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罪的主体为哪些人

【虚假广告罪的主体为哪些人】
任何一个犯罪都是有实际的犯罪主体规定的,一般来说仅有法律要求的犯罪主体,做出来有关行为的,那样才能构成该罪 。这当中有些犯罪是一般主体,而有的则是独特主体 。针对虚假广告罪而言,其属于特殊犯罪主体,那么他的主体为哪些人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有所了解 。
一、虚假广告罪的主体为哪些人
本罪的主体为独特主体,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上传者 。所说广告是指产品经营者或是服务供应商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方式直接或者间接的自我介绍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所说广告主,是即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独立或是委托他人设计、制做、公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所说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给予广告设计、制做、服务咨询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所说广告上传者,是即为广告主或是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公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
本罪主体既能是做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还可以是企业 。企业犯本罪的推行两罚制,对单位被判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其它责任人,依此条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
二、虚假广告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界线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仿冒别人申请商标,擅自使用别人企业名字或名字,仿冒或是冒充认证证书、知名标示等质量标志,仿冒产地,对产品质量作引人误会的虚假表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惩罚,实际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要求惩罚,就是按照常常仿冒别人注册的商标行为(包含仿冒、伪造别人注册的商标),如查行为不构成犯罪即按《商标法》开展行政处分 。如果情节恶劣涉嫌犯罪则只有按假冒注册商标罪惩罚,不能以虚假广告罪判定 。所说按照《产品质量法》要求惩罚,依据擅自使用别人企业名字或名字、仿冒或是冒充认证证书、知名标示等质量标志、仿冒产地、对产品质量作引人误会的虚报表示的行为,尽管这种做法也有对产品质量作引人误会的虚假表明,但它不是以虚报广告的形式表面的,故不能定性为虚假广告罪,只有按照《产品质量法》要求作行政处分 。虚假广告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尽管犯罪人主观行为上有虚报、仿冒的一面,但这俩罪仍有重要的不同:
1立即客体不同,虚假广告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广告的管理秩序,而假冒商标罪损害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申请商标的管理秩序 。
2客观行为不同,虚假广告罪客观方面是采用虚报广告对产品作引人误会的推广,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观方面是假冒别人申请商标的举动 。
综上得知,虚假广告罪的犯罪主体涵盖了自然人与单位,而实际又可分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上传者 。除这群人以外的要是在广告中造假的,那样至少不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得话,何不咨询热线一下的专业律师,听听它们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