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留底退税

留抵税额,简易可了解为当进项税大于销项税时,即出现了留抵税额 。进项税是指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等时候支付的增值税额 。而销项税,则指销售时收取的增值税额 。
目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以下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能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回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金所属期起,持续六个月(按季缴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少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是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出现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惩罚2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制度的 。
法律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规定 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以下称留抵退税)制度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以下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能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回增量留抵税额:
(一)自2019年4月税金所属期起,持续六个月(按季缴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少于50万元;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是B级;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出现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惩罚2次及以上;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制度的 。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

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留底退税

文章插图
什么情况下进项税要比销项税高呢
商品未能及时销售、未能及时获得进项税发票等是比较常见的因素 。例如,一些加工制造业常常在销售旺季以前备货,会在短期内产生大量进项税,但本期销项税可能不足以抵扣,一些初创公司也可能在创立前期大量购入固定资产,一些企业可能生产时间较长,这类情况都可能产生留抵 。
以往,留抵税额一般向以后的纳税期(一般为一个月)结转,用于冲抵以后纳税期的销项税 。
我国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此后留抵退税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 。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明确,退税条件包含纳税信用等级为A或B级,36个月内不能有税收违法违规行为,自2019年4月税金所属期起持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得低于50万元等 。
【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留底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