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26日16:54,产妇王某因“停经9月余,不规律下腹胀痛12小时”至姚安县某医院妇产科住院待产,初步诊断:G3P1孕40+4周头位先兆临产……
入院后经过相关检查及评估后行阴道分娩,于2017年10月26日22:38顺产分娩1活男婴,重2950克 。
2017年10月27日05:20分值班护士巡视病房时发现新生儿口周青紫,随后抱入产房辐射台进行保暖、吸氧治疗,10分钟后病情好转,继续保暖至07:40,患儿面色红润,呼吸畅,吸允可,一般情况可,抱出辐射台交予家属抱回病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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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7日08:50护士抱新生儿去洗澡时发现患儿全身皮肤苍白、呼吸微弱,肌张力差,心率120次/分,立即给新生儿辐射台保暖、清理呼吸道、胸外按压等抢救措施,最终抢救无效于10:30宣告患儿死亡 。死亡诊断:新生儿猝死原因待查:新生儿先天性心肺发育不全?新生儿吸入窒息?
维权经过
事件发生后,患儿父母难以接受,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遂向姚安县卫生局反应,并在卫生局的指导下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楚雄彝族自治州医学会出具的楚雄医鉴字(2017)18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鉴定意见:
姚安县某医院在为患者王某之子提供医疗服务活动中末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姚安县某医院医疗活动中存在的不足与患者王某之子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 。
2 、专业律师团队介入
经过半年的努力,已经是心力交瘁,但是却获得这样一个结果,而且鉴定报告并没有解决心中的疑惑和不平,遂找到我中心,希望能够最终给他们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
我中心接到案件咨询后,非常重视,遂立即对涉案的所有病例资料以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进行审查,召开专家论证会;
在经过仔细分析后发现,患儿在05:20就出现了病情的变化,但是医务人员仅仅给予保暖等处理,并没有及时进行检查,查明患儿病情发生变化的原因,结合其他的依据,
我们分析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的鉴定有失公允,随后我中心出具维权策略分析报告,指出医院诊疗行为上的不足,并建议启动司法鉴定,查明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的过错,同时也强调本案未进行尸体解剖的风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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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启动司法鉴定
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18)LC法鉴字096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载明:
1、 姚安县某医院对王某及其王某之子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为:医方在王某之子病情发生变化时观察不仔细,没有足够重视 。
2、 姚安县某医院对王某及其王某之子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的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无法判断 。”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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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被告姚安县某医院在为王某及其王某之子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 。
过错为:医方在王某之子病情发生变化时观察不仔细,没有足够重视,姚安县某医院依法应当对于王某之子死亡的后果及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
王某之子死亡后,姚安县某医院已经告知原告王某、苏某有权要求进行尸检,王某、苏某表示不要求尸检,致使姚安县某医院对王某及其王某之子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的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无法判断;
故王某、苏某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最终判决姚安县某医院承担50%赔偿责任 。
法律点评
【不构成医疗事故,应该怎么办?】对于医疗纠纷的处理,医疗鉴定是关键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在鉴定标准、鉴定人员组成、鉴定方式及程序等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距,而鉴定结论决定着整个案件的成败;
故在进行医疗维权中,一定要明确维权的步骤及程序,选择最优的鉴定方式,同时在鉴定中进行有针对性的陈述,才是案件最终胜诉的保证;
在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情况下,医疗纠纷的维权需要专业的医疗纠纷团队律师处理,才能够尽可能保证案子的胜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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