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追诉时效期限,数罪并罚的情况有哪些?】
一、刑事追诉时效期限
刑事追诉时效期限犯罪通过以下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大刑为不满5年刑期的,通过5年;
2法定最大刑为5年以上满10年刑期的通过10年;
3法定最大刑为10年以上不满15年刑期的通过15年;
4法定最大刑为无期、死罪的通过20年,假如20年之后觉得务必追诉的须请示最高检察院审批 。
在检察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机关立案调查或是法院受理案件之后逃避侦查或是审理的,不受追诉时效期限限制,受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诉,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理应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测算,犯罪行为有持续或再次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结之日起测算,在追诉期限之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测算 。
针对“法定最大刑”的明确,应依据刑法规定的条款和量刑幅度,按法定最大刑来计算追诉期限 。假如所犯罪行的刑罚各自要求有几个或几种时,按其罪应适用条款的法定最大刑明确追诉时效期限 。
二、数罪并罚的现象有什么
1判决宣布之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的之外,必须在总和刑期下列、数刑中最高刑期之上,酌情确定实施的刑期,但是管控最大不得超过三年,拘留最大不能超过一年,刑期最大不得超过二十年 。
假如数罪含有被判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实行 。
2判决宣布之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觉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布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需对新发现的罪做出判决,把前后2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实施的刑罚 。早已实施的刑期,理应测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 。
3判决宣布之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需对新犯的罪做出判决,把前罪没有实施的刑罚和后果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实施的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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