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养殖 特种养殖穿山甲

特种经济动物有哪些
特种养殖的全称是特种经济动物养殖 。指已经驯化成功,尚未在生产中广泛应用,尚未被国家认定为家禽、家畜、家养蠕虫和正在驯化尚未驯化的野生动物 。目前,我国特种养殖动物可分为四大类,即特种动物、特种珍禽、特种水产、特种昆虫;分为肉用型、药用型、皮羽型、蛋用型、享受型、专用型六种 。但“六型”的划分并不是很严格,有时一种动物包含很多类型 。其中:特种动物动物:牛、驴、熊、狸猫、肉狗、蛇、猪、獭兔等;药用种类有鹿、穿山甲、刺猬等 。皮毛种类有水貂、狐狸、水獭、黄鼬、貉、海狸、麝鼠等 。有猫、日本狨猴、毛狨猴、猴子、松鼠等等 。特殊类型包括奶牛、老鼠等 。特殊珍禽:山鸡、山鸡、鹧鸪、鸽子、火鸡、珍珠鸡、鸵鸟、红腹锦鸡等 。药用类型有乌鸡、乌骨鸡、鸽子、野鸭等 。蛋类包括鹌鹑、乌鸡和绿壳蛋鸡等 。羽毛有孔雀、山鸡、金雉等 。有斗鸡、鸳鸯、黄雀、鹦鹉、八哥、画眉、百灵鸟等 。特殊类型包括信鸽、鹰、骡、鸭等 。特色水产品:牛蛙、螃蟹、黄鳝、鳗鱼、虾、大黄鱼、鳜鱼等 。被用来吃肉;药用类型有甲鱼、甲鱼、泥鳅等 。有金鱼,热带鱼等等 。特殊昆虫:药用昆虫包括蚂蚁、蜘蛛、水蛭、土鳖虫等 。肉类包括蜗牛等 。专门用的有苍蝇、黄粉虫、蚯蚓等 。因为这些特种动物的低投入、高产出、低成本、高效益、相对低风险 。它们不仅适合大规模集约化养殖,也适合一家一户的小规模养殖 。因此,大力发展特种动物养殖是一个极具潜力和竞争力的新兴产业 。但在大力发展特种家禽养殖的同时,要注意市场、引进、技术、质量、防骗、风险等问题 。
特种经济动物是什么?
穿山甲有什么经济价值?
【特种养殖 特种养殖穿山甲】穿山甲又称有鳞鲤,是一种鳞翅目哺乳动物,主要分布于我国广东、广西、海南、台湾省、湖南、湖北、四川、云南、贵州、陕西等省区 。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穿山甲肉味道鲜美,营养丰富,滋补强壮,是人们喜欢吃的山珍海味和野味之一 。穿山甲是中国传统医学中的一种特殊药物 。其鳞片性微寒微咸,有疏通经络、排乳、消肿止痛等作用 。主要用于治疗闭经腹痛、肿块、癫痫、痈肿、乳汁不通等 。其肉能清热解毒,滋补全身 。因此,穿山甲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 。近年来,由于人们大量捕捉穿山甲,破坏生态平衡,这种动物日益减少 。为了满足人们的需求,广东、海南、广西、四川、湖南等地区相继发展了人工养殖,因此在庭院中养殖穿山甲对保护野生资源,进一步开发其经济价值,满足人们的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
常见特种经济动物的饲养价值有哪些?
人工饲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食用
回答:1 。就算是作为宠物买卖,只要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也要有许可证,就算是运出县城,也要经过批准 。2.当然,如果数量少,利润少,监管部门没有发现,也没有举报,可能暂时也没什么 。3.许可部门:鸟类应是当地省级林业部门;乌龟应该在畜牧水产部门(现在有些省已经把这两个部门合并了) 。至于申请牌照的具体条件:我也不太清楚 。请直接打电话到你所在的县级林业或渔业局 。1.“我卖一些人工饲养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违法吗?”:是违法的,不是违法的(没有这样的条款,有违法的,有犯罪的) 。理由:(1)你的行为属于买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2)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属于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范围,无论是猎捕、捕杀、驯养繁殖、运输出境,还是出售等.补充回答:1 。就算你把它们当宠物买卖,只要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也要有许可证,就算运出县城,也要经过批准 。2.当然,如果数量少,利润少,监管部门没有发现,也没有举报,可能暂时也没什么 。3.许可部门:鸟类应是当地省级林业部门;乌龟应该在畜牧水产部门(现在有些省已经把这两个部门合并了) 。至于申请牌照的具体条件:我也不太清楚 。请直接打电话到你所在的县级林业或渔业局 。1.“我卖一些人工饲养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违法吗?”:是违法的,不是违法的(没有这样的条款,有违法的,有犯罪的) 。理由:(1)你的行为属于买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2)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属于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范围 。无论猎捕、捕杀、驯养、繁殖、运输出县,还是贩卖,都要取得国家许可后才能实施 。否则就是违法,轻者会受到野生动物保护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重者可能构成犯罪 。(3)“进口”、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一是需要省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的批准;第二,你购买的对方还必须有人工驯养的批准证书,两者缺一不可 。(4)相关审批部门,包括林业或渔业部门 。2.相关法律依据:(1)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除外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大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2)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因科研、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 。必须出售、收购和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3)第二十三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