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法律灰色地带的正确理解 法律灰色地带是什么意思

社会上很多单位的管理或者软件存在bug , 但是这不意味着利用这些bug就可以免责 。
刑事法律相比其他部门法 , 多一项别的部门法没有的能力——穿透性法律思维 。
一个行为可能从形式上是合法的 , 从别的部门法很难揭示其违法性 。但是行为实质上不合法 , 有的时候就需要刑事介入 。
比如前几年的“套路贷” , 行为人通过制造银行走账、签订虚假借条等手段 , 刻意制造借款人违约 , 通过高额利息逼迫借款人签订更高虚假借条 。
这里的套路主要有四点:
第一 , 签订虚高借条 。比如借5万 , 让你签10万借条 , 理由是为了让你按时还款 , 不然就去法院告你10万 。
所以 , 为了保证诉讼法院能支持10万本金 , 证据上肯定要让法院挑不出毛病 。
怎么做呢?
放贷人会通过银行转账10万 , 借款人银行账户收到钱后 , 放贷人当场要求借款人取出5万现金返还 。
这样 , 从证据层面上 , 放贷人手里既有借款人签订的10万借条 , 又有10万转账的银行流水 。证据铁的不能再铁 。法官即便知道借款人只借了5万也没有办法 , 因为借款人拿不出证据证明只收到5万 。
这还不止 , 这只是第一步 。
第二 , 约定高额利息 。“套路贷”是“高利贷”的一个变种 。《民法典》颁布前 , 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有三个区间 。年利率超过36%的利息 , 就是非法利息 , 借款人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
颁布后明确禁止发放高利贷 , 所以现在合法的借贷利率都是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这个LPR是波动的 , 每月统计一次 。详细情况可以前往中国人民银行官网的利率政策中查询 。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 , 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 , 视为没有利息 。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 , 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 , 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 , 视为没有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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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 , 高利贷不会给你按月、年计算 。高利贷都是按天计算 , 一天多少利息 。折算下来 , 年利率要在100%以上 。也就是说 , 利息低的高利贷 , 一年之后连本带息 , 要还两倍的借款 。
即便是这样 , 高利贷放贷者还是会觉得挣钱太慢 。因为 , 高利贷来钱太快 , 来钱越快 , 人变得越贪婪 。因此就衍生出“套路贷” 。
上面说的两步 , 只是“高利放贷”的常见手段 。能让其产生质的飞跃 , 从民事行为变成犯罪行为的就要谈到下面这第三、四步 。
第三 , 刻意制造违约 。按照常理 , 放贷人巴不得借款人能按时还钱 , 诚信借钱 。这样才能风险最低 。如果你这样想 , 说明你是遵纪守法的好市民 , 鼓掌 。但是 , 你要知道 , 借高利贷的人是因为借不到低息的钱 。
这道理 , 你知我知 , 放贷人就不知道吗?
那为什么高利放贷人还愿意借这个钱?
【有关法律灰色地带的正确理解 法律灰色地带是什么意思】因为 , 他们根本不在乎借款人信用 , 因为他们压根没指望借款人能按时还款 。只要你家有房子有车子就行了 , 再不济还可以找你父母、兄弟姐妹要嘛 。
都没有?
那就把你丑事发给你周边亲朋好友、同事领导 。
怕了吧?
不怕?
电话轰炸 , 暴力威胁 , 怕不怕?
还不怕?
那你牛 , 杠精附体 。
扯远了 , 回来 。所以说 , 借款人违约在放贷人这里是家常便饭 , 人家不在乎 。甚至 , 有些放贷人还希望借款人能违约呢 , 因为违约金高啊!可比利息高多了 。
于是 , 就有一帮用于吃螃蟹的人 , 为了高额违约金 , 故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 。
比如 , 要让借款人用现金还钱 , 结果还款到期前玩失踪 。到期后跳出来说你没还钱 , 你违约 。
还比如 , 有的借款人提前商量延迟几天还钱 , 放贷人不说行 , 也不说不行 。借款人以为默认 , 延期还款 , 这时放贷人说不行 , 你违约 。
再比如 , 放贷人电话让借款人把钱给XXX , 借款人给了之后 。过了借款期 , 放贷人又说没收到XXX的钱 , 你违约 。
等等等等 , 各种骚操作 。
实际 , 到这一步 , 基本上就可以认定行为人涉嫌诈骗犯罪 。但是好歹还有违约金这个遮羞布 , 下一步就是脸都不要 。
第四 , 恶意垒高借条 。实际后两步是相互成就的 , 就像是人的双腿 , 步子迈的大必须有左右腿一起配合 , 缺一不可 。只不过这次迈的有点大 , 命根子受损 。
这时 , 已经完全能看出放贷人的主观恶性 。
你不是违约了吗 , 之前的还款要先扣掉违约金 , 剩余部分才算本金还款 。现在还有2万本金没还 , 现在要还我 。
什么!还不起?要我宽限几天?
宽限可以 , 但是你要再向我借2万 , 平掉之前欠我的2万本金 。
于是 , 实际借2万 , 签6万的虚假借条 , 制造虚假银行流水 , 把第一步又走一遍 。
当借款人被高额利息及违约金拖垮后 , 不断用后签的虚增借条平前面的账 。接着上面例子说 , 比如2万还不出来 , 放贷人会要求再借5万平前面的本金和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催款费等等乱七八糟费用 , 但是借条签的是10万 , 银行流水也走的10万 。
你想 , 借款人2万都还不起了 , 还能还得起5万吗?
所以借款到期后 , 又用新账平旧账 , 借条越滚越大 。直到借款人崩溃 , 或者放贷人觉得可以拿到你家房产为止 。
这个套路 , 整个流程下来 , 如果你用民事法律规定去处理 , 完全没法弄 。因为借款人没有任何证据 , 证明对方虚假放贷 。相反 , 放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借款人欠款几百万 , 法官也没办法只能判借款人败诉 。
放贷人拿到胜诉判决书 , 还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借款人名下财产 。
实践中 , 很多嫌疑人都会狡辩自己放的是高利贷 , 虽然利率过高 , 但是在年利率36%以内是受法律保护 , 属于合法行为 。
民法只能使其损失36%以上高利息 , 但是却不能解决虚假借款的事实 。
所以这类乱象在全国各地越演越烈 , 国家放宽民间融资门槛的目的是减小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结果 , 被这帮人玩歪了 , 越走越偏 , 已经影响到民生大局 。
正是因为其他部门法无法阻止这一行业对社会秩序的恶劣影响 , 所以不得不动用刑事手段去纠正 。
“套路贷”之所以会涉嫌犯罪 , 是因为其已经突破传统“高利贷”的模式 , 通过隐瞒真相或向借款人作出虚假承诺的方式套路借款人 。已经不纯粹为了收取高额利息 , 而是觊觎借款人或其亲属的合法财产 。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为什么刑事法律可以处理?
因为刑事法律具有穿透性 , 即便形式上是合法 , 但只要有初步证据证明实质上是犯罪行为 , 就可以动用国家力量去侦查 。普通人没法获得的证据 , 侦查机关可以通过侦查活动获得 , 比如同案犯口供 , 通话录音等 。
因此 , 这类案件在扫黑除恶斗争中被重点关照 , 全国各地打掉大大小小“套路贷”团伙几千个 , 抓获犯罪嫌疑人数万名 , 查获涉案资产几十亿 。
因此两高两部在2019年7月23日发布司法解释 , 将职业放贷行为列为非法经营罪 , 彻底封死放贷行业 。同时 ,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新增催收非法债务罪 , 都是为了打击放贷行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一、违反国家规定 , 未经监管部门批准 , 或者超越经营范围 , 以营利为目的 , 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 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 情节严重的 ,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 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 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 , 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
二、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 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 , 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 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 , 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 , 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 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 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 , 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催收非法债务罪】有下列情形之一 , 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 , 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
“套路贷”的行为人实际上就是在钻法律漏洞 , 打社会秩序的擦边球 。
但漏洞本质上还是洞 , 下面可能是黄金 , 也有可能是利刃 。法律不可能是完美 , 总会存在灰色地带 。灰色虽然不是黑色 , 但也不意味着一定是白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