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侵权的认定 花卉品种权保护

新品种花卉的专利权,,保护期是多少年?
一般来说,木本植物的培育时间比宽带长,所以保护期也更长 。我国明确规定,藤本植物、树木、果树和观赏树木的品种权保护期限为20年,其他为15年 。

植物新品种侵权的认定 花卉品种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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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花卉新品种申请要经过哪些部门
植物新品种登录一、国际园艺学会(ISHS)注册局(IRA)国际命名与注册委员会(CNR):图利帕-唐菖蒲、荷兰皇家百合种植者协会-百合、北美唐菖蒲理事会-图利帕、威利斯植物园、皇家园艺学会-唐菖蒲、荷兰皇家百合种植者协会-北美唐菖蒲理事会百合、皇家园艺学会威利斯植物园芍药-美国牡丹和芍药协会-英国国家菊花协会兰科、水仙-蔷薇、皇家园艺学会-山茶、美国月季协会-李属品种登记的程序 。育种者申请2 。登记机关审查3 。注册证书的颁发 。注册结果的公布 。品种登记的作用 。正式发表育种者的成果,得到学术界的认可 。2.品种登记年度报告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 。3.有利于品种的合法流通 。1.品种审定的概念 。品种审定是指由权威的专门机构对新育成或新引进的品种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可以推广和在什么范围内推广的决定 。实行品种审定制度后,原则上只有通过审定的品种,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后,方可正式繁殖推广 。2.品种审定机构1 。农业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简称品审会),下设花卉专业委员会;2.地(市)级:成立品种审定小组(简称品审小组) 。3.林业部: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品种审定机构通常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部门、科研单位、农业院校等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 。品种认证机构的主要任务是:领导和组织品种的区域和生产试验;对送审品种进行综合审查,决定是否可以推广和在什么范围内推广;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提出良种选育和推广意见 。国家品审委负责农作物品种的国家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审定适宜跨省(区、市)推广的国家新品种;省(直辖市、自治区)产品审定委员会负责本省(市、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审定本省(市、自治区)育成或引进的新品种 。三 。品种审定程序)申请条件1 。经过2-3年的区试和1-2年的生产试验,达到审定标准,性状稳定一致 。2.通过两次以上省级质检会议的品种 。3.有一些有一定应用价值的特殊作物品种,有国家质检委授权单位进行的性状鉴定和多点比较试验的结果 。2)申请材料1 。育成或者引进该品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2.作物种类、类型和品种名称;3.品种选育过程;4.栽培技术的适用范围和要点;保持品种和种子生产的技术要点;品种和特征的详细描述(照片和实物标本);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年终总结报告;下一级产品鉴定会(组)批准的品种证书复印件 。3)申请程序1 。养殖(引进)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并签字;2.饲养员单位审核签字;3.主持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单位的推荐和签字;4.种畜土产鉴定会(组)审查,同意,签字 。4)品种审定、命名和登记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组)召开会议,对送审品种进行认真讨论和审查,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是否通过审查
【植物新品种侵权的认定 花卉品种权保护】国家农作物鉴定委员会审定的品种由农业部统一编号登记和公布,省级审定的品种由省(直辖市、自治区)农业厅统一编号登记和公布,并报国家农作物鉴定委员会备案 。新品种的名称由育种单位或个人提出建议,由鉴定委员会决定 。一般采用引进品种的原名或确切译名 。品种保护一、品种保护的概念和意义植物品种保护又称“植物育种者权利”,是授予新品种育种者对其品种的专有使用权的一种知识产权形式 。保护新品种育种者的权益,对激励育种者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将开辟育种资金来源的补偿途径 。二 。品种保护措施 。通过立法手段合法保护养殖者利益 。只有取得品种保护权的育种者,才有权培育、销售或转让该品种 。《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1961年在巴黎签署,1968年生效;1972年、1978年、1991年三次修订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于1997年在中国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共8章46条 。内容包括:授予新品种权的条件;品种的内容和所有权;品种权的申请、受理、审查和批准;保护
期限和处罚等 。定于 199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申请授予品种权的条件1 .申请授权的新品种应属于国家植物品种名录中列举的植物属或种;2 .申请授权的品种应具备新颖性、特异性、整齐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名称 。新颖性:指申请品种在申请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未超过一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林木、果树、观赏树木未超过 6 年,其他植物未超过 4 年 。特异性:指该品种应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的已知植物品种 。整齐性:指该品种经过繁殖,除容许的变异外,其主要性状、特性一致 。稳定性:指该品种经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特性保持相对稳定 。适当的名称:与已知品种名称相区别,不易引起对品种特征、特性等的误解 。二)品种权的申请、受理与审查批准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负责申请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符合规定格式的申请书、说明书和该品种的照片 。审批机关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通知申请人缴纳申请费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 个月内,根据新品种授权条件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者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者在 3 个月内缴纳审查费 。申请人缴纳审查费后,审批机关授权测试机构对品种的特异性、整齐性和稳定性进行实质审查 。对实质审查合格的新品种,由审批机关作出授予品种权的决定,颁发品种权证书并予以登记公告 。审查不合格而申请者不服时,可在 3 个月内请求复审 。三)授权品种的权益和归属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执行单位任务、利用单位物质条件完成的职务育种,新品种申请权属于单位;非职务育种的申请权属于个人;委托或合作育种,品种权按合同规定,无合同时品种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 。四)品种权的保护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 20 年,其他植物为 15 年 。品种权所有人应从授权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审批机关对品种权依法予以保护 。授权品种在保护期内,凡未经品种权人许可,被以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其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在保护期内如品种权人书面声明放弃品种权、未按规定缴纳年费、未按要求提供检测材料,或该品种已不符合授权时特征和特性,审批机关可作出宣布品种权终止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公告 。在我国属于什么植物的新品种才能申请新品种保护在我国,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条件第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中的作物,目前该名录共有191种植物属种,具体的作物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官网查到 。第二是申请植物新品种权还需穗亩要具备新颖性、特异性(可区别性)、一致性、稳定性的特猜蔽森征 。另外补充一点,现在申请并缺新品种保护权是不需要任何费用的,需要出具一份DUS测试报告,官方测试机构是免费测试的,测试时间一般大田是2年,花卉等可能是一年,果树采用的是现场考察的形式 。
植物新品种侵权的认定 花卉品种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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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植物保护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种 。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即植物新品种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简称“UPOV”)是一个政府间的机构,总部设在日内瓦 。成员国根据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规定的原则,分别对植物新品种授予品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决定(1998年8月29日通过),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 。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正式加入该公约 。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范围: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品种 。保护对象:植物的繁殖材料 。繁殖材料是指整株植物(包括苗木)、种子(包括根、茎、叶、花、果实等)以及构成植物体的任何部分(包括组织、细胞) 。授予品种权的五个条件: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的名称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内涵植物新品种保护是指对植物育种人权利的保护,保护的对象不是植物品种本身,而是植物育种者应当享有的权利 。这种权利是由政府授予植物育种者利用其品种排他的独占权利 。植物育种人权利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一样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未经育种者的许可,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无权利用育种者培育的、已授予品种权的品种从事商业活动 。目前,我国对植物品种权的保护仅限于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 。也就是说,只有品种权所有者有全权出售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以销售为目的而生产这种繁殖材料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只在品种权人的授权下才能这样做 。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目的和意义1.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林业生产的发展 。一般地说,植物新品种的培育给生产带来的进步是30%-60% 。受保护的品种就是新品种,使用受保护的品种就是使用新品种 。一个新品种受到政府的保护,实质是提高了这个新品种的知名度,提高了这个新品种的自身的“身价” 。因此,这个新品种容易被人们所接受,也容易在生产中得到广泛的推广 。2.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利于在我国育种行业中建立一个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 。这个机制可以进一步激励育种者积极投入植物品种的创新活动 。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育种者可以获得应得的利益 。这样,育种者不仅可以收回自己已经投入的育种资本,而且还可以将这部分资本再行投入到新的植物品种的培育工作 。由此往复,可以使植物新品种的培育机制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 。3.我国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我国参与国际经济技术一体化进程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 。如果我国不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已实行保护的国家出于保护本国利益的目的,就不会把自己受保护的植物新品种向我国出售,或者只是出售一些超过保护期的品种 。甚至在我国举办的一些国际展览中也是如此,由于以前我国没有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所以有的国家就公开表示不能把他们的新品种拿到我国来展览 。此外,我国育种者培育的新品种也曾流失海外,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因此,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可以促进我国在植物品种方面的国际贸易、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范围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是由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两个部门来进行的 。根据两部门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上的分工,国家林业局负责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四、申请保护的植物品种应当具备的条件一个获得保护的植物品种,必须是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的品种,这样的品种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及合适的名称 。五、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1.个人执行其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场地、繁殖材料及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育种属于职务育种,品种权属于其单位 。非职务育种的品种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 。2.委托育种的品种权的归属由委托方与受委托方的合同确定,如没有合同约定,其品种权属于受委托方 。也就是说,不直接从事育种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通过委托育种的形式获得品种权,由此获得经济效益 。3.合作育种的品种权属于共同完成育种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4.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时,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的人 。5.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 。在某种意义上讲,品种权实际上也是一种商品,因此也可以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进入市场 。六、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期限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期限依培育植物品种所需的时间长短而定 。一般地说,木本植物培育的时间较长,因此保护的期限也较长 。我国规定: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的品种权保护期限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七、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例外1.新品种的培育和科研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 。也就是说,可以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用于培育新的品种,也可以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用于其他科研活动 。育种者的权利不涵盖上述两个领域 。2.农民特权在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国家中,往往都规定,农民可以享有一定的权利,以满足他们对授权品种的基本需要 。这也被称作农民特权 。农民有权把授权品种的收获材料作为在自己土地上使用的繁殖材料 。也就是说,农民有权利用授权品种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八、育种者如何获得保护及其行使合法权益育种者培育出新品种后,如需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或农业部提出品种权申请 。只有在国家林业局或农业部批准授予品种权后,育种者的合法权益才可以得到国家的保护 。育种者对自己培育的新品种的权益,如未向国家提出申请,则意谓着自动放弃自己的权益;对于未提出申请的品种权益,或提出申请而未获批准的品种权益,国家不予保护 。对于需保护的植物新品种,只有国家才可以认定,省级及省级以下政府无权认定 。中国育种者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直接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代理机构提出申请 。中国育种者获取品种权后,可以利用其独占权自己繁殖或出售其品种的繁殖材料,也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个人发放许可证,换取特许权费 。一般量大面广的植物品种,育种者往往不直接控制品种的繁殖,而是采用与经销商或其他中介组织合作的方式,按繁殖材料的单位价格收取一定比例的特许权费 。对于价值较高的品种,育种者可能会控制品种的繁殖或销售,并直接从繁殖材料的销售中得到回报 。育种者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花卉产业如何与国际市场接轨?质量稳定性欠佳 成为花卉出口瓶颈花卉出口大幅增长的企业还不止海宇一家 。据中国山货花卉进出口公司经理陈林介绍,该公司从去年开始出口菊花,今年上半年的出口额就有了两位数的增长 。这些企业的出口情况也是我国花卉出口现状的一个缩影 。统计数据显示,今年1至6月,我国花卉出口总额达到3705万美元,同比增长32.8% 。花卉生产大省云南,仅一季度的花卉出口量就达到了1023.6吨,出口额为195万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01% 。出口的大幅增长,表明我国花卉产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逐步增强,特别是一些大型花卉企业的专业化生产和规模化经营水平在迅速提升 。但是,有专家提醒,我国作为目前世界花卉种植面积第一大国,与国际上花卉主产国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我国花卉的年出口额在全球花卉年出口额中所占的比例仅为2% 。是什么制约了我国花卉大步跨入国际市场的大门?殷小东说,一直以来,大多数国内花企把高昂的航空运费、严重缺乏的冷链配置看作制约我国鲜切花出口的瓶颈 。但他认为,实际上这些都不是问题的关键,最大的考验还是我国出口花卉质量的稳定性和能否保证持续供给 。花卉行业是科技含量较高的农产品行业,花卉品种的研发需要大量的科研经费,从国际经验看,花卉业只有形成产业化、规模化、现代化、专业化,才能提高产品质量、稳定产量、获得持续发展 。但目前我国花卉企业多为中小企业,想要获得贷款扩大生产规模,改进生产设备,却无有效的融氏指资途径,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很弱 。因此,花卉企业在不断地淘汰、衍生,能持续发展的企业数量非常少,也使出口货源难以保证 。另外,殷小东认为,国内花卉企业只有加强联合,不断切磋技术、交流经验,才有利于提高我国花卉产业的整体水平,提升国际竞争力 。在这方面可以多借鉴一些国外的经验和做法 。如在荷兰,为了解决包括病虫害防治等生产中的任何一个问题,一个育种商就能号召组织起数十家农场主共同研究对策,达成共识,技术共享,抵御风险,其最终目的就是稳定花卉质量,保证货源 。在这方面我国企业做得还不够,事实上,如果有了稳定的高质量的货源,我国企业不仅可以联合建冷藏库,甚至能够联手包机到国外去拍卖产品,这样不仅冷链配置的问题可以迎刃而解,运费也能够降下来 。亟须加强 品种产权保护意识中国山货花卉进出口公司经理陈林认为,我国花卉企业的品种产权保护意识亟待加强 。目前我国引进的花卉品种滞后,产品质量难以达到要求,这主要是因为进口种苗推广到我国后需要缴纳品种使用费等一系列高额费用,以缴纳玫瑰花品种使用费为例,通常品种使用费为0.95美元/支种苗,种植1000株,就要缴纳950美元 。一些生产企业和农民不愿态核升意承担这笔费用,出现过用进口种苗自行栽培的现象,但由于没有掌握引进种苗的栽培关键技术,致使生成的花卉产品无法达到国外市场的要求 。另外,由于国内品种产权保护不力,国外客户和国内进口商不敢将最新研发的花卉品种引入中国,以降低损失,导致中国引进的品种很多是过季或二流品种 。而花卉作为时尚的产业,越站在前沿,推广的产品越新,收到的效益才越大,在目前我国花卉生产关键技术尚需引进,种苗、种球大部分依靠进口的情况下,引进品种的滞后,成为制约我国花卉外销价格提高的瓶颈 。陈林呼吁,国内花卉企业在对外贸易中要严格自律,加强品种产权保护意识,遵守国际规则,这不仅是对品种专利权所有者的尊重,维护公平贸易,同时也有利于企业自身的长远发展 。因为培育新品种不仅需要时间也需要资金,培育一个新品种一般需要7至8年的时间,授权使用人交了专利费才能促进育种人更快地开发新品种,相互间的信誉可以使这种合作进入良性循环,使生产企业的产品始终站在市场时尚的前沿,在国际市场卖出高价 。发展前景看好 出口潜力巨大近年来,随着世界花卉产业国际分工的深入,花卉生产从欧美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今年以来,我国部分优势花卉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大、产品结构的优化、出口的强势增长,显示出我国花卉产业对外贸易的巨大潜力 。据殷小东介绍,海宇作为云南最大玫瑰生产企业之一,已经把目光瞄准澳大利亚和欧洲市场,同时兼顾日本等亚洲市场 。为此,公司制定了严格的品质把关制度,尤其注重新品种的引进,以此带动帆老老品种出口的扩大 。今年以来,公司已先后从德国、荷兰等欧洲育种商处引进了22个玫瑰新品种,加上2003年、2004年引进的,海宇目前引进的国外专利新品种已经达到36个 。为了做大做强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海宇立足在生产规模和产品质量方面领先一步,目前海宇共建了6块玫瑰生产基地,总计320亩,在国内可谓首屈一指 。同时,海宇还采取“公司+农户”的方式,联营500家农户的1500亩土地用于种植玫瑰,并且从种苗提供、技术指导到产品出口一条龙负责,以保证玫瑰的品质和产量,保证出口货源稳定 。如今,海宇玫瑰已经在国际市场上形成了一定的品牌优势,海宇今年玫瑰的出口将超过800万枝,明年则有望达到1200万支,海宇的长远目标锁定为中国在海外市场高端玫瑰切花的最大供应商
植物新品种侵权的认定 花卉品种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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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培育品种时拿去市场调查出售了,还没申请品种权,现在已经过两年了能申请吗?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是由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两个部门来进行的 。根据两部门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上的分工,国家林业局负责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目前,我国对植物品种权的保护还仅限于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 。对植物育种人权利的保护,保护的对象不是植物品种本身,而是植物育种者应当享有的权利 。首先,您的植物品种必须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上才能得到保护 。农业部和林业局分别公布了几批植物新品种名录的拉丁名,具体请查阅官网 。具体地,农业部在1999年发布了第一批新品种保护名录以后,截至2008年4月21日共发布了七批名录,目前使受保护的农业植物属和种达到74个,其中观赏植物有21个属或种,有春兰、菊属、石竹属、唐菖蒲属、百合属、鹤望兰属和补血草属等;截至2004年10月14日国家林业局先后发布了四批新品种保护名录,目前使受保护的林业植物属和种达到216个,其中观赏植物有个属或种,有牡丹、梅、桃花、紫薇、榆叶梅、腊梅、桂花、木兰属、蔷薇属、山茶属、柳属、桉属、银杏、红豆杉属、杜鹃花属、鹅掌楸属、金合欢属、连翘属、刚竹属等 。其次,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种 。您的销售行为可能破坏新颖性,请参照以下规定判断:第十四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