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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分行2.5亿储户存款被人为插上翅膀飞走了!但出乎意料的是,工商银行回应:是被盗窃不是职务侵占,跟银行没关系!
意思就是说:这个损失你们自己扛吧!我们没责任帮你们扛的!
此话一出,掀起了轩然大波,大家都不由惶恐:这钱存银行也信不过了呀?
之前有银行存款被无辜担保而承担偿还责任的案件,已经让人刮目相看了 。
而这回的“监守自盗”,断然甩锅,更让人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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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钱存到银行一定安全吗?”广西的段女士一直在问自己这个问题 。原来,她存入工商银行(601398.SH)广西分行衡阳支行的100万元存款竟“不翼而飞”了,存钱账户也被销户 。
3月17日,段女士在接受红星资本局采访时表示,此次共计28人有同样遭遇,涉及金额2.53亿元,其中最多的一人涉及金额4000多万元 。
来梳理一下案件 。
犯罪人梁建红的供述,因为他在外面做投资亏损之后,在账面上出现大窟窿没办法填上,这可怎么办呀?他竟然想到了自己的工作单位:工商银行南宁支行 。
这不就是一个大金库吗?为何不好好利用一下呢?这真应了“人为才死,鸟为食亡”的话呀,他竟然也不怕死活,金钱的贪婪已蒙蔽了心智和良知 。
他伙同了两个同样贪得无厌的下属一起作案,对多位客户下手,他们先想办法利用各种具有吸引力的条件说服储户把钱存进银行,并给储户开具了大额存款单(大额存款单的利息高呀) 。
到了这一步是完全按银行的标准流程进行的,完全是按规章办事,是没有问题的,存款是真的,存单也是真的,储户也并没有觉得有什么问题 。
但是接下来的操作储户却完全是外行了,一个一个的圈套陷阱布下来竟然一无所知 。
接下来,梁建红让储户把存单的密码设置成他指定的密码,并且说服客户要自己保存存单,银行是可以帮助储户保存存单的 。
储户想到的当然是资金的绝对安全,还有什么地方比把钱放在银行安全的呀?这么多钱自己放着也确实挺操心的,放在银行万一有个闪失,银行也会担责,整体来说还是比自己放着保险呀 。
基于对银行的信任,储户都把存单给到梁建红进行统一保管,没想到一转眼,梁建红就让属下把存单给调了包,真存单让梁建红换走了 。
然后梁建红还让储户把身份证原件交给自己保管!(到了这一步储户毫无防备之心,可以见得我们对银行是有多信任啊!)
就这样,梁建红利用储户对自己的信任,有了储户的存单,身份证,还有存单密码,那要把里面的钱转走不是分分钟的事情了吗?
而这次的受害者共计28名,涉及金额2.53亿!段女士就是其中一个受害者,案发时她查到自己账上的100万元竟然不见了,甚至连账户都被注销了!
案发后,梁建红及其两个下属被捉拿归案,目前梁建红因伪造金融票证罪,盗窃罪,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320万元;两名同伙分别判处7年,15年的有期徒刑 。
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判了刑,那事情也是水落石出了,储户也应该松一口气了对吧?
万万没想到让储户惶恐的是法院对民事赔偿责任的判决,银行作出的回应 。
3月18日凌晨,工行南宁分行在“广西工行宣传”微博公开回应了“工行2.5亿存款不翼而飞”的消息,称目前司法认定属员工个人犯罪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行为;受害人受非法高息引诱,通过非正规程序操作,导致资金损失 。
如果员工不是职务侵占罪,银行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法官认定员工构成的是盗窃罪,所以银行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很多法律从事者从法律角度来分析,都支持“银行负有重要的责任,要对储户的损失负部分赔偿责任”的看法
并在法院的判决书里也能看出,对于工行的责任问题会另案处理,也就是说在民事赔偿方面还是给储户留有了余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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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用承担责任!?
这让网友和受害者很难理解,多位受害者表示,他们和梁建红认识是基于其是银行高管的身份,如果没有这个职务便利和影响力,就不可能出现存单被盗的后果,所以他们认为梁建红的行为是职务侵占,如果定性为盗窃的话,就意味着储户的钱大白天在银行里被盗了,这很显然不符合常理嘛!
另外,受害者存单当中的钱基本上都是当天直接被转到梁建红的账户,可是大额存单超过一定数额之后转账是需要行长签字才能办理的,梁建红却在一天之内转走那么多钱,是一个人所为吗?
这背后到底有什么见不得光的猫腻呢,储户把钱存进银行,最后被银行高管从银行里偷偷转走,如果银行不担责,那么以后还有谁敢把钱存在银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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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了解一下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其中有什么区别?
盗窃罪司法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
构成要件:
1、盗窃罪的行为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 。
财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以及财产性利益 。
2、盗窃罪的行为是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 。
窃取是指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
3、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才成立盗窃罪 。前一种类型可谓普通盗窃,后四种类型可谓特殊盗窃 。
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骗取、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以及其他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已有的行为
然后法院的判决最终是把梁建红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的解释:
一审法院南宁中院认为,梁建红因对外借款需支付利息、投资项目亏损等原因产生了制作假存单替换储户真实存单,以代办取款方式将储户存单中的存款取出供自己使用的想法,可见其主观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故意明显 。梁建红、时某密切配合完成了盗窃存单款的过程,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
法院表示,在盗窃过程中,梁建红以工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的身份为掩护,并支付约定的回报及部分被害人存单到期后通过其银行账户将本金予以返回,使被害人误以为存单款还处于被害人掌控中,真实目的是为了盗取被害人后续存单款 。梁建红虽具有银行高管的身份,但其也知道其无法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假手段从银行账户中直接支取被害人存单款,故才通过前述方式完成对被害人存单款的非法占有,其行为并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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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法院的判决书确实让人费解!
很简单的逻辑!何谓“盗窃”,“盗窃”具体到行为上,是“秘密进行”的,就是不被人发现的,也就是偷偷进行!明目张胆的那叫“盗窃”,应叫“欺骗”,“抢夺” 。
【2.5亿工行存款不见了,银行称:是被盗窃不是职务侵占,跟银行没关系】再看看梁建红作案的整个过程,根本就没有秘密进行这一犯罪特征,存单的调包,储户身份证的拿取,密码的索要,均是利用了其银行高管的身份,利用职务的影响力,建立在储户对其身份的信任基础上完全这一整套的操作,如果没有银行高管这一职务的身份和影响车,储户也不会把钱存到银行来并把所有的重要身份证明和存单交到他的手里,也不会发生存单被盗的后果,因此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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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承担责任吗?
银行在此事中要不要承担责任,主要看银行有没有过错及过错大小,如果银行没过错,则其不承担责任,如果银行有过错,则其要承担与其过错大小适当的民事赔偿责任 。那么银行员工的个人行为是否能够导致银行有过错呢?也就是说,员工个人行为是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与银行的过错大小有关系吗?
通过银行工作人员的答复可知,其认为,如果员工不是职务侵占罪,银行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法官认定员工构成的是盗窃罪,所以银行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但小编认为即使员工构成的是盗窃罪,那么银行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主要原因如下:首先,我们需要确定这个盗窃罪中失窃的是谁?是银行还是储户受害者?
如果本案中失窃的是银行,这毫无疑问,你银行被盗了,和储户无关 。你银行应当照常支付储户的所有存款,银行被盗和储户有关系吗?肯定没有关系,储户是无辜的,又不是储户盗的银行 。
如果本案中失窃的是储户,是不是就和银行没关系了呢?笔者认为,储户只要进入银行,在银行的内部,包括柜台以及办公室等地方,银行就有义务保证或保护储户的财产安全,比如有人在银行取了现金,在银行里就被人抢走了,这银行没责任吗?同样的责任,有人带着现金来银行存钱,这钱还没存成功呢,就在银行里被盗了,这银行没责任吗?更何况,这钱还已经存成功了,结果被盗了,这银行能没责任吗?以上说的情况,都是外人(不包括银行员工)来抢或盗,银行都要承担责任 。那么,如果在银行里,发生抢劫或盗窃的情况,就是自己的银行员工所为,这银行就不承担责任了?也就是说,在银行里外人来抢或盗,银行承担责任;如果是银行自己人来抢或盗,银行不承担责任?这很明显的意思是,在银行里,只允许银行自己人来抢或盗,不允许外人来抢或盗 。这种逻辑说的通吗?从储户的角度来说,受到损失的是储户,结果都一样,所以不管谁来抢,银行都要承担责任 。
银行有什么理由拒绝赔偿储户呢?有什么合理的理由吗?仅仅是个人犯罪行为,就可以推开一切责任吗?银行的公信力哪里去了?谁敢往银行存钱?实在让人心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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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觉得这事银行应该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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