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上海3月3日电(上海证券报采访人员林聪)虽然新三板选定层上市公司转让规则已经出台,但关于拟转让上市公司子公司是否仍需符合分拆上市要求的讨论尚未定论,市场渴望监管层面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相关问题 。
(副标题)是“首次上市”吗
2月26日晚,沪深两市分别发布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以下统称《转板上市办法》),明确了转让条件安排、限制销售、转让上市审核、转让上市保荐、交易机制衔接等内容 。
规则一出来,各方就整装待发,准备出发 。但沪深两市发行的《转板上市办法》对上市公司子公司的转让没有特别要求,也没有“声明”必须同时满足分拆上市要求 。所以对于一些被选中的“依赖”上市公司来说,分拆上市的要求就像是一样看不见的“束带”,成为了转让前的一个必要问题 。
在转让审核方面,《转板上市办法》规定转让上市是股票交易场所的变更,不涉及公开发行,因此只需审核并报证监会备案,不存在公开发行登记程序 。
一种观点认为,转让上市不涉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只涉及交易场所的变更,分离上市应属于两种相对独立的上市路径,彼此的规则不能相互适用 。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转让上市构成了“上市公司将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部分业务或资产以子公司的形式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市进行首次公开发行或重组”的必备要件,因此需要受到分拆上市规定的限制 。
由此可见,转让上市是否属于“首次股票上市”已经成为双方争论的核心 。
对此,某券商新三板部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就我的简单理解,上市包括新股发行和股票上市,而股份转让属于后者,可以视为首发上市 。”
立场不同导致观点不同
【新三板转板上市条件 假称新三板企业转板上市】从券商投行的角度来看,持“上市转让仍应遵守分拆规定”观点的占主流 。
“转会规则一出来,我们就非常关注这个问题 。”前述券商人士向采访人员解释了自己的观点,“从立法初衷来看,分拆上市的要求是保证所有母公司子公司在分拆后都有独立面对市场的能力 。那么,我们也应该遵循这个原则来引导分拆的积极作用 。否则,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拆分子公司新三板,然后转让给A,规避原有的拆分条件,明显违背监管意愿和资本市场的有序发展 。”
持类似观点的云台资本创始合伙人傅立春和北京南山投资创始人周云南都认为,如果选定的公司是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则必须满足分拆上市条件,才能转入董事会上市 。
“虽然部分公司暂时符合科技创新板或创业板的上市条件,但因为是上市公司的持股子公司,所以仍然存在是否符合分拆条件的问题 。"
1645">开源证券总裁助理兼研究所所长孙金钜也在采访中如是表示 。
更多投资者则愿意站在“转板只需看转板规则就行”的立场 。“转板并非IPO,更不算重组上市,何来需要符合分拆规定一说?我觉得上市公司子公司直接转板没有法律障碍 。” 一位贝特瑞的老股东向采访人员说道 。
(小标题)相关公司影响几何
对于这件关乎“前途命运”的大事,已挂牌精选层的上市公司子公司自然十分关注 。
《转板上市办法》明确,拟转板公司需在精选层挂牌一年,且在市值及财务指标上符合科创板或创业板IPO标准,符合各板块定位,并达到总股本不低于3000万、公司或控股股东及实控人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等要求 。
与此同时,《转板上市办法》还规定了转板需满足的两个新三板指标: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董事会审议通过转板上市相关事宜决议公告日前连续60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不低于1000万股 。
面对投资者的热切关心,精华制药旗下森萱医药日前回复道:“关于转板细则,近期相关部门已发布,对您提的疑问,目前相关文件中尚未明确,请您继续关注相关政策文件的发布 。”
“转板办法正式稿出来后,总体还是比较符合市场预期的 。其难点还是在于相关企业的行业属性、活跃度指标、与各板块定位契合度等;争议点则在于上市公司子公司拟转板是否受限于分拆规定等规则细则 。”有业内人士评价道 。
随着转板制度的实施,精选层日益成为新三板对接科创板、创业板的桥梁 。众说纷纭之间,仍需厘清的上市公司子公司转板细则,亟待监管“一锤定音”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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