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情形的赔


【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情形的赔偿义务人
“一个窃贼永远是保有者 。” [14]机动车被盗窃或抢劫以后,机动车的所有人失去监管、支配机动车的能力,因机动车产生的危险责任则应由盗窃者或抢劫者承担 。这是绝大部分欧洲国家法律制度的观点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13号)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机动车被盗窃或者抢劫后,所有人丧失了对机动车的支配力,控制机动车的盗窃者或抢劫者应当承担危险责任 。
然而,尚需考虑的因素是机动车所有人是否尽到妥善保管的注意义务,即其对机动车的被盗或被抢有无过错 。例如,车主忘记关车门或把钥匙忘在车上,使他人有机可乘 。如果所有人有过错,则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承担其过错限度内的赔偿责任,当然,这也属于补充性质的责任 。另外,机动车被盗或被抢后,车主应当及时报警、报失,以便警方能够及时控制局面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是对物之所有权人所要求的社会责任 。如果没有及时报警、报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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