如实填写电子表单--扫描资料并上传--业务人员审核提取人信息及电子资料--审核小组复核--后台账务处理
办理类型及时限
即办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理结果名称
提取资金划入缴存职工I类银行储蓄卡
数量限制
--次
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到现场次数1次
网上办理,到现场次数0次
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办事大厅柜台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9:00-12:00,13: 00-17: 00
网上服务大厅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9:00-12:00,13: 00-16: 30
(二)现场办理地点
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都市东华正街42号广电国际大厦6楼)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 sczwfw. gov. cn
四川省级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 htts://ww. scsjgjj. com/
(四)联系方式
1、窗口咨询:成都市东华正街42号广电国际大厦6楼 。
2、网络咨询: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中心官网一互动专区
https://www. scs igii. com/info/iList. jisp?cat_ id=10021、 四川省
级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四川省级住房公积金手机APP
3、电话咨询: 028-12329
028-60592601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 028- 12345
注意事项
【四川商贷支付首付款提取省级公积金办理指南】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