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恢复生猪生产 无公害生猪生产技术规范

无公害养殖场的场址选择的具体要求
国家制定的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小区)建设标准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小区)建设标准为提高生猪标准化规模生产水平,以“资源节约、质量安全、环境友好”为基本目标,按照相对统一,兼顾南北、丘陵、山地、平原条件差异,制定本标准 。指导原则:人畜分离,集中饲养,封闭管理;符合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限区域内;改造后,粪便污水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实现饲养标准化 。优先考虑规模农场(社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粪便处理、猪舍标准化改造、水、电、路、防疫等配套设施建设,优先建设粪便处理设施 。具体标准:1 。选址适当,布局合理(1)养殖场(小区)选址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以外,通风良好,给排水相对方便 。(二)距主要交通干线和居民区的距离符合防疫要求,并有稳定的电力供应 。要求距离交通主干道2公里以上,距离居民区500米以上,距离河流主干道200米以上,500米半径内无其他动物养殖场 。(3)在总体布局上,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净路与脏路分开,正常猪与病猪分开,种猪与商品猪分开 。二是设施完善,设备齐全 。(1)围栏的朝向和规格符合标准化要求,饲养密度合理 。(二)有猪圈、食槽、自动饮水装置、通风系统、降温取暖设施设备 。(3)大门口有车辆消毒池、人员消毒室、高压喷枪等消毒设施;有兽医室和常规防疫检测设备 。(四)污水排放、粪便堆放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3.严格防疫和规范管理(1)饲养管理有生产管理制度、防疫消毒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科学合理的操作规程 。(二)养殖场从业人员无人畜共患传染病 。(3)建立规范的档案和生产记录,包括生猪品种、来源和数量、繁殖、生产性能、饲料来源和消耗、淘汰、疫病和药物使用、疫苗免疫种类和免疫时间、死亡率和死亡原因、无害化处理、生猪销售记录等 。记录的数据应保存2年以上 。(四)小区内尽量实行自繁自养、单幢全进全出的生产方式,其品种应大体相同 。购买的种猪要从《种畜禽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进口 。(5)仔猪和育肥猪出栏时,有动物检验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死猪可以焚烧或埋在锅炉里 。(1)养猪场的污水和粪便应集中处理,其处理能力、有机负荷和处理效率应根据养殖场规模进行计算和设计,处理后应符合GB18596的规定 。(2)猪场粪污无害化处理技术应根据养殖规模、粪污清除方式和当地自然地理条件,选择达标排放技术模式或综合利用技术模式 。应采用沼气工程对粪便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经济发达、土地紧张、耕地不足的地区应采用达标排放技术模式;在有污水的地区,应采用综合利用技术模式 。注:G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国家环保局发布
养猪人员要给动物提供适度的营养,饲养环境要符合NY/T388标准,加强饲养管理,采取多种措施减轻应激,增强动物自身免疫力 。用于养猪的饲料应符合NY5032 。预防是猪发生疾病的主要重点,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防止猪的发病和死亡 。必要时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疾病的兽药,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 。使用的兽药必须来自《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企业 。使用的兽药标签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 。使用兽药时还应遵循以下原则:(1)允许使用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马厩、用具进行消毒,应符合NY/T5033 。(2)优先使用预防动物疾病的疫苗,但免疫猪应使用符合《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要求的疫苗,同时应符合NY5031 。(三)允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第二部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第二部分采集的生猪用兽用中药材和处方制剂 。(4)允许在临床兽医指导下使用钙、磷、硒等微量元素补充剂、血容量补充剂和抗贫血药物 。(5)慎用农业部批准的肾上腺素能药物、平喘药、皮质类固醇和解热镇痛药 。(6)禁止使用麻醉剂、镇痛剂、镇静剂、中枢兴奋剂、化学镇静剂和骨骼肌松弛剂 。(7)允许使用表3所列的抗生素和抗寄生虫药,其中治疗药物需凭兽医处方购买 。无公害食品猪养殖允许使用的抗寄生虫药和抗菌药及其使用情况 。处方类别、标称制剂、用法和剂量 。在停药期(天)内,口服抗寄生虫药阿苯达唑阿隆达齐片一次,剂量为每公斤体重口服5-10毫克硫代双氯芬酸双比双烯醇片一次 。芬苯达唑粉剂和片剂每公斤体重75 ~ 100毫克,一次剂量,每公斤体重5 ~ 7.5毫克 。0表3无公害食品生猪养殖允许使用的抗寄生虫药和抗菌药及其使用规定(续)-1标称制剂的用法用量 。停药期(天),口服抗寄生虫药非班替尔片,一剂,每公斤体重5毫克氰戊菊酯 。
rale 溶液 喷雾,加水以1∶1 000~1∶2 000倍稀释氟苯咪唑fiubendazole 预混剂 混饲,每1 000千克饲料,30克,连用5~10天 14伊维菌素lvemectin 注射液 皮下注射,一次量,每千克体重0.3毫克 18预混剂 混饲,每1 000千克饲料,330克,连用7天 5盐酸左旋咪唑levamisole hydrochlaride 片剂 内服,一次量,每千克体重7.5毫克 3注射液 皮下、肌肉注射,一次量,每千克体重7.5毫克 28奥芬达唑oxfendazole 片剂 内服,一次量,每千克体重4毫克丙氧苯咪唑oxibendazole 片剂 内服,一次量,每千克体重10毫克 14枸橼酸哌嗪piperazine eitrate 片剂 内服,一次量,每千克体重0.25~0.3克 21磷酸哌嗪piperaszine phosphate 片剂 内服,一次量,每千克体重0.2~0.25克 21表3 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允许使用的抗寄生虫药和抗菌药及使用规定(续)-2类别 名 称 制剂 用法与用量 休药期(天)抗寄生虫药 吡喹酮praziquantel 片剂 内服,一次量,每千克体重10~35毫克盐酸噻咪唑tetramisole hydrochloride 片剂 内服,一次量,每千克体重10~15毫克 3抗菌药 氨苄西林钠ampicillin sodium 注射用粉针 肌内、静脉注射、一次量,每千克体重10~20毫克,一日2~3次,连用2~3天硫酸安普(阿普拉)霉素apramycin sulfate 注射液 皮下或肌肉注射,一次量,每千克体重5~7毫克 15预混剂 混饲,每1 000千克饲料80~100克,连用7天 21可溶性粉 混饮,每1升水,每千克体重12.5毫克,连用7天 21阿美拉霉素avilamycin 预混剂 混饲,每1 000千克饲料,0~4月龄,20~40克;4~6月龄,10~20克 0杆菌肽锌bacitracin zine 预混剂 混饲,每1 000千克饲料,4月龄以下,4~10克 0杆菌肽锌、硫酸黏杆菌素bacitracin zine and cclistin sulfate 预混剂 混饲,每1 000千克饲料,2月龄以下,2~20克;4月龄以下,2~40克 7表3 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允许使用的抗寄生虫药和抗菌药及使用规定(续)-3类别 名 称 制剂 用法与用量 休药期(天)抗菌药 苄星青霉素benzathine benzyl penicillin 注射用粉针 肌肉注射,一次量,每千克体重3万~4万单位青霉素钠(钾)benzylpencillin sodium(potassium) 注射用 肌肉注射,一次量,每千克体重2万~3万单位硫酸小檗碱berberine sulfium 注射液 肌肉注射,一次量,50~100毫克头孢噻呋钠cefticfur sodium 注射用粉针 肌肉注射,一次量,每千克体重3~5毫克,每天一次,连用3天硫酸黏杆菌素colistin sulfium 预混剂 混饲,每1 000千克饲料,仔猪2~20克 7可溶性粉剂 混饮,每1升水,40~200毫克 7甲磺酸达氟沙星danofloxacin mesylate 注射液 肌肉注射,一次量,每千克体重1.25~2.5毫克,1天1次,连用3天 25越霉素Adesomycine A 预混剂 混饲,每1 000千克饲料,5~10克 15表3 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允许使用的抗寄生虫药和抗菌药及使用规定(续)-4类别 名 称 制剂 用法与用量 休药期(天)抗菌药 盐酸二氟沙星difloxacin hydrochloride 注射液 肌肉注射,一次量,每千克体重5毫克,一天2次,连用3天 45盐酸多西环素doxycycline hyclate 片剂 内服,一次量,每千克体重3~5毫克,一天1次,连用3~5天恩诺沙星enrofloxacin 注射液 肌肉注射,一次量,每千克体重2.5毫克,一天1~2次,连用2~3天 10恩拉霉素enramycini 预混剂 混饲,每1 000千克饲料,2.5~20克 7乳糖酸红霉素erythromycin lactobionate 注射用粉针 静脉注射,一次量,每千克体重3~5毫克,一天2次,连用2~3天黄霉素flavomycin 预混剂 混饲,每1 000千克饲料,生长、育肥猪5克,仔猪10~25克 0氟苯尼考florfenicol 注射液 肌肉注射,一次量,每千克体重20毫克,每隔48小时1次,连用2次 30粉剂 内服,每千克体重20~30毫克,一天2次,连用3~5天 30表3 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允许使用的抗寄生虫药和抗菌药及使用规定(续)-5类别 名 称 制剂 用法与用量 休药期(天)抗菌药 氟甲喹flumequine soluble 可溶性粉剂 内服,一次量,每千克体重5~10毫克,首次量加倍,一天2次,连用3~4天硫酸庆大霉素gentamycin sulfate 注射液 肌肉注射,一次量,每千克体重2~4毫克 40硫酸庆大—小诺霉素gentamycin-mirconomicin sulfate 注射液 肌肉注射,一次量,每千克体重1~2毫克,一天2次潮霉素B hugromycin B 预混剂注射用粉针 混饲,每1 000千克饲料,10~13克,连用8周肌肉注射,一次量,10~15毫克,一天2次,连用2~3天 15硫酸卡那霉素kanamycin sulfate 注射用粉针 肌肉注射,一次量,10~15毫克,一天2次,连用2~3天北里霉素kitasamycine 片剂预混剂 内服,一次量,每千克体重20~30毫克,一天1~2次混饲,每1 000千克饲料,防治:80~330克,促生长:5~55克表3 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允许使用的抗寄生虫药和抗菌药及使用规定(续)-6类别 名 称 制剂 用法与用量 休药期(天)抗菌药 酒石酸北里霉素kitasamycine tarlrate 可溶性粉剂 混饮,每1升水,100~200毫克,连用1~5天 7盐酸林可霉素lincomycin hydrochloride 片剂 内服,一次量,每千克体重10~15毫克,一天2次,连用3~5天 1注射液 肌肉注射,一次量,每千克体重10毫克,一天2次,连用3~5天 2预混剂 混饲,每1 000千克饲料,44~77克,连用7~21天 5盐酸林可霉素、硫酸壮观霉素lincomycin hydrochloride and spectinomycin 可溶性粉剂 混饮,每1升水,每千克体重10毫克 5预混剂 混饲,每1 000千克饲料,44克,连用7~21天 5博落回macleayae 注射液 肌肉注射,一次量,体重10千克以下,10~25毫克,体重10~50千克,25~50千克,一天2~3次 乙酰甲喹mequindox 片剂 内服,一次量,每千克体重5~10毫克表3 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允许使用的抗寄生虫药和抗菌药及使用规定(续)-7类别 名 称 制剂 用法与用量 休药期(天)抗菌药 硫酸新霉素neomycin sulfate 预混剂 混饲,每1 000千克饲料,77~154克,连用3~5天 3硫酸新霉素、甲溴东莨菪碱neomycin sulfate and methlsopolamine bromide 溶液剂 内服,一次量,体重7千克以下,1毫升(按泵1次),体重7~10千克,2毫升(按泵2次) 3喹乙醇olaquindox 预混剂 混饲,每1 000千克饲料,1 000~2 000克,体重超过35千克的禁用 35牛至油oregano oil 溶液剂 内服,预防:2~3日龄,每头50毫克,8小时后重复给药一次;治疗:10千克以下每头50毫克;10千克以上,每头100毫克,用药7~8小时后腹泻仍未停止时,重复给药一次预混剂 混饲,1 000千克饲料,预防:1.25~1.75克,治疗:2.5~3.25克苯唑西林钠oxacillin sodium 注射用粉针 肌肉注射,一次量,每千克体重10~15毫克,一天2~3次,连用2~3天表3 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允许使用的抗寄生虫药和抗菌药及使用规定(续)-8类别 名 称 制剂 用法与用量 休药期(天)抗菌药 土霉素oxytetracyline 片剂 口服,一次量,每千克体重10~25毫克,一天2~3次,连用3~5天 5注射液(长效) 肌肉注射,一次量,每千克体重10~20毫克 28盐酸土霉素oxytetracyline hydrochloride 注射用粉针 静脉注射,一次量,每千克体重5~10毫克,一天2次,连用2~3天 26普鲁卡因青霉素procaine benzylpenicillin 注射用粉针/注射液 肌肉注射,一次量,2万~3万单位,一天一次,连用2~3天 6盐霉素钠salinomycin sodium 预混剂 混饲,每1 000千克饲料,25~75克 5盐酸沙拉沙星sarafloxacin hydrochloride 注射液 肌肉注射,一次量,每千克体重2.5~5毫克,一天2次,连用3~5天赛地卡霉素 sedecamycin 预混剂 混饲,每1 000千克饲料,75克,连用15天 1硫酸链霉素streptomycin sulfate 注射用粉针 肌肉注射,一次量,每千克体重10~15毫克,一天2次,连用2~3天表3 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允许使用的抗寄生虫药和抗菌药及使用规定(续)-9类别 名 称 制剂 用法与用量 休药期(天)抗菌药 磺胺二甲嘧啶钠salfadimidine sodium 注射液 静脉注射,一次量,每千克体重50~100毫克,一天1~2次,连用2~3天 7复方磺胺甲唑片compound sulfamethoxazloe tables 片剂 内服,一次量,首次量每千克体重20~25毫克(以磺胺甲唑计),一天2次,连用3~5天磺胺对甲氧嘧啶sulfame thoxydiazine 片剂 内服,一次量每千克体重50~100毫克,维持量每千克体重25~50毫克,一天1~2次,连用3~5天磺胺对甲氧嘧啶、二甲氧苄氧嘧啶sulfame thoxydiazine and diaceridin Tahlets 片剂 内服,一次量,每千克体重20~25毫克(以磺胺对甲氧嘧啶计),每12小时一次复方磺胺对甲氧嘧啶片compound sulfame thoxydiazine tables 片剂 内服,一次量,每千克体重20~25毫克(以磺胺对甲氧嘧啶计),一天1~2次,连用3~5天磺胺对甲氧嘧啶钠注射液compound sulfame thoxydiazine sodium injection 注射液 肌肉注射,一次量,每千克体重15~20毫克(以磺胺对甲氧嘧啶钠计),一天1~2次,连用2~3天表3 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允许使用的抗寄生虫药和抗菌药及使用规定(续)-10类别 名 称 制剂 用法与用量 休药期(天)抗菌药 磺胺间甲氧嘧啶sulfatnonomethoxine 片剂 内服,一次量,每千克体重首次量50~100毫克,每千克体重维持量25~50毫克,一天1~2次,连用3~5天磺胺间甲氧嘧啶钠sulfatnonomethoxine sodium 注射液 静脉注射,一次量,每千克体重50毫克,一天1~2次,连用2~3天磺胺脒sulfaguanidine 片剂 内服,一次量,每千克体重0.1~0.2克,一天2次,连用3~5天磺胺嘧啶sulfadiaxine 片剂 内服,一次量,每千克体重首次量0.14~0.2克,维持量每千克体重0.07~0.1克,一天2次,连用3~5天注射液 静脉注射,一次量,每千克体重0.05~0.1克,一天1~2次,连用2~3天复方磺胺嘧啶钠注射液compound sulfasdiazine sodium injection 注射液 肌肉注射,一次量,每千克体重20~30毫克(以磺胺嘧啶计),一天1~2次,连用2~3天表3 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允许使用的抗寄生虫药和抗菌药及使用规定(续)-11类别 名 称 制剂 用法与用量 休药期(天)抗菌药 复方磺胺嘧啶预混剂compound sulfadiazine premix 预混剂 混饲,一次量,每千克体重15~30毫克,连用5天 5磺胺噻唑sulfathiazole 片剂 内服,一次量,首次量每千克体重0.14~0.2克,维持量每千克体重0.07~0.1克,一天1~3次,连用3~5天磺胺噻唑钠sulfathiazole sodium 注射液 静脉注射,一次量,每千克体重0.05~0.1克,一天2次,连用2~3天复方磺胺氯哒嗪钠粉compound sulfachlor pytidaxine sodium power 粉剂 内服,一次量,每千克体重20毫克(以磺胺氯哒嗪钠计),连用5~10天 3盐酸四环素tetracycline hydrochloride 注射用粉针 静脉注射,一次量,每千克体重5~10毫克,一天2次,连用2~3天甲砜霉素thiamphenicol 片剂 内服,一次量,每千克体重5~10毫克,一天2次,连用2~3天表3 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允许使用的抗寄生虫药和抗菌药及使用规定(续)-12类别 名 称 制剂 用法与用量 休药期(天)抗菌药 延胡索酸泰妙菌素tiamulinfumarate 可溶性粉剂 混饮,每1升水,45~60毫克,连用5天 7预混剂 混饲,每1 000千克饲料,40~100克,连用5~10天 5磷酸替米考星tilmicosin phosphate premix 预混剂 混饲,每1 000千克饲料,400克,连用15天 14泰乐菌素tylosin 注射液 肌肉注射,一次量,每千克体重5~13毫克,一天2次,连用7天 14磷酸泰乐菌素tylosin phosphate 预混剂 混饲,每1 000千克饲料,10~100克,连用5~7天 5磷酸泰乐菌素、磺胺二甲嘧啶预混剂tylosin phosphate and sulfamethazine premix 预混剂 混饲,每1 000千克饲料,200克,(100克泰乐菌素+100克磺胺二甲嘧啶)连用5~7天 15维吉尼亚霉素virginiamyein 预混剂 混饲,每1 000千克饲料,10~15克 1(8)建立并保存免疫程序记录;建立并保存全部用药记录,治疗用药记录包括生猪编号、发病时间及症状,治疗用药物名称,给药途径、剂量、疗程、治疗时间等 。(9)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 。(10)禁止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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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使用标准NY5032-2006和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兽药使用标准NY5030-2006NY 5032-2006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864KB NY 5032-2001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饲料使用准则 339KB NY 5030-2006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养兽药使用准则1 752KB NY 5030-2006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777KB 到易启标准网搜索后下载吧 。易启标准网有这些全文电子版免费下载的. 上面是我帮您在易启标准网搜索到的搜索结果列表,供您下载参考 。下载方法,先在Google谷歌和百度搜索到易启标准网,打开网站免费注册成为会员,登陆后搜索您要的标准或者书籍,然后下载.如有问题可参考这个网站的帮助文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包含哪三大体系?1、建立和完善农业生产质量标准体系 。为规范农产品生产标准,围绕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按照建立与国际通行标准接轨的标准化生产体系的要求,先后在全市制定推广了42种优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2、建立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体系 。积极组织实施“绿卡行动计划”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工程”,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基地建设 。3、建立农产品质量认证和检测体系 。加大了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开发及认证工作力度 。全市累计通过农产品质量认证的产品达到481个,其中,绿色食品188个,无公害农产品293个,有机食品2个 。农产品质量安全,就是指农产品的可靠性、使用性和内在价值,包括在生产、贮存、流通和使用过程中形成、残存的营养、危害及外在特征因子,既有等级、规格、品质等特性要求,也有对人、环境的危害等级水平的要求 。扩展资料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七项基本制度:1、政府统一领导,农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 。2、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强制实施制度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依法制定和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监督实施;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禁止销售 。3、防止因农产品产地污染而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产品产地管理制度 。4、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管理制度 。5、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6、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分析、评估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息发布制度 。7、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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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帮我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全文复制如下,希望帮到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七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第八条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九条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听取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意见,保障消费安全 。第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及时修订 。第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调整,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 。第十七条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十八条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第二十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第二十三条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 。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二十五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第二十六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第二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当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 。第五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第二十八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 。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第三十条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三十一条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第三十二条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 。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第三十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 。第三十六条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采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 。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 。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第四十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有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二条进口的农产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尚未制定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 。第四十五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生产、销售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农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 。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五条生猪屠宰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全国恢复生猪生产 无公害生猪生产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