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xt":"微信群聊、QQ群等互联网群组作为在线交流互动的网络空间 , 成为许多人工作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 管理员作为互联网群组的管理者 , 能够“踢人” , 是区别于普通群聊成员的重要标志 , 而围绕“踢人”权限也产生了许多纠纷 。
【案情回顾】
林某系微信聊天群“某业主群”的管理员之一 , 群成员仅限同小区产权物业业主 。 钱某于2019年受该群成员邀请加入群聊 , 2021年7月13日 , 该群管理员安某在群内面向全体成员发布通知 , 要求群内业主修改用户名 , 格式为“楼号+房间号+姓名” , 非业主和广告商自动退群 , 并表示 , 不修改者将在一周后被移出群 。 7月23日 , 钱某在群内发布聊天言论 , 称业主具体住址属于个人隐私范畴 , 业主是否愿意公示是业主的个人权利 。 林某在发言表示“不愿意遵守群规就请退群”之后 , 将钱某移出群聊 。
钱某认为 , 业主具体住址属于个人隐私范畴 , 业主是否愿意公开属于个人权利 , 林某在“某业主群”发布管理信息 , 要求群成员修改群昵称备注楼号、房间号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 , 故将林某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 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 , 涉案纠纷产生于业主群 , 该群成立的目的并非替代物业管理或发布行政措施 , 而是小区基于业主身份互相识别设立的交流平台 。 因此 , 钱某是否选择遵从涉案微信群规则 , 以及是否应被涉案微信群接纳的事实判断本身 , 应落入社会交往范畴 , 该行为并未创设民事法律关系 , 无需民事法律介入予以调整 。 法院裁定驳回钱某的起诉 。
【法官说法】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封瑜接受“人民说法”栏目采访时表示 , 互联网群组依托于互联网社交平台功能组建运行 , 群主或群管理员作为互联网群组事实上的直接管理者 , 对于群组成员的行为具有管理义务 , 而平台也赋予了群主或群管理员“踢人”、禁言等管理手段 。
“在本案中 , 林某行为并未直接侵犯到钱某的隐私权 , 并未刺探或不法获得并使用钱某隐私 , 所以 , 即使将之落入到民法范畴考量 , 也不符合隐私权侵权责任要素 。 ”封瑜说 , 但需要注意 , 互联网群组并非法外之地 , 管理权限的行使应当遵守互联网群组管理的相关规范 。
【电子商务|人民说法|互联网群聊管理员随意“踢人”算犯法吗?】据介绍 , 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 , 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 , 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 , 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 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网络群组、论坛社区版块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版块管理责任 , 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等 , 规范群组、版块内信息发布等行为 。 “若因管理行为创建了民事法律关系并构成侵权 , 相关人员也要就作为或不作为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 ”封瑜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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