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夫妻离婚,网络虚拟财产归谁?】【案情】张涛(化名)与李娟(化名)是一对夫妻 。 最近 , 因感情破裂 , 李娟向法院起诉离婚 , 同时要求分割财产 。 在相关财产中 , 除了现金、房产等 , 还有一个注册在张涛名下、由夫妻共同经营的抖音账号 , 用于直播带货、售卖商品 , 现有粉丝10万余人 。 夫妻双方就抖音账号及运营带来的收益分割存在分歧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 运营抖音账号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离婚时依法分割 。 但抖音账号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 , 应归属于注册人 。 同时 , 抖音账号拥有一定的粉丝数量时具有商业价值 , 有财产属性 , 非注册人一方也应获得相应财产补偿 。
经法官释法说理 , 李娟、张涛达成调解协议:抖音账号由张涛使用和经营 , 张涛分期向李娟支付补偿款30万元 。
【说法】民法典规定 ,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 。 法官认为 , 合法经营的网络平台账号等属于网络虚拟财产 , 受到法律保护 。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注册并经营的网络平台账号 ,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用于商业经营的账号当拥有一定的粉丝数量时具有一定商业价值 , 具有一定的财产性 , 可以作为财产进行分割 。 但因账号采取实名注册方式 , 各种运营管理政策都直接针对注册人 , 账号与注册人存在较为密切的联系 , 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 。 所以对于网络虚拟财产不能简单地当作普通财产进行分割 , 应考虑各方面的因素 。
法官提示 , 司法实践中 , 对于分割具有带货变现能力的自媒体账号这些虚拟财产时 , 要考虑如下几点:首先 , 一般依照账号的注册信息 , 考虑账号与注册人的紧密性以及人身依附性;其次 , 考虑账号的可归属性 , 结合公平合理原则等因素 , 可判决将账号的所有权归一方所有 , 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作价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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