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迁出去了还能迁回来吗 户口迁出去了还能迁回来吗


农村户口迁出去了还能迁回来吗 户口迁出去了还能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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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伴们,你们好,如果你对户口迁出去了还能迁回来吗,和结婚户口迁出去了还能迁回来吗不是很明白,今天小编给大家解答一下你们心中的疑问 。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下面就来解答关于户口迁出去了还能迁回来吗的问题,下面我们就来开始吧!
文章目录1、如果户口被迁出了,以后还能迁回吗2、户口迁走还能迁回来不3、迁出去的户口还能迁回原籍吗4、户口迁出去了还能再迁回来吗如果户口被迁出了,以后还能迁回吗户口迁出去了一般情况下还能再迁回来 。集体户的户籍关系是挂靠在集体户头上的居民户口,户口迁出后还可以再迁入,但是各个地方政策是不同的,当事人可以拨打当地派出所电话去咨询 。国家户口登记制度实行的原则是在常住地登记户口,公民常住地发生了变化以后,应当将户口迁移至现住地,也就是进行户口的迁移 。户口管理在国内带有浓厚的等级划分、阶级压迫色彩,因而具有明显的封建专制性,但是,近现代世界各国的户口管理,却是公民生活、公共服务、政府行政、国家司法等诸多领域不可或缺的运作基础:是国家确认并依法保护被登采访人员合法权益的标志,它所提供的法定证明和信息服务,是公民正常活动与交往必不可少的前提和基础,它是与社区、住户、人口相关的市镇管理和其他行政管理的必备基础,其对身份、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等的认定和对管辖权划分的支撑,更是所有国家各项司法活动的必备基础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 。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户口迁走还能迁回来不户口迁出是可以再迁回的 。在我国的公民户口管理的规定中,公民迁移,除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移居,只作住址变动登记,不作迁出、迁入登记外,凡是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的,均可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直接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农村户口怎么迁入城市户口
1、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2、提供《入户申请审批表》、《户口簿》、《身份证》;
3、迁入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接收证明;
4、口所在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
5、迁入地派出所综合调查材料 。
迁出去的户口还能迁回原籍吗户口迁出后还是能迁回原地的,只要符合原地落户政策就行 。现在很多人因为上学或者工作原因,将户口迁出原籍,如果又回到原籍上班,符合当地落户条件,就可以将户口迁移回来 。落户方式包括购房落户、投靠落户及积分落户等 。
一般是可以的,只要当事人符合户口原籍地的准入政策要求,并且原籍的集体及户主都同意接收的,就是可以回原籍落户的 。
1、在当事人符合户口迁入地的准入政策的要求(如:当事人未婚且已经失业;或者当事人的配偶户口在当地,并且有住房的);
2、而户口迁入地的村(居)委会及户主都同意接收的,当事人的户口可以在不改变”非农业”的户口性质的前提下,迁入原籍挂靠;
3、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咨询户口原籍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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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出去了还能再迁回来吗法律分析:一般是可以的,只要当事人符合户口原籍地的准入政策要求,并且原籍的集体及户主都同意接收的,就是可以回原籍落户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 。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 。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 。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