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并予以释明 , 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教育、评价、指引、示范功能 。 此次发布了网络竞价排名侵害名称权案、“AI陪伴”软件侵害人格权案、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案、非法买卖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等9个典型案例 。
被告运营某款智能手机记账软件 , 在该软件中 , 用户可以自行创设或添加“AI陪伴者” , 设定“AI陪伴者”的名称、头像、与用户的关系、相互称谓等 , 并通过系统功能设置“AI陪伴者”与用户的互动内容 , 系统称之为“调教” 。 本案原告何某系公众人物 , 在原告未同意的情况下 , 该软件中出现了以原告姓名、肖像为标识的“AI陪伴者” , 同时 , 被告通过算法应用 , 将该角色开放给众多用户 , 允许用户上传大量原告的“表情包” , 制作图文互动内容从而实现“调教”该“AI陪伴者”的功能 。 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肖像权、一般人格权 , 故诉至法院 , 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
【肖像|“AI陪伴”软件侵害人格权案】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 , 案涉软件中 , 用户使用原告的姓名、肖像创设虚拟人物 , 制作互动素材 , 将原告的姓名、肖像、人格特点等综合而成的整体形象投射到AI角色上 , 该AI角色形成了原告的虚拟形象 , 被告的行为属于对包含原告肖像、姓名的整体人格形象的使用 。 同时 , 用户可以与该AI角色设定身份关系、任意相互称谓并通过制作素材“调教”角色 , 从而形成与原告真实互动的体验 , 被告对于案件的上述功能设置还涉及自然人的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 。 虽然具体图文由用户上传 , 但被告的产品设计和对算法的应用实际上鼓励、组织了用户的上传行为 , 直接决定了软件核心功能的实现 , 被告不再只是中立的技术服务提供者 , 应作为内容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 。 因此 , 被告未经同意使用原告姓名、肖像 , 设定涉及原告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的系统功能 , 构成对原告姓名权、肖像权、一般人格权的侵害 。 遂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
随着后疫情时代互联网产业模式的进一步创新、虚拟现实等新技术的不断发展 , 自然人人格要素被虚拟化呈现的应用日益增多 。 本案明确自然人的人格权及其虚拟形象 , 同时对算法应用的评价标准进行了有益探索 , 对人工智能时代加强人格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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