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法承包海域 请大家帮忙 谢谢
获得海域使用权后可以搞养殖吗?
当然可以 。对了 , 我给你详细解释一下 。养殖权属于渔业权 , 渔业权和海域使用权属于交叉概念 。在渔业权中 , 养殖权包含在海域使用权之下 , 但海域使用权不仅限于渔业权 , 还具有其他分支权利 。
农村本土村民租村民集体海洋养殖放养 , 要怎样办理
水域、滩涂养殖认证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 规范水域、滩涂养殖认证登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域、滩涂 , 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或者以其他形式确定的可以用于养殖的水域、滩涂 。本办法所称水域、滩涂养殖权 , 是指依法取得的利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的权利 。第三条水域、滩涂用于养殖生产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养殖证 , 确认水域、滩涂的养殖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域、滩涂养殖认证登记的具体工作 , 并建立登记簿记录养殖证载明的事项 。第四条水域滩涂养殖权利人凭养殖证享受国家养殖扶持政策 。第二章国有水域、滩涂的发证和登记第五条利用国有水域、滩涂进行养殖的 , 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殖许可证申请表;(二)公民的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 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 。按照规定 , 申请应当在水域、滩涂进行公示 , 公示期为10日;不符合要求的 , 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公示期届满后 , 符合下列条件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许可证 , 并将养殖许可证记载的事项记入登记簿: (一)水域、滩涂可以依法用于养殖生产;(二)证明材料合法有效;(3)无权属争议 。登记簿应当准确记载养殖证载明的所有事项 。第八条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应当优先安排下列地方渔业生产者从事养殖生产: (一)水域、滩涂养殖生产是主要生活来源;(二)因渔业产业结构调整 , 渔业已转向养殖业;(三)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 , 确需安排养殖水域、滩涂进行养殖生产的 。第九条依法转让国家所有水域、滩涂养殖权的 , 应当持有养殖证原件 , 并按照本章规定重新办理发证登记 。第三章集体所有或者国有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的发证和登记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农民集体合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养殖生产的 , 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发证和登记: (一)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生效后 , 发包方应当提交水域、滩涂承包方案 , 承包人及承包水域、滩涂的详细情况 , 县级以上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等材料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按照规定 , 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 , 并装载
按照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 , 并将养殖证载明的项目载入登记簿;不符合要求的 , 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养殖证载明的所有事项准确记入登记簿 。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农民集体依法使用的水域、滩涂 , 实行家庭承包用于养殖生产 。在合同期内 , 水域、滩涂养殖权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转让的 , 无需重新申请认证登记 。水域滩涂养殖权转让或者互换的 , 当事人可以要求重新申请认证登记 。重新申请认证登记的 , 应当提交原养殖证、滩涂养殖权转让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水域滩涂养殖权以转让、交换以外的方式分立、合并的 , 应当持养殖证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登记机关重新申请发证登记 。第四章变更、撤销、注销和延期第十四条水域滩涂养殖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复制登记簿 , 登记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 , 不得限制或者拒绝 。滩涂养殖的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 , 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登记所有人书面同意改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错误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改正 。第十五条养殖业主的名称、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 , 当事人应当持原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第十六条水域滩涂养殖权因被依法收回或者征收而丧失的 , 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收回或者注销养殖许可证 。承包期内 , 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农民集体依法使用的水域、滩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 发包人依法收回承包的水域、滩涂的 , 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养殖证: (一)承包人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变更为非农业户口的;(二)承包人提交书面申请并自愿放弃全部承包水域、滩涂的;(三)依法应当吊销养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 。
条规定 , 水域滩涂养殖权人拒绝交回养殖证的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 , 报请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养殖证 , 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水域滩涂养殖权期限届满 , 水域滩涂养殖权人依法继续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 , 应当在期限届满60日前 , 持养殖证向原发证登记机关办理延展手续 , 并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不得从事养殖的 , 期限届满后不再办理延展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养殖证由农业部监制 ,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第二十条 颁发养殖证 , 除依法收取工本费外 , 不得向水域、滩涂使用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养殖水域、滩涂已核发养殖证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 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1]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的最高期限是法律分析: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 , 按照下列用途确定:(一)养殖用海十五年;(二)拆船用海二十年;(三)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四)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五)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六)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五十年 。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 , 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 , 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 。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 , 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 。准予续期的 ,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 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 , 按照下列用途确定:(一)养殖用海十五年;(二)拆船用海二十年;(三)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四)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五)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六)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五十年 。海上养鱼要不要租金?你问的这个问题 , 海上养鱼要不要租金?这个我估计应该是要的 , 因为并不是随便什么地方都是可以养的 , 好的地方肯定是有主的 , 所以应该是会要租金的 。我想在海域挖个养殖场要什么手续?希望的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一个规模化正规的养殖场当前需要下面的手续才能正常养殖避免被关闭 。如果遇到划定禁养区 , 有了下面的这些手续的规模养殖场 , 是可以获得较高的补偿或赔偿等 , 对比没有下面手续的养殖场 , 被关闭拆迁可能无法获得赔偿等 。1、土地手续需要办理生产设施用地的备案手续 , 签订用地协议在国土局和农业局备案 。养殖场的选址还需通过规划局的审批 。2、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手续)从选址到最终养殖场生产运行整个流程都需要通过环评进行认定和分析预测 , 需要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 。环评手续需到环保局办理 。3、排污许可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 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 , 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 , 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需要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要到畜牧局办理 , 没有这个证件是不能从事养殖业的 。该证审批下来后 , 从事一般畜禽养殖的养殖户就可以去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 然后到畜牧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开启自己的养殖之路 。5、养殖证《养殖证》是国家要求对海域水产养殖和内陆水域养殖户需要办理的一种证件 , 利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6、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需要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比如养孔雀、野猪等野生动物的越来越多需要办理这个 。7、办理工商登记具备了上述所需证件后 , 养殖户就可以去工商局申请工商登记 , 办理营业执照了 。8、备案手续养殖户取得营业执照后需要到畜牧局办理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 。这只是大概的步骤 , 具体的办理方式各地不一样 , 最终以当地政府公布的为准 。上面的各种手续有的是不需要办理的(如不进行野生动物养殖就不需要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 总而言之 , 建议各位及时办理各种证件 , 避免征收或者禁养时没有证件而以违章建筑拆除或者拿较低补偿 。【青岛哪里有海区养殖转让的 养殖海域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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