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百思特网告(为了5000元起诉值得吗)
从商鞅城门立木悬赏取信
到今天的张贴悬赏启事寻人寻物
悬赏这一借助他人力量完成特定事项的行为
在我们的生活中并不少见
发布悬赏广告招募应征
【为了5000元起诉值得吗 悬赏广告】应征人完成要求事项后
是否可要求悬赏人给付赏格呢?
《民法典》肯定的告诉你
可以!
情景假设
牛小苏爱狗丢失后伤心不已,遂在人流聚集区域张贴启事寻狗,写道“如有爱心人士捡到爱犬……承诺现金酬谢1000元”,引来众人围观 。王大亮看到1000元的赏金兴奋不已,多方打探寻得牛小苏爱狗后,按照启事中的地址找到牛小苏,将爱狗返还,牛小苏却拒绝按照启事内容给付报酬 。王大亮一气之下将牛小苏诉至法院 。
何为悬赏广告?
牛小苏张贴的寻狗启事为悬赏广告 。“悬赏”,即出具赏格,招人应征 。悬赏广告,指以公开方式向不特定人作出声明,完成特定行为将获取一定报酬 。此处,发布悬赏广告的人为悬赏人,完成特定行为的人为应征人 。实践中的带有悬赏声明的寻人寻物启事、案件线索征集启事、“第一名”奖励启事等为常百思特网的悬赏广告类型 。
悬赏广告如何规制?
因悬赏广告引发的纠纷在实践中并不少见,较为著名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年刊登的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 。此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只要行为人完成了悬赏广告中的指定内容,悬赏人即应给付报酬,对应征人予以保护 。
2007年10月实施的《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人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2009年5月施行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除外 。相关规定为应征人请求支付报酬提供了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支付 。此与前述规定精神内核一致,在表述上更为准确凝练,在吸收《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将《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上升为法律,指引性更强 。
构成悬赏广告,需满足哪些条件?
做出一个带有悬赏内容的文字通告就是悬赏广告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构成悬赏广告,需满足如下条件:
一是公开作出声明 。公开的方式不限,可通过媒体,也可张贴、发布于公众场所 。
二是声明要求完成特定行为 。明确表达要求完成的特定行为,不能含糊其辞或行为不特定 。
三声明中作出支付报酬的表示 。明确表达完成特定行为的人,可获取一定报酬 。
情景假设中,牛小苏在人流聚集区这一公开场所张贴寻狗启事,启事明确要求应征人为其寻找丢失的爱狗,并附有爱狗照片,表示如完成将给付1000元酬劳,符合前述三个构成要件 。
如何保护应征人?
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完成特定行为的应征人当然可以请求悬赏人支付所公开承诺的报酬,获得法律保护 。只是,学界对于悬赏广告的性质一直存在两种争议 。一种观点为要约承诺说,认为悬赏广告为要约,应征人作出特定行为为承诺,合同自承诺后成立;另一种观点为单方允诺说,认为悬赏广告为单方法律行为,百思特网公开作出即成立 。
多数情况下,两者实施效果没有分歧,但在例外情况下会有差别 。如在要约承诺说中,悬赏广告的成立需双方的合意,那么实践中发生的无行为能力人完成特定行为,或在不知发布悬赏广告的情况下完成特定行为,因无行为能力人不能订立合同、不知情形下不能认定为承诺,合同如何成立呢?但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这一规定来说,法律并未对悬赏广告的性质予以明确,理论学说上的方法论问题,为更好分析法律问题而存在,并不影响实践中的问题化解 。
“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支付”,即表明无论此“人”的行为能力如何、无论其在行为时是否明知悬赏广告的存在,皆可请求给付报酬 。此处的“人”一般为自然人,但也可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当然,如机关法人等具有特定义务的“人”,完成义务范畴内的行为,为其必尽义务,无权索取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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