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所有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危险驾驶罪有哪些


【机动车所有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危险驾驶罪有哪些】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处以拘役和罚款:(1)追逐竞争 , 情节恶劣;(2)酒后驾驶机动车;(3)从事校车业务或乘客运输 , 严重超过额定乘客 , 或严重超过规定速度;(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 , 危及公共安全 。机动车车主、管理人对前款第三、第四项行为直接负责的 ,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