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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吴67岁了差点遭受牢狱之灾,事发一天晚上两名年轻男子来偷自己家的鱼,不小心掉鱼塘淹死了,家属怒告老吴赔偿经济损失,一审判决老吴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刑两年,气得老吴浑身发抖!
“讲不讲道理?他来偷我的鱼,我追都不能追吗?他自己偷鱼把自己淹死了与我有什么关系?要是他不淹死,淹死的就是我了!”
老吴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下来惹来怒赞:“谁死谁有理行不通了!”
(案件来源: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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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裕清在庭审中
案件经过:
老吴在老家经营一片鱼塘,平时就养鱼卖鱼为生 。
但是令老吴头疼的是,自己的鱼塘周边都没有什么防护,这人都能随便进进出出,时不时有人偷偷来自己的鱼塘偷鱼,自己又不能天天都看着,实在拿这些小偷没办法 。
当然偷鱼的绝大多数是晚上才来偷的,于是老吴干脆就在鱼塘边上搭起了一个简易棚子,晚上直接就在这里过夜看守鱼塘了 。
案发当天晚上,老吴在棚子里正要睡下,突然听到鱼塘远处有人在说话,并且有手电筒发出的光在晃动,老吴赶紧走出棚子往远处一看,月光下有三个人影在晃动,还在谈论着哪个角落鱼多,拎着几个水桶在鱼塘边走动 。
这三个人分别是:黎晓亮,黎东益,刘某(未成年另案处理)
老吴这下气得不行呀,这伙人胆子也实在太肥了吧,自己搭了个棚在这守夜竟然也还敢来偷鱼,是不是欺负自己岁数大了,拿他们没办法是吧?
老吴怒气冲冲地往那几个人的方向追赶过去,一边赶一边骂,那几个男子估计是根本就不知道这个棚子里面有人住,看老吴怒气冲冲地跑过来,急忙收拾东西就跑,没想到跑在后面的黎晓亮没看清前面的路慌乱中脚下一滑掉到了鱼塘里去了,整个人在水里扑腾了起来,这时老吴也跑将过来,他气得随手从地上捡起几块小石块往落水的黎晓亮丢过去,一边丢一边骂:“叫你来偷鱼,你为什么来我这偷鱼?就差这点买鱼钱吗?偷我的鱼你会发财吗?”
老吴往黎晓亮丢了两块石头也没有砸中,老吴也等黎晓亮上岸再准备把他给捉住,很快黎晓亮就从鱼塘爬了上岸,一下子给老吴抓住了,老吴继续质问他为什么要偷自己的鱼 。
黎晓亮自知理亏,一心想着逃跑,用力想挣脱老吴的纠缠,但老吴蹲守了几个晚上好不容易把他捉住了哪里会轻易把他给放了?于是老吴拿着一根树杈阻止他逃跑,还捡起石头来丢他,但都没有砸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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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截图
突然,返回来营救同伴的黎东益推了一下站在池塘边的老吴,导致老吴碰到面前面的黎晓亮,两人同时掉到池塘的深水区,老吴本身也不会游泳的,被这突如其来的一下也让他喝了两口鱼塘水,他赶紧往岸上挣扎游去 。
没想到同时掉水里的黎晓亮突然一把抓住老吴的胳膊把他一下子摁到了水底下,老吴又喝了一口水,因为老吴年纪大了体力不行,扑腾两下就感觉体力不支,被黎晓亮按在水下起不来感觉自己快要被淹死了,他为了自救使劲推开了黎晓亮拼命浮上了水面往岸边游,好不容易爬上了岸 。
这时他回过头来才发现黎晓亮也是不会游泳的,他赶紧叫黎晓亮的同伴赶紧救人呀,黎晓亮转眼间就沉下去了,岸上的人乱成一锅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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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而黎东益自己推老吴的时候也掉到了水里,但他很快爬了上来,这时他看到老吴叫救人的时候,也没留意黎晓亮的情况竟然做出了一个让人怎么也无法理解的行为,他怕被老吴捉到报案,顾不上落水的黎晓亮而直接跑了 。
这时老吴清醒了,心里害怕极了,于是赶紧报警,民警到达现场控制住了其他偷鱼者,和老吴一起寻找落水的黎晓亮,但找了一个晚上竟然没有找到,直到第二天,才发现黎晓亮在鱼塘的一个隐蔽角落,早就淹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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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内容
民警经过勘察现场,在鱼塘边发现三个鱼竿,两双鞋,边上还放着一个桶,桶里装着刚钓上来的两条罗非鱼,这两条罗非鱼还比较肥,经鉴定价值24元 。
但是两条罗非鱼却让黎晓亮丧了命,真的不值得,同时还把无辜的老吴给害了 。
案发后,黎晓亮的家属发怒了,怒骂老吴:“不就是偷你两条罗非鱼吗?至于心这么毒吗?看着淹死也不救?”他们一怒之下把老吴和推人的黎东益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民事赔偿和让老吴,黎东益蹲监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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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随后老吴,黎东益以过失致人死亡,最终一审判决老吴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赔偿被害人40000元,黎东益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
这判决让老吴难以接受,他暴怒喊冤:“他偷我的鱼自己逃跑掉鱼塘里,后来他被自己的同伙推河里,还差点把我淹死,我都还没有索要赔偿反过来要我赔偿,还有没有天理啊?”
老吴提起上诉,指出一审法庭用法不当,自己根本就没有罪,最终等来了二审判决,看到二审判决结果,网友都一片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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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
我们来看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要点,来看看一审判决中原告指控老吴过失致人死亡的依据是什么,以及老吴辩诉自已无罪的依据又是什么,双方的控诉又在法律上有何依据 。
第一,被害人家属控告老吴有罪的理由如下:
(1)老吴看到黎晓亮掉到鱼塘里了,不但没有去施救,反而是捡石头砸,很显然这种行为存在很大的危险性,会让黎晓亮游不上岸导致溺水而亡的风险发生 。
(2)第二次老吴返复追赶黎晓亮,最终导致黎晓亮体力透支掉落水中,老吴和黎晓亮一起掉到鱼塘时,黎晓亮要捉老吴的肩膀,很显然是想老吴救助于他,因为他不会游泳,但是老吴不但不救,还把他给推开了,最终导致黎晓亮溺水身亡 。
因此老吴构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
而黎东益在营救黎晓亮过程中,将老吴和而黎晓亮一起推入水中,黎东益应当预见此行为会造成人员伤亡的可能性而在具体行为上施实了此危险行为,并在黎晓亮落水后,也没有施实积极施救而擅自离开,最终导致黎晓亮死亡,所以黎东益这是过失致人死亡,应当按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
最终一审法庭支持了原告的控诉,判处老吴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有期徒刑两年,黎东益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有期徒刑四年 。
最后两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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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塘边立着提示牌
第二,老吴不服一审判决,自己的行为应当是合法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1)别人来偷自己的鱼,而自己使用一定的暴力行为去阻拦偷鱼者逃跑,这是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他有权利采用一些手段去保护自己的财产 。
(2)黎晓亮是自己逃跑的时候掉下鱼塘的,并不是自己推下去的,并且也没有阻止他上岸,老吴是等他上岸后才捉住他的,他要逃跑,才采用了树杈,丢石头来阻止他逃跑,并且还是小石块,也没砸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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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3)黎晓亮不是老吴推下去的,而是黎晓亮的同伴想把老吴推下水中,老吴站立不稳把黎晓亮撞上了一同掉下去的,在这过程中老吴也是受害者 。
(4)老吴本身也不会游泳,掉下水后被黎晓亮按住了肩膀,直接就沉下子水中,他岁数又大,体力不支加上不会游泳,这时除了自救根本做不了别的事情,为了自救他不得不挣扎开黎晓的按压而自行先上岸,他并不是有意把黎晓亮推开,上岸后他也积极叫黎晓亮的同伴赶紧救人,自己也直接拔打了报警电话 。
因此,老吴认为自己本身就没有犯罪的任何情节,所以应当判无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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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内容
最终二审法院重新审理了双方提供的举证,作出了以下判决:
(1)老吴为了保护自己合法财产免受不法侵害,有权追赶偷鱼男子,而在这过程中拿树杈,小石块砸被害人,这都是在捉捕偷盗者最常用的方法,并且其暴力程度很轻,完全就是在合法范围之内的 。
并且老吴捉捕被害人直到被害人落水身亡这个过程应当分为两个阶段来分析,因为两个阶段的最终结果与老吴的行为是不存在因果关系的 。
第一个阶段:老吴抓捕被害人是在合法犯围内 。
老吴捉捕被害人的时候,被害人自行逃跑落水,老吴并没有阻止其上岸,被害人很快就上了岸并想逃跑,老吴拿树杈,石块砸,以阻止其逃跑,这过程是采用的暴力手段都很轻微,不足以让被害人造成伤害 。
第二个阶段:老吴本身是受害者,他在自救的时候在施救
老吴阻止被害人逃跑的时候,黎东益趁其不备从后面推,直接把老吴推倒并撞上了黎晓亮,最终两人同时落水,黎东益自己也掉到水里了 。
这时黎晓亮因不会游泳,把老吴给按到水里去了,老吴年老力衰,在这种情况下只有自救,按常理来说,一个不会游泳的在水里被缠住,挣脱缠绕物是一个人自救的本能,老吴拼命挣脱黎晓亮的缠绕完全是出于自救本能,在这过程中,老吴不存在伤害的行为,他不这么做,淹死的应该就是他了 。
并在上岸后老吴积极进行施救和报警,一起搜救黎晓亮 。
综上所有案件情节审理,最终判定老吴并不构成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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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被告改判无罪,不承担民事现任
而黎东益虽然盗窃的鱼价值仅24元,但事后为了抗拒抓捕,试图将老吴推进水里,涉嫌犯转化型抢劫 。
转化型抢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
也就是说,黎东益本来是犯盗窃罪的,但是因为在盗窃过程中,进行了抗拒抓捕,并在当场使用了暴力推老吴下水的行为,根据《刑法》相当规定,这时的盗窃行为就转化为抢劫行为:使用暴力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务,涉嫌抢劫!
这时就有人存在疑问了,就24元,金额这么小,也能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从而构成的犯罪 。
特别指出:而是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有犯盗窃、诈骗、抢夺的故意行为,就可以转化成为抢劫罪,与行为人实施行为所取得的公私财产的数额大小无关 。
也就是说,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是: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占有公私财物就构成抢劫罪 。也就是说不管人是抢了1元也好,100万也好,性质都是一样,而这个数额只是作为一量刑事的标准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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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最终,二审也驳回了黎东益的无罪上诉,支持了一审的判决: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是增加了一项:抢劫罪 。
但是黎东益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情节相对轻些,如果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2-3年 。
而其所犯的抢劫罪情节却极其严重,实暴力行为足以造成人员伤亡,因此将会比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抢劫罪一般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量刑从重原则”,最终黎东益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
还好,最终法律也还了老吴一个公道!老吴一个67岁高龄的老人还要辛苦为了一日三餐劳作,挣那点辛苦钱也不容易,要是受此冤枉入狱真的天理难容 。
从本案中也能看出以往“谁死谁有理”的歪风斜气再也行不通了,法律是讲究事实公正的,不是你想怎么样就怎么样的,触犯了法律丢了性命,法律并不会觉得你的生命多有价值而把这把天枰向你倾斜 。
所以做人做事还是遵纪守法的好,否则哪天触犯了法律,掉下因自己的无知而挖的坑里把自己淹了,连自救的机会都没有 。
【偷鱼贼掉池塘淹死,家属怒告67岁鱼塘主,老人:他不淹死就是我淹死】对于此案件,大家有什么不一样的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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