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2月5日电(采访人员沈成)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近日联合发布通知称,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重点群体可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
通知称,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从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3年内按每户每年1.2万元的限额,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中扣除 。最高限额标准可提高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
上述重点人群包括:建立档案的贫困人口;持有《就业创业证》表示“个体户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个体户税收政策”;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户税收政策》的人员 。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下岗再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同时,通知明确,企业招用已建档的贫困人员,以及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并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收税政策”的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当月起,3年内按实际从业人数依次扣除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额度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增加30%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的定额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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