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离婚的一方应如何证明婚姻关系存在 起诉离婚,没有结婚证怎么处理


结婚证是确认婚姻续期关系最直观的证据 。如果起诉要求离婚,但确实没有结婚证,只需要其他证明婚姻关系存在的材料,也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院 。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从未办理过结婚诉讼离婚登记处理
《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结婚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取得结婚证,即建立夫妻关系 。最高法院对可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要求:未按婚姻法第八条以夫妻名义办理婚姻登记的男女,起诉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有所不同:(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双方已符合婚姻的具体要素,根据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实施后,双方符合婚姻本质要素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案件受理前起诉婚姻登记;未办理婚姻登记的,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有两种情况:
11994年2月1日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事实婚姻的,可以直接提到离婚诉状 。实际提交的材料包括民事诉状、原告身份证扫描件等证据,可以证明有事实婚姻 。比如有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当地群众、村委会、乡政府、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
21994年2月1日以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本质要素的,应当先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再提起离婚诉状;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人民法院将解决同居关系 。
但需要注意的是,最高法院对可用婚姻法的若干问题表达了第二条的要求: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被告要求消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和消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理 。
根据这一要求,当事人起诉纯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被告要求消除的同居关系属于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理和消除 。人民法院应当审理一般同居纠纷的分析或者子女抚养纠纷 。
二是办理结婚登记但丢失或损坏结婚证诉讼离婚
首先,你可以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结婚证 。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暂行标准》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遗失或者破坏婚姻证件的,可以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长期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办 。根据本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办 。
其次,可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结婚登记录的证明 。《婚姻登记暂行标准》第五十七条明确申请补办结婚证的,被告应当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补办婚姻登记证的声明 。实践中,婚姻登记机关一般要求双方在场拍照,才能申请补办结婚证 。离婚诉状通常是一方不愿意离婚,另一方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拒绝离婚的一方往往不会与想离婚的一方合作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证 。
在这种情况下,想要离婚的一方应该如何证明他们的关系?根据《婚姻登记暂行标准》第四条第三项,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包括出示婚姻登记记录 。因此,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以确认婚姻关系的存在 。
再次,可向婚姻登记档案存储单位查看并打印婚姻登记档案 。在实践中,被告反映婚姻登记机关不出示婚姻登记记录,如何证明夫妻关系存在?根据《婚姻登记暂行标准》第十五条的规定,婚姻登记应当创建婚姻登记档案 。制定立卷、存档、存放、转移制度,准确把握本单位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的存放情况 。婚姻登记处有义务向必须查档的婚姻被告人出示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者通知其档案存放地 。因此,婚姻登记机关可能无法出示婚姻登记记录,因为婚姻登记档案已经转移 。此时,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起诉被告的婚姻档案存放地 。
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第二项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在本单位档案部门存放一定阶段后,转交国家档案馆 。因此,婚姻档案存放在婚姻登记机关的平级国家档案馆 。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第七项的规定,婚姻被告人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看个人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借出,仅限于现场查看;打印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加盖婚姻登记档案存放部门的印章 。加盖婚姻登记档案存放部门印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也可以确认夫妻关系的存在 。当事人可以影片复印件作为婚姻关系的确认,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状 。
【欲离婚的一方应如何证明婚姻关系存在 起诉离婚,没有结婚证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