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办理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 , 是指婚姻当事人因不能就离婚或离婚后的、财产及债务处理达成一致意见 , 而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 由人民法院作出调解或判决的离婚制度 。
1诉讼离婚的请求权 , 为充分贯彻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 , 并奉行自由离婚主义 , 因而婚姻当事人双方均可在存续期间提出离婚诉讼 。论其是否有过错 , 在离婚诉讼的请求权上双方是平等的 。
2离婚诉讼的程序 , 调解 相较两岸离婚立法 , 对于诉讼离婚制度 , 都主张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 , 只不过大陆在审理过程中调解 , 而台湾是在审理前调解 。台湾民事诉讼法第577条规定 , “离婚之诉及夫妻同居之诉 , 于起诉前应经法院调解 。”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是否“感情确已破裂” 。对于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 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外 , 一方被宣告失踪 , 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 人民法院亦应准予离婚 。
二、起诉离婚能委托代理吗
鉴于离婚诉讼直接涉及当事人人身关系 , 具有与其他一般案件不同的特点 , 那么反映在诉讼程序上也自然有特别规定 。比如 , 调解是处理离婚案件的法定程序 。审理离婚案件的核心问题是确认双方是否已经具备解除的条件 。根据《婚姻法》规定 , 判断是否应当离婚的唯一标准是双方感情是否彻底破裂 。但是“夫妻感情”变化微妙 , 双方感情是否彻底破裂 , 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 , 破裂与否的事实 , 和好是否有望等 , 不是委托诉讼代理人所能表达和决定的 。即使是有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也不能对“离与不离”问题表态 。
在“离与不离”的问题上 , 任何人都不能代替当事人做出决定 。
所以 , 在司法实践中 , 离婚案件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 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 , 仍应出庭 , 以便审判人员正确判断是非曲直 , 也便于审判人员进行调解工作 , 看是否有和好的可能 。就算不能表达意志的当事人无法出庭 , 那么其法定诉讼代理人也应当出庭 。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 , 比如当事人出国在外、身患重病、在特殊岗位等等 , 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 写明自己对婚姻关系、和等问题的意见 。该条规定 , 既是对离婚案件诉讼代理权的一种限制 , 也体现了法院一贯的对处理离婚案件的慎重态度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 , 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 , 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 , 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
【怎样办理诉讼离婚,起诉离婚能委托代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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