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货车超长处罚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货车超长处罚标准】《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 , 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 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
第九十二条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 ,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运输单位的车辆经处罚不改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