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依据在我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条要求,城镇家庭申请办理住房援助的,理应经过城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或是立即向县市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明确提出;
经县市级人民政府民政审批家庭收益、资产情况和县市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批家庭住房情况并公示公告后,对合乎申请条件的申请者,由县市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选择给与确保 。
乡村家庭申请办理住房援助的依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要求实行 。
【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