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养殖环保要求 养殖环保技术指导

养殖如何过环保
你好,这几个方面你要做好:1 。选址(农场应尽可能远离居民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 。并应尽可能有足够的卫生防护距离 。水产养殖场应避免位于饮用水源和重要取水口附近);该地点应尽可能位于敏感区域的下风处 。2.厂区布局(要求养殖区和生活区分开布局)3 。提供有效的环保设施,采取可行的环保措施 。(消毒系统、沉淀池、过滤池等 。畜禽排泄物、洗涤废水、病死畜禽的填埋处置场,生物肥料的综合利用措施,如堆肥和沼气等 。) 4.防疫工作,定期清除废弃物,对养殖场进行防疫消毒 。及时处理畜禽粪便、垫料等排泄废物;畜禽产生的粪便、垫料等排泄废物要定期清理出畜禽圈舍,堆放在粪便处理区,及时处理利用 。动物粪便和垫料可以堆肥使其腐烂,产生的生物热可以杀死细菌和寄生虫卵,从而提供优质有机肥;因为动物粪便中含有有用的含氮化合物、微量元素、维生素等 。可用作牛、羊、鱼、猪等的饲料 。但必须在喂食前加工并控制剂量;利用动物粪便和垫料为原料生产沼气,变废为宝,节约能源 。沼渣和沼渣用于肥田,达到改善畜牧场环境卫生的目的 。5.生产中严格控制污水的产生,并及时处理回用 。严格控制禽畜饲养场产生的污水量,减少不必要的污染和浪费 。畜禽养殖场产生的污水一般可以通过沉淀(自然沉淀或混凝沉淀)、过滤、分解等方法净化后作为生产用水循环使用,既可以减少环境污染,又可以节约大量用水 。混凝沉淀是畜禽养殖场常用的一种污水处理方法 。是指加入具有混凝能力的混凝剂,如明矾、硫酸铝、硫酸亚铁等 。进入水中,使水中微小的悬浮物和胶体颗粒凝结成絮体,迅速沉淀 。畜禽养殖场的污水如果回用于饮用,必须进一步处理 。6.搞好畜禽养殖场的环境绿化 。美化环境,绿化养殖场区,不仅可以改变畜禽养殖场的自然面貌和环境,还有助于减少养殖场逸出的臭气、空气颗粒物和微生物、外界噪音以及有害气体对畜禽养殖场的污染 。绿化可以改善场地的小气候,净化空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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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养殖业的污染问题日益严重,那该如何做好环保养殖?
畜禽污染有什么危害,如何保证环保和饲养?畜禽养殖业是传统制造业,自然环境污染问题严重 。在规模化畜禽养殖全过程中,不仅会导致空气指数降低、河水等问题,还会继续大幅提升人畜共患病传播的风险,对我国社会发展的身心健康发展趋势造成极其恶劣的危害 。鉴于此,本文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的污染危害进行了分析,并明确提出了相应的防治措施,仅供参考,以期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防治工作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和实用价值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我国传统的畜禽养殖业也进入了蓬勃发展的阶段,使畜禽养殖业务规模越来越大,使我国城镇畜禽商品供应问题得到合理处理 。然而,随着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发展趋势,我国畜禽养殖造成的污染问题日益严重,这对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观极为不利 。因此,合理预防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问题,不仅可以合理促进我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的持续发展趋势,而且可以合理提高畜禽产品的产品质量,对促进畜禽养殖业的身心健康发展趋势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 。请点击进入图片描述(最多18个字) 。1 .畜禽养殖业的污染损害 。1空气指数降低 。在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情况下,畜禽排泄物的总量越来越多 。在微生物菌株的有害作用下,这类畜禽排泄物可引起CO、CH、NH、SO及其粪便的臭味物质和其他破坏空气指标的蒸气 。这种有害物质不仅会引起畜禽的应激反应,还会极大地危害畜禽的快乐生长、畜禽产品的制造质量,并立即危及附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无论对于畜禽养殖业的发展趋势,还是人民生活状况的发展趋势,都会造成严重的危害 。1.2河流畜禽养殖场一般规模会选在水源附近,导致畜禽养殖全过程中,许多污染物和粪便容易注入河流或水利枢纽,甚至河流水源失去净化处理标准,大大削弱了水源的使用价值,对我国水资源的严重短缺造成更大的危害 。一些河水中有许多水生动物和植物 。如果河流水体大幅度减少,可能会立即破坏这些水生动植物的生态环境保护,进而造成一江水域水生动植物的灭绝,这将在我国河流水域的自然环境中遭到破坏 。1.人畜共患疾病的传播在畜禽饲养的整个过程中,畜禽排泄物中有许多病原体和幼虫,这些都是人畜共患疾病的传播根源,会对我国畜禽的发展和老百姓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其恶劣的危害 。就现阶段而言,已知的人畜共患病多达200种 。一旦这种人畜共患病源以畜禽排泄物为媒介传播到小动物或人的体内,不仅会立即危及动物和人类的身心健康,而且很可能对我国的社会发展造成大规模的感染和焦虑 。比如近几年的H7N9禽流感疫情,就是一种极端的人畜共患病 。请点击进入图片描述(最多18个字) 。2 .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措施 。2.1有效统筹农场基本建设 。为了合理地减少污染
作能力,并依据具体情况有效设定畜禽饲养的经营规模,为此保证畜禽养殖场的废水及排泄物获得立即清除,进而合理操纵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难题 。2.2提升养殖业与农业的协作在传统式的养殖业发展趋势全过程中,针对畜禽的粪便处理通常全是将其作为种植业的化肥,既能合理处理畜禽排泄物的污染难题,又可以巨大节约农业的化肥成本费 。可是在科技进步的发展趋势下,养殖业和农业的协作早已慢慢分离出来 。为推动养殖业的长久发展趋势,应积极主动提升养殖业与农业的协作,使畜禽排泄物可以用以农业的浇肥工作,进而合理减少畜禽养殖业的自然环境污染,合理提升农业的土壤有机质 。2.3有效选用粪污解决技术性在开展粪污解决的全过程中,应在保护生态环境和节约资源的标准下选用合理的解决技术性,使粪污解决工作中的品质和高效率获得合理提高 。比如有机化学除味法能够 合理减少粪污的汽体难题,运用有机化学除味剂将有味道的气体转化成无气味的汽体,不但可以降低粪污的味道,也可以具有优良的消毒除菌实际效果 。比如土地资源解决系统软件的运用,能够 适度将粪污灌溉到长有绿色植物的土壤层表层,使土壤层和绿色植物历经当然的化学效用和物理学功效对粪污开展溶解和消化吸收,为此合理降低粪污难题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3 结 语伴随着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不断发展趋势,在我国老百姓针对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预防拥有较高的关心,为推动畜禽养殖业的身心健康发展趋势,应有效整体规划养殖场的基本建设、提升养殖业与农业的协作、有效选用粪污解决技术性,进而合理减少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难题 。畜禽养殖场的环境控制技术及要点有哪些?养殖场的排水系统是否实行雨水和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分离,在场区内外设置的污水收集输送系统,不得采取明沟布设 。畜禽养殖场是否采取干法清粪工艺,采取有效措施将粪及时、单独清出,不与尿、污水混合排出,并将产生的粪渣及时运至贮存或处理场所(清粪有3种方式:干清粪、水冲粪、垫草垫料)不得在禁养区建设养殖项目,禁养区具体包括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畜禽养殖场是否设置专门的畜禽粪便贮存设施 。贮存设施是否采取有效的防渗处理工艺,防止畜禽粪便污染地下水 。贮存设施是否采取设置顶盖等防止降雨(水)进入的防淋湿措施 。贮存设施是否采取围堰等防溢流措施 。粪便储区与居民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的距离是否达到卫生防护距离,是否采取有效的防恶臭措施 。畜禽废弃物是否采取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措施 。3种畜禽粪便处理:直接农业利用(还田、水产养殖、种食用菌)、生产有机肥、生产沼气 。利用畜禽粪便、废水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制造再生饲料等综合利用措施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对还田的必须经无害化处理 。病死畜禽尸体是否进行处理与处置,禽畜尸体处理可采用焚烧炉焚烧或安全填埋井进行焚烧和填埋 。畜禽养殖场是否设置专门的废水贮存设施 。贮存设施是否采取有效的防渗处理工艺,防止畜禽粪便污染地下水及防溢流等措施 。是否建有废水处理设施建设及是否正常运行 。是否设有排污口及自动监控装置建设情况,排污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建设要求 。种畜禽养殖废水处理方式:直接农业利用(还田、水产养殖)、厌氧处理、厌氧处理+好氧处理、厌氧处理+好氧处理+深度处理 。这是在环保方面养殖业需要注意的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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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殖环保政策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防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第三章 综合利用与治理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沼气制取、有机肥生产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第十九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第二十条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第二十一条 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二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第二十五条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章 激励措施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应当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 。国家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 。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产设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八条 建设和改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包括污染治理贷款贴息补助在内的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 进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从事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产品生产经营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活动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产品的,享受国家关于化肥运力安排等支持政策;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的,享受不低于国家关于化肥的使用补贴等优惠政策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自发自用、多余电量接入电网 。电网企业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沼气发电提供无歧视的电网接入服务,并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多余电量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优惠政策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取沼气或进而制取天然气的,依法享受新能源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支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用给予补助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对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处理费用、养殖损失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四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自愿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优先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发展相关财政资金扶持范围 。第三十五条 畜禽养殖户自愿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相关激励和扶持政策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第四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国畜禽养殖的环境保护相关标准有哪些?(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1996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主持制定,2001年11月26日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集约化、规模化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 。标准规定了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冲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集约化畜禽养殖业干清粪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粪大肠菌群数、蛔虫卵数)、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要求畜禽养殖业必须设置废渣的固定储存设施和场所,储存场所要有防止粪液渗漏、溢流措施 。用于直接还田的畜禽粪便,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还田时,不能超过当地的最大农田负荷量 。禁止直接将废渣倾倒入地表水体或其他环境中 。避免造成面源污染和地下水污染 。(2)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2001)该技术规范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的选址要求、场区布局与清粪工艺、畜禽粪便贮存、污水处理、固体粪肥的处理利用、饲料和饲养管理、病死畜禽尸体处理与处置、污染物监测等污染防治的基本技术要求 。规范要求畜禽养殖场的建设应坚持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原则,根据本场区土地(包括消纳本场区产生粪便污水的土地)对畜禽粪便的消纳能力,确定新建畜禽养殖场的养殖规模 。对于无相应消纳土地的养殖场,必须配套建立具有相应加工(处理)能力的粪便污水处理设施或处理(置)机制 。畜禽养殖场的设置应符合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3)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7959—1987)该标准于1987年颁布实施,适用于全国城乡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效果的卫生评价和为建设垃圾、粪便处理构筑物提供卫生设计参数 。规定了高温堆肥的卫生要求,包括堆肥温度、蛔虫卵死亡率、粪大肠菌群菌值、苍蝇等指标;规定了沼气发酵的卫生要求,包括密封贮存期、高温沼气发酵温度、寄生虫卵沉降率、血吸虫卵和钩虫卵、粪大肠菌值、蚊子、苍蝇、沼气池粪渣等指标 。(4)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NY/T 388—1999)该标准是农业部制定的农业行业标准,于1999年7月1日正式实施 。该标准分为三部分:畜禽场必要的空气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畜禽饮用水的水质标准 。适用于畜禽场的环境质量控制、监测、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的评价及畜禽场环境质量的评估 。(5)畜禽养殖产地环境评价规范(HJ 568—2010)该标准由环境保护部2010年4月16日批准,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是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系列评价标准之一,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在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参照该系列标准中的指标和监测、评价方法评估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状况 。该标准仅适用于法律允许的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和放牧区的养殖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不适用于畜禽产品加工生产地的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6)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97—2009)该标准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9月30日批准,12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规定了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区)污染治理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的技术要求 。该标准适用于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污染治理工程从设计、施工到验收、运行的全过程管理和已建污染治理工程的运行管理,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设计、施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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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要环保怎么办可以用发酵床养猪,猪的粪便都会被分解,无污染 。发酵床养猪的五大优势1、除臭环保 猪粪尿在功能菌的作用下,一部分降解为无臭气体被排放掉,例如:水蒸气和CO2;另一部分转化为粗蛋白、菌体蛋白和维生素等营养物质 。从源头上消除了粪尿对生态环境的污染,使圈舍无臭味,达到零排放,2、节能省粮 发酵床发酵产生的热量,不管冬夏表层温度均保持在20几度,能节省煤电一半以上 。粪尿及垫料在有益菌的作用下,降解形成菌体蛋白及多种有益物质被猪食入,废物循环利用,可节省饲料20-30%左右 。每头猪大约可节省100斤饲料或更多 。3、抗病促长 发酵床垫料通过物理吸附、化学中和以及发酵过程的生物化学作用消除了粪尿中的臭味物质,猪长期生活在大量的有益菌环境中,而且圈舍内环境清新,明显提高猪的抗病能力,很少生病(如:发酵床上养的猪,基本无口蹄疫或偶有感染也会很快痊愈,不像水泥圈那样继续恶性传染),每头猪可节省医药费5-8元,生长顺利,还能提前出栏 。4、节水省工 发酵床养殖,不用清粪,也不用冲圈,可节水90%以上,原来三人干的活,现在一个人很轻松的就能完成 。5、提高品质 发酵床养猪用药少,或几乎不用药,可大幅减少甚至消除药物残留,使肉质品质更优,售价也更高 。农-盛-乐发酵床菌种制作养猪床的方法发酵床菌种每瓶可以做10平米养猪牛羊发酵床 :按照制作10平米养猪发酵床为例说明:(发酵床垫料在60-80公分厚)1、材料准备:锯末4立方、稻壳4立方、麦麸或者玉米面20公斤、发酵床菌液10公斤、盐1斤、黄土20公斤、水400公斤2、制作方法:取5公斤菌液与玉米面混合均匀备用,将剩下的5公斤菌液倒入400公斤水中 。翻动锯末和稻壳同时泼洒稀释过的发酵床菌液,并将玉米面撒入垫料中,全部翻动一遍之后,查看垫料的干湿度,干湿度在60%左右,即用手紧握秸秆,感觉手上有水印但是没有水成滴为准,如果垫料太干,再次翻动的时候适量泼洒清水,垫料太湿,可加入干垫料,并在翻动的过程中,将黄土、盐也同时混合到垫料里面 。3、混合完成之后,打堆,覆盖草席或者塑料袋,放置2天,摊开之后就可以让猪上发酵床了 。【畜牧养殖环保要求 养殖环保技术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