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冠芳可乐饮料有 冠芳可乐饮料公司代理

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带给消费者的第一个视觉,也是消费者区别于其他产品的主要参考之一 。所以很多商家都为自己的产品申请了设计专利 。
虽然一个是专利,一个是商标,但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还是要考虑商标近似是否会涉及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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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最近,宣布了一项关于山楂树下包装盒外观专利无效的审查决定 。
山楂树下,不知道大家是否熟悉,是否喝过,涉及的专利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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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小智的询问,无效宣告请求人天津芳官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拥有的产品是这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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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无效宣告请求所涉及的专利是王雪超于2017年4月7日申请并于2017年8月15日授权公告的外观设计专利第201730113146.1号 。使用这种设计的产品名称是“包装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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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1日,天津芳官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原因不是所涉及的专利与现有设计没有明显区别,而是未经授权使用了类似于网络商标的标识,损害了在先取得的商标权,与请求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
在 《专利法》 第23条第3款: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其他人在申请日之前已经获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
申请人天津芳官所指的商标是注册号为16529654的商标,2016年5月7日被批准注册为第32类,非酒精果汁饮料;水(饮料);果茶(不含酒精);不含酒精的果汁饮料;可乐;花生奶(软饮料)等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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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天津芳官第16529654号商标在所涉及的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获准注册,目前仍然有效 。也就是说,其商标权属于他人在所涉及的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 。
另外,涉案专利的前视图和后视图上印有“中国果茶”字样,表明其用于包装果茶饮料,所包装的商品与在先商标批准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类商品 。
2018年8月2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庭,进行口头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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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组认为:,涉案专利的包装盒上有很多“山楂树下”的字样,其位置、大小比例和意义均与被认定的商品相符
名或辨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且其中的“楂树下”三个字与在先商标文字字形与排列完全相同,包含了在先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混淆 。
然而,专利权人声称,“楂树下”表明商品所采用的的原料和构成,属于该类产品的通用名称,“山楂树下”是数十家企业的字号,具有通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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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合议组认为,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范围内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品的名称,在先商标的商品类别为果茶饮料,即使为山楂果茶饮料,其原料也应为“山楂”而并非“山楂树”,更与“楂树下”缺乏直接的联系,即使专利权人提出“山楂树下”是多个企业的字号,也不能说明“楂树下”为多个企业通用的名称 。
综上所述,涉案专利使用了与在先商标近似的标识,且未经在先商标所有人的授权许可,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涉案专利的实施将会误导相关公众,损害请求人在先取得的商标权,即涉案专利于请求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3款的规定 。
决定:宣告201730113146.1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著作权等的冲突,根本上源于“山寨”与“创新”的矛盾 。只有摒弃“山寨”、促进“创新”,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企业才能获得长久发展!无论商标、专利,都在作为企业创新保护、市场竞争的有力工具,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编辑:高沃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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