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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添加剂的批准文号何处可以查询
1.饲料添加剂或者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每种产品一个批准文号 。查询方式主要是各省饲料管理部门网站发布的相关通知和公告 。2.如果实在不知道怎么查,可以直接在百度上输入“你要查的产品的批准文号,每隔一个空格,加上“饲料添加剂批准文号”的字样 。一般可以找到农业部公布的表格,上面有你要查的产品的批准文号 。如果找不到,那至少是个有问题的产品 。延伸材料:第一条本办法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制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经营、监督检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微量物质 。包括营养饲料添加剂和普通饲料添加剂 。且生产和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应属于农业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所列品种 。本办法所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加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成的均匀混合物,在配合饲料中的添加量不超过10% 。药品添加剂的管理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含有允许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管理,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生产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申请核发批准文号 。第五条企业申请时,应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和样品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批准文号的决定 。(一)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2)生产许可证复印件;(3)三批产品样品;(4)配方和生产工艺;(五)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六)标签和产品说明书样本;(7)送检样品的自检报告;(8)饲养效果报告 。(九)申请新饲料添加剂和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的,还应当提供农业部颁发的新饲料添加剂和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证书 。第六条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委托省级以上饲料质量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复检 。饲料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饲料管理部门的规定出具检验报告 。(一)饲料管理部门和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责任为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秘密 。第七条获得新饲料添加剂和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证书的产品,试生产期为两年 。试生产期间,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 。(1)试制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两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正式批准文号 。第八条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格式为:(1) 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日月日日月日日月日
企业或产品名称变更,产品异地生产的,企业应重新申请产品批准文号 。禁止企业以‘合资’形式与其他企业共用一个产品批准文号;禁止总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之间共用一个产品批准文号;(一)禁止假冒、伪造、转让、买卖的产品批准文号;(二)禁止使用文号或者其他编号代替或者冒充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品批准文号失效 。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重新申请产品批准文号 。(1)产品的技术指标发生变化;(2)产品批准文号过期的;(3)具有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未生产满两年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注销产品批准文号,并予以公告;违反《条例》规定的,按照《条例》的规定处罚;生产许可证被撤销的,产品批准文号同时撤销 。(一)转让批准文号;(2)质量监督抽查连续两次不合格的;(三)虚假申请产品批准文号的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核发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和产品质量检查检验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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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厂家 国家兽药技术信息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月15日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兽药企业 。第二章场所和设施第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其面积应当符合本省规定 。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布局合理,相对独立 。经营场所的面积、设施和设备应当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 。兽药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避免交叉污染 。第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地点应当与《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点一致 。《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变更经营地点的,应当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变更经营场所面积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适应并能够保证兽药质量的常温库、阴凉库(柜)、冷库(柜)等仓库和相关设施、设备 。仓库面积和相关设施、设备应当满足合格兽药区、不合格兽药区、待验兽药区、退货兽药区等不同区域划分和不同兽药品种分区、分类保管、储存的要求 。变更仓库位置,增加、减少仓库数量、面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六条 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在同一县(市)内有多家经营门店的,可以统一配置仓储和相关设施、设备 。第七条 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地面、墙壁、顶棚等应当平整、光洁,门、窗应当严密、易清洁 。第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一)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货架、柜台;(二)避光、通风、照明的设施、设备;(三)与储存兽药相适应的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四)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乌的设施、设备;(五)进行卫生清洁的设施、设备等 。第九条 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设施、设备应当齐备、整洁、完好,并根据兽药品种、类别、用途等设立醒目标志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第十条 兽药经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具备相应兽药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 。有条件的,可以建立质量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兽药经营企业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兽药专业知识,且其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备兽用生物制品专业知识 。兽药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在本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兼职 。主管质量的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兽药经营企业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技术服务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兽药、兽医等专业知识,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对员工进行兽药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专业知识、职业道德培训、考核,并建立培训、考核档案 。第四章 规章制度第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管理制度、操作程序等质量管理文件 。质量管理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质量管理目标;(二)企业组织机构、岗位和人员职责;(三)对供货单位和所购兽药的质量评估制度;(四)兽药采购、验收、入库、陈列、储存、运输、销售、出库等环节的管理制度;(五)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六)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七)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的管理制度;(八)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制度;(九)企业记录、档案和凭证的管理制度;(十)质量管理培训、考核制度 。第十六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下列记录:(一)人员培训、考核记录;(二)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清洁、运行状态记录;(三)兽药质量评估记录;(四)兽药采购、验收、入库、储存、销售、出库等记录;(五)兽药清查记录;(六)兽药质量投诉、质量纠纷、质量事故、不良反应等记录;(七)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的处理记录;(八)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情况记录 。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清晰,不得随意涂改、伪造和变造 。确需修改的,应当签名、注明日期,原数据应当清晰可辨 。第十七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质量管理档案,设置档案管理室或者档案柜,并由专人负责 。质量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一)人员档案、培训档案、设备设施档案、供应商质量评估档案、产品质量档案;(二)开具的处方、进货及销售凭证;(三)购销记录及本规范规定的其他记录 。质量管理档案不得涂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购销等记录和凭证应当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一年 。第五章 采购与入库第十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采购合法兽药产品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对供货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能力、质量信誉和产品批准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与供货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九条 兽药经营企业购进兽药时,应当依照国家兽药管理规定、兽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每批兽药的包装、标签、说明书、质量合格证等内容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方可购进 。必要时,应当对购进兽药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应当与产品质量档案一起保存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保存采购兽药的有效凭证,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记录,做到有效凭证、账、货相符 。采购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购入数量、购入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入等内容 。第二十条 兽药入库时,应当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不得入库:(一)与进货单不符的;(二)内、外包装破损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三)没有标识或者标识模糊不清的;(四)质量异常的;(五)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兽用生物制品入库,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检查验收 。第六章 陈列与储存第二十一条 陈列、储存兽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按照品种、类别、用途以及温度、湿度等储存要求,分类、分区或者专库存放;(二)按照兽药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搬运和存放;(三)与仓库地面、墙、顶等之间保持一定间距;(四)内用兽药与外用兽药分开存放,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存放;易串味兽药、危险药品等特殊兽药与其他兽药分库存放;(五)待验兽药、合格兽药、不合格兽药、退货兽药分区存放;(六)同一企业的同一批号的产品集中存放 。第二十二条 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兽药应当具有明显的识别标识 。标识应当放置准确、字迹清楚 。不合格兽药以红色字体标识;待验和退货兽药以黄色字体标识;合格兽药以绿色字体标识 。第二十三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兽药及其陈列、储存的条件和设施、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查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假劣兽药,并做好记录 。第七章 销售与运输第二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药,应当遵循先产先出和按批号出库的原则 。兽药出库时,应当进行检查、核对,建立出库记录 。兽药出库记录应当包括兽药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号、剂型、规格、生产厂商、数量、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等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不得出库销售:(一)标识模糊不清或者脱落的;(二)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封条严重损坏的;(三)超出有效期限的;(四)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 。销售记录应当载明兽药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号、有效期、剂型、规格、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药,应当开具有效凭证,做到有效凭证、账、货、记录相符 。第二十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规定;销售兽用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应当注明产地 。第二十九条 兽药拆零销售时,不得拆开最小销售单元 。第三十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兽药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运输兽药 。有温度控制要求的兽药,在运输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温度控制措施,并建立详细记录 。第八章 售后服务第三十一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兽药标签、说明书及其他规定进行宣传,不得误导购买者 。第三十二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在经营场所明示服务公约和质量承诺,指导购买者科学、安全、合理使用兽药 。第三十三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注意收集兽药使用信息,发现假、劣兽药和质量可疑兽药以及严重兽药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根据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还应当遵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动物防疫机构依法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施行前已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自本规范施行之日起24个月内达到本规范的要求,并依法申领兽药经营许可证 。如何确定某产品是真的通过美国FDA认证产品证书的编码,在国家食品总局官网上可以查询是否通过美国FDA认证 。通过FDA,只能说符合了美国的食品安全等级要求 。但中国有中国的产品质量要求,在中国还是需做QS认证 。FDA在美国乃至全球都有极其巨大的影响,有“美国人健康守护神”之称 。全世界的药品商和食品商对其又爱又怕,它的信誉和专业水准深得诸多专家和广大民众的信赖,而其严格的检测和评估在提供良好保障的同时也引起不少药商和食品商的非议,指责其束缚了发明创新,是阻挠民众获得特效药的最大障碍,并游说国会削减FDA的权限,但这种做法并未影响FDA对其使命和职责的神圣守护与履行 。时至今日,FDA已成为全球食品药品消费者心中的金刚盾牌 。扩展资料:FDA监督和规范美国市场上的化妆品,对于出口到美国的化妆品,FDA做入关前抽检 。对于抽检不合格的产品,业主可以有一次在FDA前听证上诉的机会,如果FDA证据确凿,则产品退回业主,或就地销毁,销毁或退货的费用由原业主负担 。FDA关心的是产品的安全性,及不良厂家对消费者的误导,FDA有一套完整的认证程序,并且对不同人体部位使用的化妆品有不同规定,已知的有害性物质不可以出现在化妆品成份中,误导的标签在进入美国必须改正 。FDA倡导厂家的自律 。如果厂家在FDA的出口记录良好,抽查可以少而且迅速 。如果厂家有连续的违规记录,厂家会发现他们以后很难与FDA打交道 。在美国,管理化妆品的法律依据主要是《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DCA)、《良好包装和标签法》(FPLA)和其它适用法规 。FDCA第801节授权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检验通过美国海关进入美国境内的化妆品 。检验既可在入境之前,也可在抵达进口商和中间商之后进行 。进口商/中间商把向美国海关报关文件副本,连同每次报关物品的发票提交给FDA 。美国海关和FDA对报关归档分类以鉴别需FDA执行法律法规的程序 。接到报关文件后,对进口产品的初检是记录复核 。通过对化妆品进行记录复核,将做出下列三项之一的决定:1.本批放行2.本批自动扣押3.通过码头检验或取样以进行检验(1)对于化妆品,码头检验基本上包括对于强制性标签要求的标签检验,以确定化妆品的标签上是否带有或列出下列内容:配料标签、禁用配料 、英语标签 、不准许使用的色素 、法规要求的警示性说明 、产品需用符合21CFR700.25节要求的抗干扰的包装 。(2)其它强制性标签信息:如制造商工厂的名称和地址,包装商或经销商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品名,内容物净含量的公布等 。(3)进行进口检验的检验员可对全部入境产品、多重批次或单一系列产品进行码头检验或抽取样品 。取样一般包括对产品的物理采集或文件汇总,用于FDA地区实验室的随后检验 。无论何时FDA抽取了样品总会向货主或承销商提供一份取样通知单 。检验可包括色素分析,污物分析,微生物分析或化学污染分析 。检验也可是复查标签或标签制作,以确定是否符合法规对化妆品的标签制作的要求或是否带有疗效或药物声明 。参考资料:美国FDA认证-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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