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处理方法 下落不明满几年宣告失踪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
该制度是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 。它是一种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得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兼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处理方法
1.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情况
第一,在案件审理前就下落不明的 。比如一些离婚案件,由于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要求离婚的,法院只能按法律程序公告送达法律手续,缺席判决 。到审理阶段和执行阶段都无法找到被执行人,致使案件无法得到执行 。
第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下落不明的,比如有的被告在开庭审理时出庭应诉,但到送达法律文书时找不到其人的,这种情况往往是被告预见到法院将作出对其不利的判决裁定等而隐匿起来,以拖延法律文书生效的时间 。
第三,在判决生效后执行过程中下落不明的,由于判决等法律文书对其不利,被执行人妄图逃避法律的责任,一躲了之,有的甚至全家一起外出,这种情况在法院执行案件中,占到了较大的比例 。
第四,由于法院执行人员工作不细致,缺乏耐心,人为的造成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执行人员通过邮寄传票,因传票被退回,或者上门寻找没有结果,一时无法查明被执行人的住址,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住址的情况下,就认定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处理方法 下落不明满几年宣告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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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解决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案件的执行问题
第一,对具有人身性质的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案件的执行 。比如对缺席审判离婚后抚育费案件的执行,权利人可以要求以被执行人离婚后分得的财产来抵偿孩子的抚育费,这种执行案件为数不多,但也应引起一定的重视 。
第二,对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的执行 。对此类案件,执行人员应在工商局详细调查其工商登记状况,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虽然被执行人住所地无法寻找,但这些公司往往存在出资不实的问题,依法可以追加出资不实者在不实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 。对公司及其他组织的调查是一项很细致的工作,这需要执行人员的耐心细致的工作,该追加的予以追加,从而避免一些人为的造成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
第三,对自然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案件的执行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主要是这类案件 。这就需要执行人员在执行中采取灵活的执行措施,穷尽法律所允许的各种法律手段 。
第四,大力加强法律宣传,加大执行力度,对抗拒法院执行,逃避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该拘留的拘留,该判刑的判刑,快不手软,以营造一个好的执法环境 。使那些妄想采取外出逃避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严重后果,敦促其能够主动履行 。
第五、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力量,加强有奖举报措施的应用,将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的资料刊登在各种媒体上,并对发现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及时向法院提供信息的人员予以一定的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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