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最近五年接受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措施或处罚
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
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启动公
司债及定向增发再融资工作,目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处于中国
证监会审核阶段 。根据相关审核要求,公司现将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
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公告如
下:
2012年9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对本公司进行
现场检查并下发《关于对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的监管
意见》(京证公司发[2012]173号,以下简称“监管意见”),主要内
容及申请人整改情况如下:
(一)未如期履行资产重组承诺,并且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1、关注事项
2007 年,公司向实际控制人首开集团定向发行股票,当时明确承
诺“首开集团持有的北京新奥集团有限公司 60%股权及甘肃天鸿金运
置业有限公司 55%股权,应于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股权转让 。”
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首开集团未履行承诺 。截至《监管意见》出
具日,首开集团持有甘肃天鸿金运置业有限公司的 55%股权已经于
2010 年分两次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完成了挂牌转让,而北京新奥集团
有限公司 60%股权处置事宜仍没有完成 。公司 2011 年年报中披露“公
司严格履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承诺”,信息披露不准确 。
此外,2007 年资产重组承诺中未置入资产有 11 家列入处置计划,
其中深圳京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宝泰房地产开发公司、海南天鸿海
岛房地产公司、泰安泰山国际饭店、北京燕栖肪宾馆 5 家公司预计是
2009 年底完成清算 。经了解,截至《监管意见》出具日该 5 家公司
处于拟转让或者未新增业务的状态,并未如期完成清算 。
2、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
(1)股东承诺履行的整改落实情况
A、北京新奥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处置情况
新奥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国资委,首开集团按照北京市国
资委要求对新奥集团只履行出资义务,不参与其经营决策,没有自行
处置股权的权利,新奥集团的股权处置须由北京市国资委予以安排 。
2012 年 12 月 18 日,北京市国资委出具京国资[2012]174 号文对新奥
集团实施重组增资,增资后首开集团由新奥集团的控股股东转为参股
股东 。2013 年 4 月 19 日,北京市国资委发文(京国资[2013]45 号)
同意对新奥集团股权进行调整,首开集团所持新奥集团全部股权将由
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收购 。
针对 2007 年出具的原《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及其履行情况,首
开集团于 2014 年 6 月就原《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中涉及新奥集团
股权处置事项的内容变更如下“对于新奥集团,鉴于首开集团目前持
股比例已下降到 16.67%,并且北京市国资委已同意对新奥集团股权
进行调整,将由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收购首开集团所持新奥集
团全部股权 。首开集团承诺,按照北京市国资委要求处置新奥集团股
权,不参与新奥集团的经营管理 。”
上述变更承诺事项已于 2014 年 6 月 5 日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38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专项意见;
2014 年 6 月 25 日,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
述变更承诺事项,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
B、关于深圳市京泰有限责任公司等 5 家公司处置情况
(a)深圳市京泰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股权已于 2012 年度转让完毕 。
(b)海南天鸿海岛房地产公司
该公司股权已于 2013 年度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完成挂
牌转让 。
(c)泰安泰山国际饭店有限公司
该公司股权已于 2014 年度转让完毕 。
(d)北京雁栖舫宾馆公司
该公司股权已于 2014 年度转让完毕 。
(e)北京宝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原在项目开发中曾承诺为项目所在地建设一座学校,现该
学校已于 2013 年四季度实现开工 。
针对 2007 年出具的原《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及其履行情况,首
开集团于 2014 年 6 月就原《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中涉及北京宝泰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处置事项的内容变更如下“承诺北京宝泰房
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以任何方式新增房地产开发业务 。”
(2)年报信息披露管理的整改落实情况
公司已根据《监管意见》,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北京市证监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公
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
度,严格执行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规程 。公司已制定《年报信息披露重
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如若出现年报信息披露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况,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
任 。
二、募集资金存在的问题
1、关注事项
(1)募集资金置换未经过相关程序
公司 2009 年以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置换募投项目先期
投入金额 1.38 亿元,但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违反了根据上
海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第十条“除前款(上市公司
【股份业绩最新消息 600376首开股份实时行情】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
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外,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技项
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
(2)募投资金未严格执行专户存储的规定
一方面,公司本部未按项目进度拨款,使得募集资金脱离专户监
管 。
公司 2010 年下拨资金远大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进度,
截止 2010
年 12 月 31 日有 8.23 亿元存放在募投项目公司银行账户但尚未使用 。
另一方面,募投资金专户还存在与自有资金账户、子公司银行账户间
的资金划转 。经初步统计,其中 2011 年支付自有资金账户 36.8 亿元,
收回 36.8 亿元 。
(3)未设立募集资金台账,未紧密跟踪募集资金使用进度
公司对募投项目发生额进行全年统算,分别汇总各项目公司工程
款、利息支出、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税金及附加中的实际付款金额,
如各公司的汇总额大于募集资金专户向各项目公司的划转金额,则认
为公司划出的募集资金已支出完毕 。公司并未设置募集资金台账,未
按月统计募集资金拨付情况、使用情况,一方面可能造成资金拨付大
于项目进度,一方面不能实现对募集资金使用的实时跟踪 。
2、情况说明
(1)募集资金置换程序履行情况的说明
2009 年,公司以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置换之前投入项目
的自筹资金时,曾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过沟通,公司将上交所的答
复理解为企业置换金额较小,低于募集资金总额的 5%,因此无需通
过董事会审议程序,直接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了 13,874.37 万元自筹资
金 。此次北京证监局专项检查时,就该问题与上交所核实后,上交所
认为公司直接置换募集资金的程序过于简化,稍有不妥 。
3、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
公司 2013 年 4 月 8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及 2013
年 5 月 3 日召开的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首都
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其中就截至 2012 年末募集资金历年使用情况进行了说明 。根据《关
于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止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金额
为 55.02 万元,加上存储累计利息扣除手续费净额 9,291.06 万元,
已由募集资金专户划入募投项目回龙观账户作后续使用 。
针对《监管意见》,公司积极整改,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和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为基
础,从制度上规范并严格监督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 。但是由于募集资
金已使用完毕,公司未对剩余募集资金建立台账 。
三、财务核算及披露问题
1、关注事项
(1)部分子公司借款费用资本化不符合会计政策
公司京外项目主要依赖公司总部统借统贷提供的关联方借款,公
司考虑到财税[2008]121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
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 1 条的规定“企业
发生的关联企业借款费用,只可以在实收资本 2 倍的负债金额所产生
的利息的范围内进行抵扣”,在核算时,京外项目每年都根据税法允
许的抵扣限额来确认资本化产生的利息 。公司核算方法不符合会计政
策的规定,少计提了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 。
(2)公司对于受限货币资金的披露不完整
银行询证函显示,2011 年末公司在中信银行北京首都国际中心支
行的保证金账户余额 2,669 万元系受限资金,而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
的期末受限货币资金余额为 1,697 万元,小于上述金额,可见受限货
币资金披露不完整 。
(3)部分存货列报不适当
亿信置业开发成本——李桥镇头二营、三四营年末余额 8.4 亿元,
系亿信置业支付李桥镇政府的一级土地开发费,鉴于李桥镇头二营、
三四营的拆迁工作尚未启动,合同对方实际尚未履行合同义务,未达
到办理部分结算的条件,该款项性质为预付款项,计入存货的理由不
充分 。
(4)对沈阳首开国盛投资有限公司 3 亿元投资核算不恰当
2011 年,公司出资 3 亿元人民币占有沈阳首开国盛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沈阳国盛”)49%的股份 。公司在沈阳国盛的董事会的
5 名成员中占有 2 名,但是不参与任何的日常经营管理 。公司认为对
沈阳国盛不具有重大影响,按照成本法核算 。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指出,投资企业直接或通过子公
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 20%以上但低于 50%的表决权股份时,一般认
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该种情况下不
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不形成重大影响 。企业通常可以
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形来判断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1)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 。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持有沈阳国盛 49%股权,并派出 2 名董事,
应当认定为对其有重大影响,公司应当按照权益法核算,并确认 2011
年的投资收益 。
2、情况说明
(1)部分子公司借款费用资本化情况的说明
由于公司的京外子公司自身具有贷款资格,因此公司本部对其的
债权性投资视为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可以通过协议的约定收取资金占
用费 。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
[2009]31 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
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
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地分摊利
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即房地
产企业应不受权益性投资的比例限制 。但由于税收政策在北京及京外
执行的并不统一,京外公司所属当地税务机关仍然按照《企业所得税
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
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扣除 。”即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执行(非
金融企业 2∶1),出于税收筹划的目的,公司与京外子公司约定,
对其采用平均债权金额与权益性资本两倍孰低的金额作为分配计息
的基数 。
(2)2011 年末公司受限货币资金披露情况的说明
公司于 2011 年 1 月为子公司首开仁信长阳 2 号地开发项目,在中
信银行尚都支行开立保函保证金账户 。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该
账户余额为 2,669 万元 。由于目前开发商与银行间良好的合作关系,
很多保证金账户的资金并非受到限制,开发商可以使用保证金账户内
资金支付经营款项 。经公司与中信银行尚都支行协商,在保证 2011
年末该支行时点资金量的前提下,可使用该资金临时用于开发项目款
项的周转,因此在 2011 年报披露中,疏忽了该笔资金尚处受限中 。
该笔保证金随着项目工程款的实际支付而解限 。
(3)李桥镇头二营、三四营项目存货列报情况的说明
2011 年末公司子公司首开亿信开发成本——李桥镇头二营、三四
营年末余额为 8.4 亿元 。由于该项目为一级土地开发,首开亿信将项
目地块的拆迁工作全部外包给李桥镇政府并向其累计支付上述 8.4
亿元拆迁费,并全部计入开发成本 。
虽经积极推进,但是由于李桥镇头二营、三四营项目拆迁难度较
大,项目无法取得突破性进展 。经公司子公司北京首开亿信置业股份
有限公司与李桥镇镇政府协商一致,同意收回前期支付的 8.4 亿元拆
迁费 。目前,公司已全额收回支付给李桥镇镇政府的 8.4 亿元拆迁费 。
(4)对沈阳国盛 3 亿元投资核算情况
2011 年,公司出资 3 亿元成立沈阳国盛,持股比例 49% 。公司依
据 2011 年 6 月三方共同签署的《NBA 场馆项目投资协议书》中的约
定,不参与沈阳国盛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理解为公司虽然委派 2 名
董事会成员,但并未享有相应的实质性表决权 。虽然持股比例为 49%,
认为有明确的证据表明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故判断
为对其投资有影响但不构成重大影响,因此对该项股权投资采用成本
法核算 。
3、整改情况
(1)部分子公司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整改情况
目前,公司已按照京外各子公司实际借款的平均余额分配利息,
京外各子公司根据自身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要求再对公司本部分配的
利息进行资本化、费用化的划分 。
(2)受限货币资金披露的整改情况
目前,公司已在定期报告中强化对保证金账户中受限资金的信息
披露 。
(3)对沈阳国盛投资核算的整改情况
目前,公司已将对沈阳国盛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核算方式调
整为权益法核算 。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内(2009年至今)不存在其他被证
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形 。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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