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求一个 农业技术推广的案例 。。。
为了解决中国主要产棉区害虫防治中大量使用化学农药造成的农业污染问题,以及害虫抗药性造成的防治失败,1993-1996年在中国湖北省天门市建立了一个由亚洲开发银行(ADB)资助、英联邦国际生物控制研究所(CABI)实施的害虫综合治理试点项目,旨在研究和开发适合中国主要产棉区的害虫综合治理技术,以控制害虫危害,改善生态环境 。IPM项目有两个特点:不同于以往土地和人口压力导致的技术变革,IPM项目是环境压力导致的技术变革;过去,技术变革的阻力大多来自农村社会结构,尤其是农民对新技术的拒绝接受,而IPM项目首先在操作层面遇到了高度集权的防控体系的阻碍,即受到制度因素的影响 。本文重点分析了高度集中防控体系的形成过程和原因,以及影响IPM项目实施的制度性因素的作用机制,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因子分类《中国图书馆分类法》S43农业病虫害防治是保证农业稳产高产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防治过程中,化学农药的大量使用造成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直接危害人类健康 。因此,研究和采用兼顾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控制技术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1993年至1996年,在亚洲开发银行(ADB)的援助下,在湖北省天门市建立了一个IPM试点项目,以研究环境安全的非化学和高效控制措施,并开发适合中国主要产棉区的棉花IPM技术体系 。本报告通过对IPM项目及其技术推广过程的描述,探讨了环境压力导致技术变革的可行性,以及影响技术变革的制度因素的相关问题,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政策建议 。背景湖北省天门市总面积2260km2,人口167万 。该市位于中国长江中游的主要产棉区 。目前棉花总产量全国县市第一 。棉花生产和以棉花为原料的纺织工业在该市的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天门市棉花病虫害防治从五六十年代开始逐步使用农药 。20世纪80年代以来,棉花病虫害加重,化学农药使用量不断增加,品种不断更新 。化学防治方法带来三个问题 。第一,由于害虫自身的抗性,防治往往失败,陷入“虫害—化学防治—虫害加重”的恶性循环 。二是防治成本的增加使生产成本不断上升;三是农药污染程度越来越大 。在本市植棉历史上,不断研究减少农药污染的控制技术 。20世纪70年代,由于农药(主要是有机磷和有机氯)的过量使用,这个城市的居民普遍患有肝病和眼疾 。1975年征兵的时候,整个城市都招不到一个合格的飞行员 。1976年,天门市下决心大搞生物防治,发明、生产并大规模使用生物农药“7216”天门芽孢杆菌(类似Bt生物农药),甚至禁止使用化学农药,导致1978年棉花大减产 。1978年底,天门市彻底推翻生物防治技术,仍改为化学防治 。到80年代,我国植保系统提出了“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指导思想 。自1985年以来,天门市调整防治思路,探索综合防治技术,逐步探索出农业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一系列非化学防治手段 。天门市IPM项目的实施在公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项目实施内容为:确立现场应用研究的基点,开展基础调查;在基地进行现场示范和棉农培训 。天门市成立了农民田间培训学校,开设了农民教师班(TOT)和农民培训班(FFS);开展棉花IPM技术信息交流,建立计算机数据库,汇总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为设计IPM对策提供依据,为大面积推广棉花IPM技术奠定基础 。2 IPM项目效果评价及存在问题在项目实施期间(1993 ~ 1996年),天门市政府和农业部门对IPM项目高度重视,成立了由一位副市长任组长的项目协调小组,直接领导项目实施 。建立农民田间培训学校,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设立实验区,开展田间调查和培训活动,按计划完成项目的各项任务 。IPM项目不仅旨在研究和开发棉花综合防治技术体系,还致力于该技术的大规模推广 。因此,项目的实施包括技术和运营两个方面 。与我国棉花综合防治体系的理念和实践相比,IPM项目在技术和操作上具有明显的特点 。一是具有很强的环保导向性,技术上强调在促进棉田生态平衡的前提下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充分利用害虫的天敌来抑制和减轻害虫 。第二,它具有分散决策(或农民决策)的取向 。在田间种植中,每个田间的微生态系统不同,田间的虫灾程度和利(虫)虫比也不同 。因此,调控措施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刀切” 。考虑到农民是农村微观经济的主体,农民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整天和土地打交道,最了解自己耕种田地的情况,所以在防治操作上,否定了天门植保系统现有的统一防治指导思想,强调农户层面的决策 。以上两个特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要想全面掌握具体田块的利害比,促进棉田生态平衡,必须坚持“农民第一,分散决策”的指导思想 。如果不实行分散决策,仍然坚持统一防御统治,就很难因地制宜 。“一刀切”的做法往往会破坏棉田的生态平衡 。2.1技术层面上的效果评价在病虫害防治方面树立了环保和生态平衡的理念,使农业部门和当地农民充分满意 。
分认识到综合防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②通过研究和培训,农业部门和当地农民的技术知识和防治水平显著提高;③建立了一整套适合湖北棉区的棉花主要病虫害防治技术体系,主要内容是以棉花为中心,以促进棉田生态平衡为前提,根据棉花生育期分阶段实施各项技术措施;④建立农民田间培训学校 。与国内农技部门以往的培训方式有所不同,IPM 项目有自己独特的培训方法,注重田间培训,通过在田间调查、试验的方法让学员掌握棉花 IPM 知识 。注重学员的参与,培训的形式更加活泼有效 。农民教师班的学员每次受训后都组织一次对当地农民的培训 。通过培训学校的建立和培训活动的开展,使农技部门掌握了培训农民的有效方法,使这项培训活动在当地形成多重分支,循环继续 。IPM 项目的实施在技术层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通过调查、试验和示范推广,研究开发出适合江汉平原主产棉区的一系列 IPM 的技术措施,使“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在内容和具体措施上得以充实和完善 。2.2 关于运作层面的效果评价与技术层面取得的良好效果相比,运作层面并未取得预期效果,虽然在大面积防治中采用了 IPM 项目的一些技术措施,但并未做到因地制宜、分散决策,防治中仍采用“一刀切”式的作法 。经过培训后的学员虽然提高了在防治中的技术和技能,但是,在把 IPM 知识和技术措施应用于自己的棉田时,受到了“统一防治”技术措施的限制 。可以说,IPM 项目的实施并未说服地方官员和农业部门改变“统一防治”的方法 。由于 IPM 项目在技术上和运作上是紧密相联的,如果在运作上不采用分散决策就会降低技术上的效果 。因此,问题的症结在于现行防治体系与 IPM 技术体系的矛盾 。在现行防治体系中不能有效地推行 IPM 技术,新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受到制度因素的影响 。3 农业防治决策者与防治体系:问题的症结及其分析IPM 项目实施之前,CABI 对中国农业防治现状的判断是,在中国目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土地是分户经营的,因此农户在农业防治中具有决定性作用,即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散农户是农业防治的决策者 。而综合防治技术体系正是建立在分散决策的基础之上 。在此前提下对那些具有防治决策权的农民进行培训,使其掌握综合防治技术以期减少农业污染和保持生态平衡是可行的和必要的 。然而,目前天门市在分散经营的农户之上,建立了高度集中的农业防治体系,一切防治措施都是统一进行的 。如果这个集中的防治体系不加以改进,IPM 项目就难以有效地运作,综合防治的技术措施也难以达到良好的效果,同时也难以实现 IPM 项目的目标——降低农业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调查表明,集中防治体系的建立主要有两方面的因素,一是由于农户的小规模分散特性,二是由于害虫的特性 。天门市和中国大部分地区一样,农户的规模较小,平均耕地面积不足 0.5hm2(7.5 亩),而且分散在 3~4 个地块(一个地块的大小不等,几十亩甚至上百亩),每个农户不是独立地耕种一个地块,而是占有地块中的一部分,在一个地块中,有几个甚至十几个农户共同耕作,这使得以地块为单位的防治决策要在几户甚至十几户之间进行协商,大大增加了决策的难度和复杂性 。农户的这种小规模分散性特征使得农业防治的决策权上移至地方干部手中 。促使集中防治决策的另一因素是害虫的特性 。目前天门市棉花产区主要害虫之一是棉铃虫,棉铃虫具有爆发性、暴食性和迁飞性 。如果不在短时间内进行高强度大面积的统一防治,则无法控制害虫对棉花作物的危害 。上述两个因素决定了在天门市(以及中国一部分地区)必然要建立具有高度动员能力的集中防治体系 。同时,中国现行的农业生产管理体制是地方行政领导,尤其是县、市一级领导对本地的农业生产负有高度的责任,上级政府规定了定量的任务并制定了严格的奖惩措施 。因此,防治体系主要是以县、市为单位建立的,即县、市的农业行政官员是农业防治的决策者 。以主管农业的副市长为中心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防治系统,包括组织动员系统,技术指导、虫情测报、咨询系统和物资供应系统 。组织动员系统是指市、乡镇两级政府官员和村干部,负责动员本区域内的人力、物力投入防治,也负责协调、指挥本级的技术指导和物资供应部门;技术系统主要是农业部门及其所属的植保系统,在县、市一级设有农业局,乡镇一级有农业技术推广站,村一级有农业技术员;物资供应系统指供销社系统,在市一级设有供销社,下属生产资料公司,乡镇一级设有供销社营业部,该系统负责防治物资的供应 。上述集中统一的防治系统是在追求产量的压力下建立起来的 。自上而下的对产量的压力对于提高农产品供给、解决人口压力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它往往追求短期效益,难以顾及农业的长期发展以及社会效益 。由于追求产量,因而在任何一项综合防治措施的推行上都采取了较为谨慎的态度 。天门市在 1976~1978 年曾一度以生物防治手段为主,但后来否定生物防治的原因是由于难以有效控制病虫害而导致减产,每年使用哪个品种的农药都要由政府的主要官员来确定 。生物农药 Bt 制剂之所以难以大面积推广也是由于防治系统担心其抑制害虫的有效性 。化学农药销售方面的利益团体也是一个值得考虑的因素 。化学农药属专营性农用生产资料,技术指导和服务系统(农业部门)负责新型农药的推广、销售,物资供应系统负责常规农药的销售,两个系统的额度比例(由政府文件规定)分别为 15% 和 85% 。目前还没有发现这两个系统对 IPM 技术推广的不满意见,但如果 IPM 技术大面积推广导致化学农药销售额大幅度下降而使两个系统的利益受损,必然会引起强烈的反应 。调查表明,地方政府官员对本地区的环境状况也较为关注,对病虫害防治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也有一定的了解 。但其主要的注意力还是放在产量上 。原因有两点,一方面是很难确切掌握农药施用在多大程度上导致农业污染,农业污染在整个环境污染中所占的比例和份额,以及农业污染通过什么途径影响和破坏生态系统并最终威肋人类生存;另一方面负责农业生产的政府官员在工作中的主要压力来自于农产品的产量,降低农业污染和保护环境并没有纳入这些官员的岗位责任和政绩评价之中 。农业防治的决策者是各级政府官员,决策过程是高度集中的,防治措施也是统一实施的,因此 ,IPM 项目分散决策的运作方式难以在天门市推行 。由此可见,制度因素是影响技术变革的主要因素之一 。4 解决问题的对策及政策建议IPM 项目在湖北省天门市 4 年的试点工作已告一段落,项目工作也取得了很大进展 。考虑到该项目的目的是向全国的主产棉区推广和应用棉花 IPM 技术体系,因此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应加以总结,对有关的问题也应提出改进的政策建议 。天门市 IPM 项目的实施表明:①由环境压力而引致的技术变革在兼顾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前提下是可行的;②值得重视的问题是,IPM 技术体系的运作方式带来了防治体系的制度选择问题 。问题主要表现在分散决策导向与统一防治体系的矛盾 。这关系到与分散决策运作方式相联系的 IPM 技术措施能否发挥出最佳的防治效果 。对于这个问题,简单地用一个方面来否定另一个方面并非是唯一的选择方案 。制度演进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新技术在推广应用过程中可能在某一时间以适宜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推进制度变革 。需要作出改变和调整的不仅是原有的制度安排,新技术本身在推行过程中也必然作出一定程度的改进和调整 。IPM 项目在推行过程中不仅要研究和开发适合当地条件的技术体系,也应探索适宜的运作方式:(1) 考虑到天门市(以及中国大部分主产棉区)农业防治的决策者主要不是在农户一级,而是地方官员和农业部门,因此,技术培训的重点也应放在各级政府主管农业的官员和农业部门的技术人员 。(2) 有关技术措施往往是在某一级政府的组织动员下在该行政区域内统一实施的,因此技术也应作相应调整,研究制定适宜大面积实施的技术措施 。(3) 由于农业部门及其所属的植保体系负责向本级政府提供病虫发生情况和趋势,并提出防治方案,因此,项目的物力和财力投入应更多地加强植保体系的技术装备和人员培训 。为了更有效地发挥 IPM 技术体系的防治效果,国内的农业管理体制和农业防治体系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相应的改进和调整:(1) 应将保护环境和改善生态环境目标纳入到地方政府官员和农业部门的岗位责任和政绩考核之中 。创造一个有利于 IPM 技术体系及其它可持续农业技术推广和应用的外部环境 。例如提倡生态农业、可持续农业发展模式;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关注农业污染问题并定期公布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环境问题的讨论并表达对改善生态环境的愿望和要求 。(2) 将高度集中统一的农业防治体系相对分散化 。例如在县市一级集中统一防治与农户分散决策之间选择中间层次,把集中于县市一级的农业防治决策权分散到乡镇一级,有条件的可以下放到村一级 。县市一级主要是进行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防治工作的督导、检查,乡镇、村一级则根据本区域的病虫发生情况和趋势,确定防治措施,形成更为灵活有效的决策过程 。(3) 目前农民虽然难以成为农业防治的决策者,但可以首先成为积极的参与者 。应建立有农民参与的病虫测报体系,全面掌握病虫害发生状况,准确地反映出大面积棉田中不同区域的微观生态系统的差异 。通过鼓励农民对病虫测报体系的参与,提高农民的综合防治意识和技术水平,并建立起有效的渠道以表达农民对病虫害防治措施的意见和建议 。农业服务中心是做什么的农业服务中心以向农民推广农业技术为主要职责,主要做:农业服务一、推广普及农业科学技术、农业机械 。二、抓好农业生产管理工作,加强对村级农民技术员的培训、指导、管理工作 。三、负责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人畜饮水工作;搞好水利资源和设施管理工作 。四、为农民提供科技信息,并开展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 。五、做好涉农项目筛选、储备、管理、申报等相关工作;抓好农村商贸流通工作 。六、掌握本辖区内种养殖业基本情况,强化植物疫病防控,鼓励并积极引导种养殖户生产加工绿色、无公害、有机食品,减少种养殖过程中的农药残留和加工过程中滥用添加剂的现象 。林业工作一、宣传与贯彻执行林业法律、法规和各项林业方针、政策 。二、协助乡镇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指导农村集体、个人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开展森林资源调查、造林检查验收、林业统计和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 。四、做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依法保护管理林地、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 。五、协助处理山林权属纠纷、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 。六、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为林农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七、负责本辖区内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做好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的发放和护林员的管理工作 。扩展资料:农业服务中心需要搞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做好农机新技术指导、新机具的推广和农机信息服务工作;组织各类农业机械的技术检测、机具维修、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为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和农村建设做好农村运输 。农机堤灌、收割、农产品加工与农田基本水利设施建设等各项社会化服务指导协调工作;负责本镇农业机械的建档及统计上报工作,组织农业机械进行抢险救灾;抓好辖区内交通安全工作,提高人民安全意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农业服务中心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什么?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职责:1、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业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农业、畜牧业、农机技术推广服务,负责农业综合技术培训;2、承担农业承包合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畜牧兽医、农业综合开发、农产品质量检测、农用物资、乡镇企业管理服务等工作;3、负责扶贫开发工作,负责对各级各部门帮扶乡镇项目资金的对接工作,组织实施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小康建设和以工代赈、农田基本建设工作;负责财政扶贫资金的项目立项,申报管理工作;4、承担新农村建设、生态文明家园建设、危房改造等工作 。承办乡镇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扩展资料: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工作内容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农业机械化推广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搞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做好农机新技术指导、新机具的推广和农机信息服务工作;组织各类农业机械的技术检测、机具维修、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为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和农村建设做好农村运输、农机堤灌、收割、农产品加工与农田基本水利设施建设等各项社会化服务指导协调工作;负责本镇农业机械的建档及统计上报工作,组织农业机械进行抢险救灾;抓好辖区内交通安全工作,提高人民安全意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农业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的哪些行政执法行为可以转为刑事案件?农业农村局的有一些行政执法行为比如说农药及其包装物的管理行为可转化为刑事案件 。民事法律案件的案宗怎么写常用几种法律文书写法(一)基于目前我国法律诸多现状和深层次的原因,打官司实乃并非上策,相信大家在生活中都有诸多体会,平时也耳濡目染了许多法律之怪现状,但我要说的是,法律虽不是做好选择,但有时是唯一选择,作为一种工具,只能备而不用,但不可用而不备,即便在发达国家,法律的价值平等,公平,正义,效率也绝难百分百的体现 。好下面给大家提供几个样本,用得着,你就比葫芦画瓢 。民事诉讼状原告:巩耀华,性别,男,年龄:民族,汉,住址:邯郸市和平路396号内2-206电话xxxxxxxxxxx被告:朱峰,性别:男,住址:山西省介休市义棠镇师屯电话;xxxxxxxxxxx诉讼请求:1 退还欠款及利息10540元2 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约定,原告先付被告3万元预付款,由被告给原告组织电煤,如不成,被告将3万元退给原告,后由于生意未谈成,被告退还了其中的2万元,另1万元答应2006 年8月31 日前退还,并给被告出具了欠条,但时至今日,被告经再三催促,仍不履行给给付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第84条第二款,第88条第二款第(三)项,第108条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履行还款付息义务 。归还欠款和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此致介休市人民法院具状人:巩耀华2006年12月29日民事答辩状答辩人:邯郸市工商局法定代表人:杨志芳职务:局长地址:邯郸市高开区联通南路8号委托人:xxx电话:xxxxxxx答辩人因陈春长不服丛台区法院第1039号判决上诉,现提出答辩如下:一、原告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一)项,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而本案中作为原告的陈春长从未与工商部门发生过任何法律关系,工商部门也没与陈春长及其所在单位武安市洪营矿产品加工厂签订过任何合同或协议,不存在任何直接联系,也从未接到武安市洪营矿产品加工厂要求我局支付欠款书面的请求,关于其1997年将债权转让于陈春长一事,工商局更无从而知,收到债权转让书面通知,作为行政机关,工商局对上述当事人的民事行为不存在任何直接关系,因此,所诉原告、被告都不具备法定条件 。以上所述事实在一审判决中丛台区法院已作认定,我们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二、原告诉讼请求事由不能成立(一)邯郸市工商物资经销部系独立企业法人,对其民事行为应独自承担民事责任 。起诉状中称:“邯郸市工商局劳动就业管理处物资经销部不是独立法人,且该机构已撤销”的说法与事实不符 。邯郸市工商物资经销部于1992年10月22日登记注册,性质为集体所有制,法定代表人郭旭,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万元,由工商局劳动就业管理处一次性拨付其注册资金作为开办费用,根据《民法通则》第36条、41条、43条、《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5条、第6条,邯郸市工商物资经销部对其在存续期间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的经营活动,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邯郸市工商物资经销部吊销执照后的所出具的证明、公章与工商部门无关,应由行为人自行承担责任 。1998年12月8日,邯郸市工商局因物资经销部未按照规定年检而公告吊销其执照 。因此,自此以后,所有的以邯郸市工商物资经销部的名义而出具的任何证明都不具备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第48条,一切后果应由行为人自行承担责任与工商部门无关 。(三)工商部门承担清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邯郸市工商物资经销部在成立时,其主管部门邯郸市工商局劳动就业管理处已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足额拨付了资金,其内部经营管理与工商局无关,1998年12月8日工商局对该单位吊销执照后,又根据国务院清理机关办实体的相关规定,按照国家总局工商企字1999第109号文于同年执行企业脱钩,将其法定代表人郭旭同志从就业处调到市局下属科室,并成为一名公务人员,同时邯郸市劳动就业处解散 。而从起诉状中可以看出拖欠货款在1999年11月23日,已过追诉时效,2000年5月9日和2002年4月28日的欠款条未经工商局授权,加盖公章不具任何法律效力,因此工商部门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特请求邯郸市人民中级法院驳回陈春常上诉请求,依法维持原判,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此致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答辩人:邯郸市工商局代理人:xxx二OO七年三月十九日代 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人在邯郸市兴发供热有限公司诉邯郸市工商局行政处罚一案中担任被告方委托代理人,综合庭审情况,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在法庭调查期间,原告方临时改变起诉书中的事实和理由,并认为我方当庭出示程序方面的证据是逾期提供,是不符合事实和高法司法解释,其原因如下:1、我方在法定的举证期间,及时向邯郸县人民法院提交了卷宗,且此案业经邯郸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审查并付诸于行政强制执行,说明本案在程序反面不存在瑕疵,而且由于卷宗原件已在法院保存留档,所以在庭审中不能也没有必要再次向法院行政庭出示原件卷宗,虽然我们向法庭提交的证据目录中没有列明此项,但并不能证明我们没有在法定期间提交此卷宗 。2、根据原告方的起诉状所称,在诉状中原告也仅提到行政处罚的法律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处罚依据不当两个部分,原告方对我局行政处罚程序方面也并无异议,而且在行政程序中并没有提出反驳事由和相关证据,却在庭审中临时改弦易辙,提出以前并不涉及的程序问题,在庭审质证中,我方就事实部分举证完毕后,审判长允许继续就程序部分补充举证,我方依照法庭许可,就原告提出的听证程序问题举出了卷宗的11、12、13、49、50 51、52、53、54页予以说明,证明我方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由于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程序方面的反驳理由和证据,在诉状中也未涉及,其当庭提出新的听证事由,我方有权予以补充相关证据,因此我方当庭提交的卷宗程序部分复印件,根本不属于于该《规定》第一条所规定的情形,也根本不属于逾期提供证据 。3、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我方有权当庭补充证据 。据高法《关于行政处罚解释》第28条,庭审中,我方有权提出补充证据,况且庭审中已经过法院许可,对方对此以我方逾期提供证据为由不予质证,只能说明其对法律研究知其一不知其二,应视为放弃质证 。4、原告方在庭审中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明我方在中存在程序瑕疵原告在整个诉讼中,没有提出任何证据,对于原告提出的没有让其听证一事,原告作为新的事由当庭提出,但却没有相关事实证据,虽提出了在诉状中并未涉及的程序问题,但却没有相反证明予以反驳,对于我方补充的程序证据部分,原告不予质证,并不能说明我方处罚程序错误,行政行为当然无效 。二、原告代理律师认为价格问题是物价部门的事,工商部门查处“滥收费用”属于越权无效,这是原告方对法律的曲解 。1、《价格法》并未规定该法执法主体是单一执法主体,只有物价部门一家,据该法第5条,其他部门作为政府下属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内,仍有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2、相对于《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河北省反不正当条例》都是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这一原则,我方在行政处罚中依据《河北省反不正当条例》对原告予以定性处罚,并无不当之处 。3、对于我方使用的省工商局的规章、国家计委、省物价局、邯郸市物价局等规范性文件,原告认为没有法律效力,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上述诸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并不矛盾,也没有内容上的冲突,只不过是有关内容及具体价格收费的细化,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约束力,因此应认定属于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4、上述文件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具有垄断地位的供气行业进行约束限价,符合《价格法》第十八条及其立法精神,是政府干预垄断市场,调控价格收费的具体体现 。依法应予支持三、个别化服务不应看作原告乱收费用的一块遮羞布 。原告所谓的与本案中河北安霖制药有限公司的供热合同及补充协议,不是乱收费,对于其强制收取的本已明文取消了的热力贴费认为是合同自愿,属于原告对企业提供的“个别服务”,是没有法理依据的1、法律上从未有过个别化服务的概念,原告无论和谁签约,无论提供什么样的服务,都改变不了原告作为垄断独占行业的特殊性,对原告区域内企业及居民来说没有可选择性,只能被动接受服务 。2、据《价格法》第18条及《河北省不正当条例》第12条对原告收费性质及其本身主体地位,已有明文规定,原告以个别化服务为由,不能说明其收费行为是正当的,是合理的,对此作过多解释结果只能掩耳盗铃,欲盖弥彰 。3、原告属于特殊行业,其自身经营行为不能根据《合同法》来充分实现合同意思自治,事实上,从原告提供的供热合同上看,属于原告方提供的格式化合同,并非双方充分自愿协商的结果 。四、原告提出的邯郸市人民政府2005第76 号文没有溯及力的问题是原告主观认识错误1、原告的违法行为发生时,已由国家计委省物价局发文,但原告仍要收取本已明文取消的热贴力费,系原告没有遵守国家法律有关规定,仍是违法行为 。原告认为邯郸市政府文件下发较晚,对其无约束力是错误的,因为此时比市政府文件效力较高的文件已经生效,以确认原告收费性质属于乱收费,自当禁止,否则就是顶风作案 。2、邯郸市政府文件下发时,原告并没有主动纠正其违法行为,也没有退还当事人多的费用,属于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违法结果及危害并未消除,工商部门对此予以处罚,没有错误 。3、我们注意到,在原告实施违法行为之前,河北省物价局冀价工字(2002)91号文已经发布,并在通知第一项中明文停止收取热力贴费(凡遇此收费项目性质、内容项类似的,不论冠于何种名称,一律停止 。)所以,原告对于其收费无论如何强调其个性及特殊性,都不能改变其违法这一事实 。五、原告在庭审中对我方认定事实没有相反证明原告在法庭调查阶段,没有举出任何证据去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仅口头表示异议,但对我方所提交法庭的证据部分,由于大部分都属于原告本身提供,对此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方没有足够理由辩驳,也没有出示一份合法有效的证据,恳请法院对我方提交的证据依法予以确认 。六、对于我方提出的法律适用部分,原告也没有提出合法有效的依据予以反驳在本案中,原告律师对于正在生效的法律部分的真实有效性,没有异议,对于法律的关联性对方没有提出足够理由予以否定,因此,应认定我方适用法律正确,自由裁量适当,做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准确,处罚幅度适当 。综上,原告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依据,也未提出任何带有决定性的足够事由予以反驳,我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得当,恳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代理人:xxxx张中民2007年7月14日管辖异议书丛台区人民法院:你院受理的原告邯郸市第二制药厂诉我单位“行政撤销”一案,现提出管辖异议如下:一、本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不属你院管辖 。理由是本案具体行政行为是由我局注册分局以邯郸市工商局的名义作出,管辖地应该在邯郸市工商局机关所在地,我单位已于2006年3月份搬迁至高开区,从地理位置上看,本案应当由邯郸县法院管辖 。二、本案原告直接以邯郸市工商局为被告提起诉讼,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地以及被告所在地均不在贵院管辖辖区之内,故贵院对此无管辖权 。三、本案中的当事人邯郸市第二制药厂系丛台区政府区属企业,与丛台区法院同属一地,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从公平、公正的角度考虑,案件也不适宜由你院管辖 。综上,本案不属于你院管辖,特此提出管辖异议 。此致丛台区人民法院异议人:邯郸市工商行政管理代理人:xxx二00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行政答辩状答辩人:邯郸市工商行政工商局地址:邯郸市经济开发区联通南路8号法定代表人:杨志芳单位: 邯郸市工商局: 局长委托代理人 :薛求实单位:邯郸市工商局法规处: 副处长答辩人就邯郸市禾下土种业有限公司、大名县农家乐农业中心技术推广站、成安县种子公司诉我局行政复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一、答辩人作出的邯工商复字(2006)第003号复议决定的经过及事实依据 。2006年2月,成安县工商局接举报,对中种集团承德长城种子有限公司制售假种子立案调查,并与2005年5月31日做出(2006)第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当事人中种集团承德长城种子有限公司对此处罚决定不服,于2006年6月9日向答辩人提出复议申请,复议申请人请求事项为:依法撤销成工商处字(2006)第25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提请复议的事实和理由是:一、申请人依法经承德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具有种子合法经营资格,其生产产品勤吉53(长城98)于2002年取得河北市场准入资格,其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二、本案处罚主体不适格 。申请人未在成安县境内从事种子经营活动 。其涉案产品无法确定为申请人的产品,也无法认定通过何种方式流入成安,从而无法认定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其处罚主体错误;三、申请人没有从事误导消费者行为,其种子包装及标注内容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四、适用法律错误定性应使用《种子法》而非《河北省反不正当条例》;五、处罚不当 。本案实际行为人是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流通领域当事人成安县种子公司等,追究生产领域的生产者即本案申请人是不妥的;六、本案已过两年时效,不应再作行政处罚 。申请人提交了几分证据: 1、河北省玉米杂交种区域试验总结;2、长城98平全县玉米新品种推广情况报告;3、长城98丰宁县玉米新品种推广情况报告;4、长城98承德县玉米新品种推广情况报告;5专家对滦平县吨粮田田间测产报告;6 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 。答辩人接到复议申请后,认为符合《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并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7条,依法予以受理,同时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成安县局,限期要求成安县局提交其作出(2006)第25号处罚决定的依据、证据及其他材料 。被申请人成安县工商局依法进行了答辩 。被申请人认为:成安县工商局所作出的成工商处字(2006)第25号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主要理由如下:1、被申请人认定虚假表述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2、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行为事实清楚,处罚有据;3、被申请人实施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并向我局报送了行政处罚卷宗 。经审查,复议机关认为:按照国务院三定方案职责分工和违法行为发生在承德这一事实,将成安县所做出的(2006)第25号处罚决定予以撤销,由被申请人及时将本案移交承德市工商局处理 。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1虽然国务院三定方案对工商机关职则有分工,但《种子法》作为上位法、专业法关于标签的问题查处已授权工商局2违法标注行为发生在厂家,成安经销商经营的是厂家标注好的产品,据《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应由承德管辖 。3提请复议案件未涉及种子质量问题 。二、成安县工商局作出的(2006)第25号处罚决定,定性错误,超越权限,适用法律不当,答辩人依法撤销,符合法定依据和法定程序 。经审查,成安县工商局作出的(2006)第25号处罚决定,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定性与举报不符 。原告当事人邯郸市禾下土种业有限公司、大名县农家乐农业中心技术推广站、成安县种子公司向成安县局举报中种集团承德长城种子有限公司制售假玉米种子案,成安县局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案件性质是中种集团承德长城种子有限公司在其产品包装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标注,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是否构成生产假种子案,成安县局对此在案中没有涉及 。由于本案事发时间较长,牵涉部门复杂,以往公安、质检、农业部门已进行过调查,此前,磁县公安,邯郸市公安已按假种子作过侦察,成安县局对此案定性表面上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否是假种子案,原告当事人邯郸市禾下土种业有限公司、大名县农家乐农业中心技术推广站、成安县种子公司及中种集团承德长城种子有限公司究竟是谁制售假种子,从举报及有关事人的材料上看,模糊不清,不能定论,为办案,或者说为完成罚款任务,避重就轻,刻意回避问题实质,做出虚假标注的认定,就其查证事实及定性,明显属于事实不清 。2成安县局处罚决定超越职权 。按照成安县局的认定的事实,本案是流通领域的销售商邯郸市禾下土种业有限公司、大名县农家乐农业中心技术推广站、成安县种子公司购买代销生产领域生产厂家中种集团承德长城种子有限公司所生产的不再分装的合格种子共计77800公斤,价款451240元,产品包装标注明显与审定公告内容不符,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及国家局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的答复,流通领域中发现质量有问题有权对产品即经销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如商品质量问题属于生产环节所致,应移交质检部门追究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的法律责任 。就本案来说,原告当事人邯郸市禾下土种业有限公司、大名县农家乐农业中心技术推广站、成安县种子公司即便作为举报人,就其经销虚假标注的种子已构成流通领域的违法行为,应当作为本案处罚主体,成安县局却对生产领域的厂家中种集团承德长城种子有限公司做出处罚,明显超越职权,处罚主体错误 。本案即便定性为虚假标注,由于中种集团承德长城种子有限公司向其代理商邯郸市禾下土种业有限公司、大名县农家乐农业中心技术推广站、成安县种子公司提供的是不再分装的袋装种子,其标注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即中种集团承德长城种子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承德市,违法行为的实施,完成地在承德而非成安县区,成安县属于产品的经销地或者是发现地,另据《行政处罚法》第20条的规定,本案即便定性为虚假标注,违法行为地在承德境内,成安县局对发生在生产领域的厂家予以处罚,而违法行为发生地又不其在辖区,因此,行政处罚明显超越法定职权 。在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认为据国家局对安徽省局答复,危害结果地也可以作为行为地,我们注意到该答复是针对投机倒把行为的请示答复,由于本案定性为虚假标注,依据我省反不正当条例予以处罚,对此案不能依据该答复,且该答复时间已久,请示的效力较低,又不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此没有此类规定,因此没有采纳 。随后我们同成安县局一起到省局请示,省局口头作出答复,对邯郸市局撤销本案予以肯定 。3、本案适用法律不当对于标签虚假标注问题,《种子法》(注:该法是上位法也是专业法)第62条已有明确规定,如认定标签存在问题,本案应按照《种子法》予以定性处罚 。三、有关原告起诉状的几个问题1原告损失 。原告同承德公司种子赔偿纠纷问题属于民事范畴,应当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工商部门依法查处流通领域的违法行为,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复议权,依法对下级工商部门实施监督,是工商部门依法行政,没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2对于原告诉称答辩人“按流通环节出现质量问题立案,又以无权管辖为由撤销成安县局的处罚”问题 。在原告举报时,工商部门所掌握的材料有限,本案是否是流通领域的质量问题,谁是违法主体,谁有违法行为,有无管辖权等等,当时不能定论,只能在调查后得出结论认定 。复议后,对成安县局案卷调查发现,整个卷宗在违法事实方面,只认定虚假标注,根本不涉及质量问题 。而所认定的违法事实发生地又不在其辖区,故此不能认定是流通领域的质量违法行为 。因此,立案与销案,二者并不矛盾 。3关于长城公司是否在承德以外及原告辖区经销种子问题,经销种子,或者说经销假种子,无论是否故意,无论是否应当知道或知道,就本案来说,原告及承德种子公司都存在经销行为,如果没有中间环节,即没有原告方的代理行为,作为厂家直接将种子卖给农民,可以认定长城公司销售行为存在,但本案是中间商存在流通代理,正是通过他们才将种子卖给农民,因此流通环节的当事人是原告本人,原告实施了流通代理行为,这是没有争议的 。4关于违法行为地的举证问题,就本案来说,我们对长城种子公司售给原告当事人种子一事没有疑义,由于成安县局对其违法行为认定为虚假标注,即包装存在问题,从其搜集的合同,库存照片,当事人的协议上看,种子成袋包装并非裸装,包装制造行为在生产厂家完成,种子随其包装物及附面标示一起交付且原告不再分装,因此认定虚假标注行为在承德没有错误 。综上所述,成安县工商局所作出的成工商处字(2006)第25号行政处罚事实不清,定性错误,超越管辖权限,适用法律明显不当,据此,答辩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0条、《行政复议法》第28条、《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11条之规定,撤销了本案,并移交违法行为发生地承德市局查处 。从复议受理到复议决定的作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适当,依法撤销成安县工商局所作出的成工商处字(2006)第25号行政处罚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原告当事人的损失,我们深表同情,但由于工商部门职责及权限所限,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能超越法律权限,原告的损失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滥用诉讼权利对本案无济于事请求成安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邯郸市禾下土种业有限公司、大名县农家乐农业中心技术推广站、成安县种子公司对我局行政诉讼,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此致成安县人民法院答辩人:邯郸市工商局代理人: xxx2006年9月27日支付令申请书申请人: 陈浩男 男,42 岁,民族汉电话xxxxxxx地址:河北省邯郸市和平路396号内2——206被申请人:朱之峰,男地址:山西省介休市义棠师屯村南头电话:xxxxxxxxxx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偿还人民币及利息10054元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约定,申请人先付被申请人3万元预付款,由被申请人给申请人组织铁精粉,如不成,被申请人将3万元退给申请人,后由于生意未谈成,被申请人退还了其中的2万元,另1万元答应年月日退还,并给被申请人出具了欠条,但时至今日,被申请人经再三催促,仍不履行给给付义务 。据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其立即偿还人民币1万元贷款及利息540元 。此致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申请人: 陈浩男(公章)××年××月××日附:借条 。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是干什么的?跟农技站,农科站有什么区别?直属上级是哪个单位?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是向农民推广农业技术的,而农技站、农科站的主要职能是直接面向农民,负责一个地方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指导农民生产,为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农业生产、振兴农村经济服务 。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乡镇下属的事业单位,农技站,农科站是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区公所一级的基层 。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1、负责涉农法规的宣传、贯彻、执行,编制农业技术推广计划,负责本辖区内各项农业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及对本辖区内粮食、蔬菜、水果等作物病、虫、草、鼠害的预测、预报,并积极组织防治;负责本辖区内农业新技术的引进及新品种的引种实验、示范、推广、培训和宣传工作,加强田间技术指导,做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搞好主要农作物的栽培技术指导及各项增产技术措施的安排、督促落实;搞好中低产田改造、配方施肥、提高地力;收集传递农业生产、科技、市场信息,指导农户选好生产项目,合理运用农业新技术;加强农技服务能力,积极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出谋划策,为本镇农业发展提供服务 。2、负责对农村土地承包、农村集体资产、农民负担进行监督、审计和管理;调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导;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及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负责农村经济统计工作,全面系统、及时地搜集、整理、提供本镇的农村经济统计数字,开展统计分析,指导各村调查点的工作,按时上报各种报表,并做到准确及时 。3、负责宣传贯彻执行《森林法》和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助政府制定全镇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保护和管理辖区林业资源;认真组织实施"生态建设"和"退耕还林"两大工程,加强对林业资源和野生动物的保护,依照有关规定及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检查监督本镇的林业采伐、运输和销售;严禁乱捕滥伐,调处林地纠纷,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毁林案件;认真做好本辖区内林木病虫、鼠害调查防治和护林防火、林政管理、林权、林地纠纷及边界纠纷调解工作;负责指导农村集体、个人发展林业生产;负责本镇绿化造林任务的规划设计并落实管护 。4、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水法及法规,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管好、用好由本镇所管的水利工程设施,做好除险加固、安全检查和安全评定工作;制定与实施本镇水利、水保及水产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本镇水利管理机构的建设及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界确权工作;执行上级有关防汛工作指令,组织防汛抢险劳力、物资器材,指挥本镇防汛、抗灾工作;负责本镇境内的水土保持监督预防及水土流失的治理工作;负责本镇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规划、勘测设计、组织施工、技术指导、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做好统计报表、检查观测记录等基础工作,建立小型水库工程技术档案;负责组织指导养殖户做好鱼苗、鱼种的生产和鱼药、鱼饲料及渔业水域的管理,协助渔政执法,以及组织实施全镇范围内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管理,做好境内水生物的防疫和检疫工作 。【农业技术服务中心的职责 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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