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上观姜臣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助理要目一、区块链司法取证技术...|姜臣云|区块链电子数据取证技术应用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分析与路径探索( 三 )


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区块链电子数据取证技术应用的典型示范——“天平链”技术
以北京互联网法院为主导的 , 与国际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百度、信任度科技等国内领先区块链机构合作研发的“天平链”司法区块链系统 , 通过制定相关管理规范细则与使用规则 , 提高区块链在司法领域内用于电子数据取证的实际效能 , 确保通过“天平链”接入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及可靠性 。 根据北京互联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 , 该院“天平链”已经完成跨链接入区块链节点18个 , 已完成版权、著作权、互联网金融等9类25个应用节点数据对接 , 上链电子数据超过696万条 , 跨链存在数据量已达上千万条 。 在审理一系列版权侵权案件中 , 利用区块链独特的时间戳证据验证规则 , 验证跨链存证数据1301条 , 涉及案件303件 , 通过积极探索区块链新技术在知识产权审理中的应用 , 高校解决互联网著作权等案件的证据搜集难、举证难的问题 , 切实履行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职能 。
四、影响区块链取证技术在证据应用上的因素
证据的“三性”对区块链取证技术提出较高要求
对于电子证据的证明力主要影响因素有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合法性 , 而电子证据“三性”对区块链技术的要求首先体现在如何通过区块链取证技术判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判定.其次是完整性与合法性 。 因此 , 对于区块链取证技术在证据应用中需要我们理性审慎地看待: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包括证据载体的原始性 , 也包括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 在本文讨论的语境下 , 需要明确的是应当对电子证据载体的真实性和电子证据载体的原始性加以区分 。 区块链技术使用分布式存储并附加防篡改校验机制 , 可以使电子证据脱离原始存储介质而安全存储 ,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被篡改的风险 , 而且载体的原始性并不能证明代表该证据的真实性 。 对于区块链取证技术在证据法角度上的关联性 , 则要求每一具体的证据对证明案件事实必须具有实质性的关联意义 , 然而区块链只是单纯的应用于取证、取证的场景 , 该技术本身并不能增强证据的关联性 。 故区块链取证技术不能确保电子证据在法律意义上的关联性 , 仅能提供一定程度上的参考 。 最后 , 证据的合法性认定包括取证主体合法性、证据形式的合法性、取证程序合法性以及证据保存与运用方式合法性四个方面 。 而证据的合法性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要求均不同 , 判断证据的合法性无须考虑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程度 , 而是由法律规定决定该证据的合法性 , 不是由技术本身决定 。
司法采信比例较低
司法传统对电子证据的认证非常困难 , 直接影响了审判中的采信比例 。 例如电子证据不同于传统物证 , 在证据法上都要求提交原件或者原物 , 而电子证据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在电子介质之中的 , 传统的原件概念会对电子证据证明效力的实现造成障碍 。 示证中通常电子数据的展示方式是转化为书证 , 由于纸张的表现力所限 , 这种模式不但浪费资源 , 电子证据的多样性特征也无法表达 。 区块链系统出现后 , 因其存储的数据是多方共有多方维护的 , 中心化取证其数据原件的认定方式不再适用 。 区块链浏览器可以有效表现区块链系统中的数据存储 , 这种示证方式是否符合示证业务需求 , 暂无依据可循 。 因此利用区块链技术的证据出示 , 对法官的专业能力提出较高要求 , 实践中法官对区块链技术的理解往往停留在表面 , 对于相关技术操作是否符合行业标准也无从得知 。 同时在业务模式上也需要及时更新对证据的认识和制定适合区块链取证技术下对电子证据的认证方法才能做到中立、客观的个案分析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