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为了环保有什么规定
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和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鼓励引导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的组织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从事畜禽养殖和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及无害化处理的,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设备研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养殖如何过环保
大家好,我们要做好这几个方面:1 。选址(养殖场应尽可能远离敏感区域,如居民区、学校、医院等 。并应有足够的卫生防护距离,水产养殖场应避免选址在饮用水源和重要取水口附近);场地应尽可能位于敏感区域的下风处 。2.工厂布局(养殖区和生活区需要分开布局)3 。配备有效的环保设施并采取可行的环保措施 。(畜禽排泄物、洗涤废水、消毒系统、沉淀池、过滤池等 。病死畜禽填埋处置场、堆肥和沼气等生物肥料综合利用措施 。) 4.防疫工作,定期清运废弃物,对养殖场进行防疫消毒 。及时处理畜禽粪便、尿液等排泄性废弃物,畜禽粪便、尿液等排泄性废弃物、被褥等排泄性废弃物应定期清理出畜禽圈舍,堆放在粪污处理区,及时处理利用 。动物粪便和被褥可以通过堆肥分解,产生的生物热可以杀死细菌和寄生虫卵,提供优质的有机肥 。因为动物粪便中含有有用的氮化合物、微量元素、维生素等 。它们可以用作牛、羊、鱼、猪等的饲料 。但它们必须在喂食前进行处理和控制 。以动物粪便和铺垫为原料生产沼气,变废为宝,节约能源,沼气夜和沼渣用于肥田,达到改善畜牧场环境卫生的目的 。5.严格控制生产中污水的产生,并及时处理回用,严格控制养殖场污水产生量,减少不必要的污染和浪费 。畜禽养殖场产生的污水一般可以通过沉淀(自然沉淀或混凝沉淀)、过滤、分解等方法净化后作为生产用水循环使用,可以减少环境污染,节约大量用水 。混凝沉淀是畜禽养殖场常用的一种污水处理方法 。是指加入具有混凝能力的混凝剂,如明矾、硫酸铝、硫酸亚铁等 。进入水中,使水中的微小悬浮物和胶体颗粒能够凝结成絮状物,加速沉淀 。畜禽养殖场的污水如果用于饮用,必须进一步处理 。6.做好畜禽养殖场环境绿化 。净化美化领域的环境绿化,不仅可以改变畜牧场和环境的自然面貌,还有助于减少臭气逃逸、空气颗粒物和微生物、外界噪音和有害气体对畜牧场的污染 。绿化可以改善场地的小气候,净化空气 。
关于养殖环保政策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和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鼓励引导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的组织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从事畜禽养殖和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及无害化处理的,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设备研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污染畜禽养殖 。
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防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第三章 综合利用与治理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沼气制取、有机肥生产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第十九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第二十条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第二十一条 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二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第二十五条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章 激励措施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应当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 。国家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 。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产设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八条 建设和改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包括污染治理贷款贴息补助在内的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 进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从事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产品生产经营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活动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产品的,享受国家关于化肥运力安排等支持政策;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的,享受不低于国家关于化肥的使用补贴等优惠政策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自发自用、多余电量接入电网 。电网企业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沼气发电提供无歧视的电网接入服务,并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多余电量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优惠政策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取沼气或进而制取天然气的,依法享受新能源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支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用给予补助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对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处理费用、养殖损失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四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自愿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优先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发展相关财政资金扶持范围 。第三十五条 畜禽养殖户自愿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相关激励和扶持政策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第四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养殖场主要存在哪些环保问题一是养殖业主环保意识薄弱,对养殖污染缺乏科学的管理 。养殖业主对水产畜牧养殖业污染问题的严重性和防治工作的紧迫性认识不足,重养殖轻治理,未建设有与养殖相配套的排污处理设施,污水就直接排放到外面的江河中,严重影响了周边环境,没有做到环境污染治理与养殖持续发展相协调 。二是养殖业主片面追求规模,不严格执行国家的环保标准 。极大部分的养殖场受利益的驱动,片面追求养殖的规模,把有限的资金全部都投入到养殖生产当中,对环境污染处理设施的投入很少,没有严格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进行养殖污染物排放,给养殖污染治理带来了困难 。三是一些局部地方养殖过于集中,增加了污染治理的难度 。江河流域、城效结合部等局部地方的养殖过于集中,排污量过大,难以治理及利用 。如我区“塔山海”港城段的棚户猪场(俗称垃圾猪场),在不到一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建有大大小小的养殖场十多个,排放量大,治理难度高,对“塔山海”饮用水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协 。四是养殖业污染环境防治经费不足,采取措施简单不到位 。养殖业污染环境防治是一项工作难度大,资金投入多的工作 。养殖业主有心无力,只能建设一些面积小的沼气池、化粪池等处理设施,污水经简单处理后就直接排出外面,造成了很大的环境污染 。养殖对环境有哪些污染养殖污染主要是有,动物排泄物收集困难、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不彻底以及养殖生产中附设物品等对周边环境影响,包括水源污染、土壤污染和空气污染等.2013年3月初旬发生的黄浦江死猪漂浮事件,使在养殖业生猪养殖,鸡鸭养殖,水产养殖在环保生态系统中被忽视的中国养殖业污染问题从而浮出水面,被更多人关注,从而促使出现"养殖污染 [1]"这一个词汇被更多人关注,且养殖污染也仅仅只是农业污染的一小部分 。这一事件表明,养殖业造成区域性水质、环境污染的风险在加大,养殖业污染很可能成为下一轮环保问题的“引爆点”,继水污染、大气污染、固废污染之后,大量的养殖业污染正成为中国环保新挑战 。对于环境污染主要有以下三点:1、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并不彻底,随意抛弃河流造成河流污染,严重的可能会滋生疫病.2、动物排泄物收集处理困难,个别地区还有水源地大面积水产养殖的区域.3、养殖生产中附设物品造成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土壤污染和空气污染.环保对养殖厂的规定(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四)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殖场建设要求1、注意养殖场的周边环境对于养殖场来说,注意周边环境,选好养殖场地址是关键的第一步,养殖场要远离喧闹的地方,按照科学标准,养殖场应远离村庄、学校等人口集中区域、饮用水源地、屠宰加工场、公路铁路、畜禽交易市场,距离在500 m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 m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 m以上;两个养殖场之间不得少于500 m;距离动物隔离场、无害化处理场3000 m以上 。2、注意养殖场的结构设计合理设计养殖场的光照时间,对于养殖场的灯光铺设要尽量简单,养殖场的灯管颜色要满足所饲养禽类的喜好 。养殖场的规模要适当,太小显得拥挤,太大对于群居累的家禽来说反而不适应,养殖场中应该有动物饮水池、消毒池、草坪植被等 。3、对养殖场的设备安装为了给养殖动物一个舒适安逸的环境,要有齐全的设备 。养殖场中应该有消毒系统、灭火系统、灯照系统、还有给禽类治疗疾病的医务室,还应该有预备的空间,留给患有传染疾病需要隔离的畜类,除此之外还有排泄物处理池,和污水处理 。【养殖场环保标准 养殖 环保】
- 世界最大淡水鱼是什么鱼 淡水鱼养殖视频
- 30个农村办厂项目 小规模养殖
- 现代化养猪场投资成本 猪的养殖成本
- 野猪养殖成本利润分析 猪养殖的成本及利润
- 怎样养殖竹鼠技术 科技苑 蟒蛇养殖 5000条蟒蛇
- 养殖蜈蚣能赚钱吗 蜈蚣养殖周期
- 在国外哪里养殖业比较先进 国外鹅养殖业
- 农广天地蛴螬养殖技术 蛴螬养殖视频
- 金龟子养殖技术 蛴螬养殖技术
- 水产养殖协议书图片 水产养殖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