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畜禽养殖的环境保护相关标准有哪些?
(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1996年 , 国家环保总局委托农业部环境保护研究监测院主持制定 , 2001年11月26日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集约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 。标准规定了水冲工序最大允许排放量、干粪清洗工序最大允许排放量、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大允许日均排放浓度、畜禽养殖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粪大肠菌群数和蛔虫卵数)、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化畜禽养殖业必须设置固定的废渣存放设施和场所 , 存放场所应有防止粪便泄漏和溢出的措施 。直接还田的畜禽粪便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退耕时 , 不得超过当地最大农田负荷 。禁止将废渣直接倾倒入地表水体或者其他环境 。避免面源污染和地下水污染 。(2)《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2001)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的选址要求、场地布局和粪便清除技术、畜禽粪便贮存、污水处理、固体粪便的处理和利用、饲料和饲养管理、死亡畜禽尸体的处理和处置、污染物监测等污染防治的基本技术要求 。规范畜禽养殖场建设 , 要坚持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原则 , 根据本地区土地(包括本地区产生粪便污水的土地)对畜禽粪便的吸纳能力 , 确定新建畜禽养殖场的养殖规模 。对没有相应消纳用地的养殖场 , 要设置粪便污水处理设施或具备相应处理(处理)能力的处理(安装)机构 。畜禽养殖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 。(3)《粪便无害化处理卫生标准》(GB 7959—1987)该标准于1987年颁布实施 。适用于我国城乡垃圾和粪便无害化处理效果的卫生学评价 , 为垃圾和粪便处理构筑物的建设提供卫生学设计参数 。规定了高温堆肥的卫生要求 , 包括堆肥温度、蛔虫卵死亡率、粪大肠菌群值、苍蝇等指标 。规定了沼气发酵的卫生要求 , 包括密封贮存期、高温沼气发酵温度、寄生虫卵沉降率、血吸虫卵和钩虫卵、粪大肠菌群值、蚊子、苍蝇、沼气池等指标 。(4)《畜禽养殖场环境质量标准》(NY/T 388—1999)该标准是农业部制定的农业行业标准 , 于1999年7月1日正式实施 。本标准分为三部分:畜禽养殖场必备空气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畜禽饮用水水质标准 。适用于环境质量控制、监测、监督、管理、建设项目评价和畜禽养殖场环境质量评价 。(5)《畜禽养殖场所环境评价规范》(HJ 568—2010)本标准于2010年4月16日经环境保护部批准 , 2010年7月1日实施 。本标准是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系列评价标准之一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参照本系列标准中的指标和监测评价方法对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进行评价 。本标准仅适用于畜禽养殖场的环境质量评价和管理
畜禽养殖场要求地势高且干燥 , 高于当地历史洪水线 , 排水良好 。最好有2% ~ 3%的缓坡 , 但坡度不宜超过25% 。地下水位要在2m以下 , 水质好 。在低洼地区修建养殖场 , 容易积水、潮湿、泥泞 , 夏季通风不良、空气闷热 , 不利于畜禽的体热调节和肢蹄健康 , 反而有利于蚊、蝇、病原微生物和寄生虫的生存 , 造成畜禽频繁发病 , 严重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寿命 。冬天很冷 。在山区建农场 , 宜选择向南的坡地 , 这样可以避免冬季北风的侵袭 。地形是指场地的形状、大小和特征(房屋、树木、河流、沟渠等 。).作为畜禽养殖场 , 要求地形开阔整洁 , 有足够的面积 。整洁的地形便于农场建筑和各种设施的合理布局 , 有利于充分利用场地 。狭长的地形和建筑物的布局 , 势必会拉大距离 , 加长道路和管道 , 不便田间运输和管理 , 增加卫生防疫和环境保护的难度 。不规则的地形或者太多的拐角会让建筑的布局变得凌乱 , 拐角是用不上的 。
畜禽养殖选址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规模标准 畜牧业技术规范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 , 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 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 , 维护畜禽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 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利用、育种、饲养、管理和运输活动 , 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畜禽 , 是指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列入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蜂蚕资源的保护、利用、生产和管理 , 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支持畜牧业的发展 , 充分发挥畜牧业在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 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 , 鼓励和支持规模化养殖发展 , 推进畜牧业产业化 , 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 , 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畜牧业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畜牧业
发展 , 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 , 改善畜牧业生产条件 。第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 , 培养畜牧兽医专业人才 , 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事业 , 开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和畜牧兽医信息服务 , 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 。第五条 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 , 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 , 加强行业自律 , 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第六条 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义务 , 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 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第八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 。2、《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执业兽医执业行为 , 提高执业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 保障执业兽医合法权益 , 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活动的兽医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执业兽医 , 包括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 。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执业兽医的监督执法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执业兽医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执业兽医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 按照有关动物防疫、动物诊疗和兽药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 依法执业 。执业兽医应当定期参加兽医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教育培训 , 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七条 执业兽医依法履行职责 , 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鼓励成立兽医行业协会 , 实行行业自律 , 规范从业行为 , 提高服务水平 。3、《兽药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兽药管理 , 保证兽药质量 , 防治动物疾病 , 促进养殖业的发展 , 维护人体健康 ,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 , 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 , 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 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 ,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 , 也可以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 , 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 , 促进养殖业发展 , 保护人体健康 , 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 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动物 , 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 , 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称动物疫病 , 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 , 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条 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 , 本法规定管理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一)一类疫病 , 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 , 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二)二类疫病 , 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 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 , 防止扩散的;(三)三类疫病 , 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 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前款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 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 , 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 , 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 , 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 , 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 , 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 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5、《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 , 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 , 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 , 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 , 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 , 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畜禽标识制度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 畜禽标识所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6、《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 , 规范动物诊疗行为 , 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 , 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 , 是指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本)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制信息网-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13年修正本)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制信息网-兽药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本)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制信息网-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本)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制信息网-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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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河南省是怎么规定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经当地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具有法人资格的养猪、奶牛、蛋鸡、肉鸡的养殖场 。河南省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含500头)、蛋鸡存栏10000羽以上(含10000羽)、肉鸡年出栏50000羽以上(含50000羽)、奶牛存栏200头以上(含200头)、肉牛年出栏200头以上(含200头)、肉羊年出栏1000只以上(含1000只) 。其它畜种可根据生产特点以及猪当量进行换算 。扩展资料:1 , 养殖场环境控制的建议 。2 , 大力推广高效环保型添加剂 , 如有机微量元素的应用 。3 , 提升畜牧业的科技含量 , 采取更为科学的饲料配制技术和饲养管理技术 。4 , 不断健全环保法律、法规 , 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贯彻和执行力度 。5 , 提高畜牧从业人员的环保意识 , 增强环保的紧迫感和责任心 。6 , 加强宏观调控 , 防止盲目上马、重复建设 。参考资料来源:漯河市畜牧局-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通知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规模化养殖场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属于必须强制执行的标准吗此标准完整的代号名称:HJ/T 81-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行业标准 。标准代号中的 T ( “推” 字的拼音字头)表示这个标准属推荐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规定:“推荐性标准 , 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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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猪养殖标准养殖场要求1:种猪养殖场建设标准1. 选址应选择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环境良好,地势高燥、向阳,土质坚实、水质良好、水量充足的地块建设猪场 。地址周边交通便利,有硬化路面直通到场 。周边环境符合防疫和环保要求,取得环评批复 。有足够的粪污消纳用地,满足粪污资源化利用 。坚持规模经营、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办理合法用地手续 。2. 布局主要包括生活管理区、辅助生产区、生产区、废弃物处理和隔离区等功能区,各区之间界限分明,符合防疫和防火要求 。2.1 生活管理区主要包括与经营管理有关的建筑物 。应在场区上风或偏上风处和地势较高地段,与生产区严格分开,并设有隔离设施 。2.2 辅助生产区主要包括供水、供电、供热、维修、饲料库等设施靠近生产区布置 。2.3 生产区主要包括猪舍等生产性建筑 。入口处设人员消毒室、更衣室和车辆消毒池,各猪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等设施设备 。生产区内净道、污道分设,不得交叉混用或者回流 。2.4 废弃物处理和隔离区主要包括兽医室、隔离舍、病死猪处理、粪污贮存与处理设施和后备猪隔离舍 。设在生产区外围下风地势低处 。与生产区保持一定间距 。粪污处理、病猪隔离区设有单独通道,便于病猪隔离、消毒和污物处理 。后备猪隔离舍要远离隔离区内其它场所 。2.5 其他场区四周应建有围墙或围栏 。3. 猪舍3.1 设计应综合考虑生产工艺流程、技术水平、废弃物收集处理模式等多种因素进行猪舍设计与建造,要求设计科学、技术先进、经济适用 。宜采用单层矩形平面 。猪舍长度和跨度可根据生产工艺和场区规划要求设置 。3.2 猪舍布局根据生产工艺流程确定猪舍的种类和布局 。通常应建设后备舍(区)、配种舍(区)、妊娠舍(区)、分娩哺育舍(区)、保育仔猪舍(区),并按照地形和生产需要进行合理排列 。在一栋舍内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域的各区域之间要进行分隔 。3.3 基础猪舍可采用条形钢筋混凝土基础或桩基础 。为防止地下水通过毛细管向上渗透,基础顶部应设防潮层 。为提高猪舍的保温性能,基础外侧应加设保温层 。3.4 墙体采用砖混结构或其它保温材料的复合墙体,做到墙体保温 。内墙面要平整光滑耐侵蚀 。3.5 屋面可根据跨度大小采用单坡、双坡屋面等形式,要求屋面轻便、防水、耐火 。3.6 门、窗猪群类别实体地面猪栏漏缝地板猪栏群养母猪2.0~2.52.0~2.5限位母猪1.4~1.71.4~1.7哺乳母猪(限位栏饲养)—3.3~4.3保育仔猪0.3~0.50.2~0.3后备母猪1.0~1.50.9~1.2门要能保证人、猪的顺利出入,外门的设置最好避开冬季的主风向,必要时加设门斗 。自然采光的有窗猪舍,应保证正常采光通风 。非自然采光的猪舍要配备足够的光源和通风设备 。3.7 地面地面要坚实、平整、防滑、不渗漏、耐消毒液浸泡和水冲洗 。实体地面饲养时,要求猪只趴卧区具有较好的保温性能,宜将此部分做成隔热地面 。有漏缝地板的,要求漏缝地板耐腐蚀、表面光滑度适宜、导热系数小,缝隙宽度要保证漏粪效果且不损伤猪蹄、易于清洗、坚固耐用 。3.8 猪栏面积猪只占栏面积要达到下表要求 。除限位饲养的猪只和产仔母猪外任何情况下所有的猪都可以自由转身同时躺卧 。猪占栏面积(㎡/头)3.9 猪舍面积根据不同的养殖模式确定猪舍面积,其中:建保育舍的,配套猪舍总建筑面积按照每头能繁母猪不低于 5.5㎡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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