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犯罪:虚开发票罪综述及裁判依据 虚开发票罪犯罪主体是什么


在外面购物时,通常可以收到工作人员的发票 。税务机票和许多效果,可以取回公司的报销,可以作为交易的基础 。但对于企业来说,税务机票与其税收密切相关,因此应根据相关法律正确开具税务机票 。那么,虚假发票的罪犯是什么呢?让我们来看看吧!
税收犯罪:虚开发票罪综述及裁判依据
一、虚开发票罪概念
根据2011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33条,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税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企业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企业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可以看出,虚假发票罪是指侵权人违反税务管理法律法规,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骗取出口退税、扣除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税务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
二、虚开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1)主要元素
虚假发票罪的核心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具有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核心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有企业以开票为基本业务,取得服务费、开票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个人为开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执行犯罪的,或者公司、公司、事业单位开设犯罪后,以犯罪为基本活动,不因单位犯罪论罪 。因此,针对企业的这类行为,不能构成单位犯罪,要以自然人犯罪论罪 。
(2)客体元素
虚犯虚假发票罪的对象是国家发票管理制度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普通票,是在购销产品、给予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多张税票相比,出具并收取的收付凭证 。
(3)主观要素
虚假发票罪主观上体现为故意和直接故意,即侵权人知道虚假发票会导致中国税收外流,仍然出具或者规定他人开具发票 。侵权人不故意虚假开具,但缺乏工作经验、粗心大意、分离、遗漏的,不得以本罪论罪 。
(4)客观要素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没有具体规定本罪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只说明是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税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因此,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规定的虚开行为也是虚开发票罪的行为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顺序和频道一次性出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假发票行为:(一)发票与实际经营情况不一致;(二)发票与实际经营情况不一致;(三)发票与实际经营情况不一致 。可见,虚开发票罪有四种表现形式:为他人虚开;给自己虚开;让别人给自己虚开;介绍别人虚开 。
三、虚开发票罪的认定
(一)虚开发票罪与非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要求,虚假发票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水平,才能构成虚假发票罪,并受到刑法的处罚 。情节不恶劣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税务局给予行政许可 。那哪种情况下可以称之为情节恶劣?刑法对此没有具体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二)补充规定,虚假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起诉: (一)虚开发票超过100份或虚开发票总额超过40万元; (二)虽未达到上述金额规范,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
(二)虚开发票罪与逃税罪的界限
逃税罪是指经营者以欺骗、隐瞒的方式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请,逃避纳税金额较大,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 。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方式,不缴纳或者少缴已扣税款,金额较大或者因偷税两次行政许可而偷税漏税 。虚假发票罪与逃税罪有以下区别:
1客体不同
虚假发票罪侵权的对象为复杂对象,即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逃税罪侵权的对象为简单对象,即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
2客观方面不同
虚开发票罪的客观表现可分为四种情况:一是为他人虚开;二是为自己虚开;三是让别人虚开;四是介绍他人 。逃税罪的客观方面体现在侵权人以欺骗、隐瞒的方式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请,或者不缴纳、少缴扣缴、已缴税款、逃避纳税额达到法定标准的行为上 。具体表现为:伪造、伪造、隐匿、私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列出更多的费用或不列出或更少的收入 。
3主体不同
虚假发票罪的核心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或企业;逃税罪的核心是复杂的主体,只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才能成为犯罪的核心 。
【税务犯罪:虚开发票罪综述及裁判依据 虚开发票罪犯罪主体是什么】(三)虚开发票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界限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故意违反税收法规,以虚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我国出口退税金额较大的行为 。虚开发票罪中的虚开具有欺骗意义,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性质有共同点,但两者有以下区别:
1客体不同
虽然虚开发票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都侵犯了国家税务管理制度,但虚开发票罪也侵犯了发票管理制度,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关键侵犯了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 。
2客观方面不同
虚开发票罪的客观方面是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行为;骗取出口退税罪客观上体现在伪造或者签订虚假销售协议上;伪造、伪造或者其他非法行为取得出口商品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商品专用缴款单等有关出口退税票据和凭证;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作为出口退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 。
3犯罪目的不同
虚开发票罪的侵权人虚开发票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服务费、开票费,或者为了少报收入而少缴或者不缴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目的是骗取中国的出口退税 。
(四)虚开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税票罪的界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扣税发票罪,是指侵权人违反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扣税发票的行为 。虚开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务发票罪在构成要件上有相同或共同之处,客观上体现为虚开,主体都是一般主体 。但两者之间存在显著差异,即犯罪对象不同,虚假发票罪的犯罪对象为普通发票,即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扣除税款的发票外 。
四、虚开发票罪立案标准
根据2011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二)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虚假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税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立案起诉:(一)虚假发票超过100份或者虚假发票金额超过40万元;(二)未达到上述金额规范,但五年内因虚假发票行为二次以上,虚假发票;(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
五、虚开发票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要求,虚开发票罪对不同主体作出了不同的处罚制度 。
(一)对当然人犯本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要求,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税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二)对单位犯本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可以构成本罪 。企业构成犯罪的,采用双重处罚制度,即对单位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不同的法定处罚范围进行量刑 。
六、最新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税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企业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
第二百一十二条 【税务局优先原则】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罪,被判处罚款或者没收财产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执行前追回税款和骗取的出口退税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33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税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企业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开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顺序、频道一次性出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出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2)要求他人出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出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虚开发票的,税务局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非法发票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
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信息 。由此可见,虚假发票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同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公司 。违反税法的虚假发票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一般应当受到罚款的处罚 。严重的将面临刑事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