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


如果没有妻子的签名,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你可以主张为个人债务 。妻子不必承担连带责任,但继承人应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偿还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 。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