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管制人有哪些义务,管制刑罚的刑期如何计算?


1被控人的责任是什么?
控制由人民法院依照规定裁定,在公安部门管教和公众监督下,不拘留轻度罪犯,限制其一定自由的,是一种酷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管制的执行机关是公安部门,一般是县、县、市派出所及其大中城市辖区、县公安局 。在司法实践中,承担实施的公安部门可以在公安保卫委员会的帮助下,分配公安派出所、公安特派员和有关部门的护卫机构 。执行机关应当向罪犯所属单位或者居住地群众公布罪犯的犯罪事实,并在刑罚执行期间遵守刑法规定 。根据刑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这一要求包括:
【被管制人有哪些义务,管制刑罚的刑期如何计算?】1遵守法律、行政规章,听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许可,不得履行观点、出版、聚会、结社、游街、示威的权力;
3按照执行机关的要求报告自己的活动;
4遵循执行机关有关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移居,应当报执行机关批准 。
二、如何计算控制酷刑的刑期
监管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计算 。判决前先关押的,关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刑期满后,执行机关应当向本人及有关单位和居住地群众宣布终止管制,并发出终止管制通知书 。控制和额外剥夺政治权利的,还应当公布修复和履行政治权利 。执行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检察院解决 。
剥夺权利是指对罪犯在一定阶段或者终身公民权利的酷刑 。被剥夺的权力范围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职权;军职权;拥有各种荣誉称号和其他权利 。
剥夺权利刑的执行程序是:判决生效后,法院将裁决书团本发给罪犯居住地的警察机关或者有监督权的多个机关,由其监督执行 。刑期起有两种情形:作为主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作为附加刑,自主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