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tflix|在互联网世界中,数据就是权力( 三 )


数据产权到这里,我需要消除两个误区:
一、问题在平台占有和滥用用户数据,而不是信息推送、算法营销和定价策略。
每个企业及个人都可以想方设法获取各类信息,实施不同的定价策略和博弈策略。在一个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下,不会出现信息垄断和大数据杀熟。获取信息和价格竞争是企业争胜的手段,也是经济增长的动力所在。每个人都在想方设法地收集更多更有效的信息,公司会将大量的市场信息形成有效的数据统计,股票交易员每天搜集大量的价格信息及行业信息。
但是,所收集的信息必须是公共信息,而非私人信息。比如,你可以在大街上统计多少人穿耐克鞋,但是不能侵入私人家庭窥探。你可以在股票市场上统计量价信息,但不能侵入私人账户窃取信息。你可以统计多少男人或女人进店,但是不能跟踪偷拍某个客户或每一个客户的购买行为。个人数据有其明确的产权归属,互联网平台占有并滥用个人数据——建立在数据之上的一切竞争策略都缺乏正当性。
二、靠竞争和技术无法解决所有问题,需要借助法律(制度)的正当性。
有人提出,消费者可以用脚投票来躲避大数据杀熟。实际上,用户走到哪个平台,哪个平台都具备大数据杀熟的条件。因为用户数据均被平台掌握。当大数据杀熟被人人喊打后,会不会有平台放弃用户数据,拒绝大数据杀熟?定然会有,有些平台会利用区块链技术,实现数据私有化。但是,技术是中性的,平台也可以利用区块链技术追踪个人数据,实施更加隐秘的算法控制。
自由竞争与技术应用,不能离开公正的制度约束。公正的制度根本上不是来自大多数原则,而是人的行为正当性。互联网平台的关键问题,不是市场支配地位和巨额补贴,也不是资本泛滥和无序扩张,而是垄断和滥用个人数据这一不当行为。
可是,在信息时代,数据产权归属是一个尚未解决的关键问题。法学家可以借助经济学的产权理论来界定数据产权归属的正当性。
数据产权到底归谁?
有人说数据产权应该归属国家,国家是个大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数据产权归属,不能凭直觉主义和爱国主义,而要借助逻辑主义论证其归属的正当性。
有人使用科斯定律来解答,即在交易费用为零或足够低的情况下,不管资源最初的主人是谁,资源都同样会流到价值最高的用途上去。通俗说就是:“谁用得好就归谁”。用科斯定律解释产权问题,是对科斯定律最大的误解。罗纳德·哈里·科斯所表达的是帕累托最优状态,并不是说初始产权的界定不重要。法与经济学家里查德·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学分析》中,吸收了功利主义思想来界定初始产权。
这里,我引入更加纯粹的奥地利学派穆瑞·罗斯巴德的产权理论。罗斯巴德的一些言论会比较极端,但其从自然法的角度重塑产权的逻辑,显得更加通透,且更具正当性。罗斯巴德从人权出发讨论财产权,他说:“财产只能发生在人的身上,职是之故,他们的财产权利就是属于人的权利”。
从人权出发,我们的生命、大脑及手脚都属于个人所有。一个人主动地自愿地把自己的生命交给另外一个人,比如请求对方杀死自己,这种“托付”缺乏正当性。我们个人的生命及身体所衍生、产生的“财产”,如言论、设计稿件以及劳动成果,很自然也是我们个人所有。
我们用大脑和嘴发表的言论,这些言论的产权归属个人所有,个人享受该言论带来的收益,也承担该言论带来的后果。如果你一语道破天机,像欧几里得一样说出了“过两点能作且只能作一直线”,你便享有这一平面几何公理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当然,你如果说出“我爸是xx”,也要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