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二月二十一日廊坊市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1号
2010年12月23日 , 《廊坊市行政处罚程序月23日在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上讨论 , 自2011年4月1日起公布 。
市长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廊坊市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综合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要求》、《廊坊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 , 规范行政单位执行行政处罚 , 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
第二条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地方行政单位和依照规定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 , 应当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执行政许可应当符合公平、公布、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标准 。
执行行政许可应当以事实为基础 , 具有违法行为的特点、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
第四条制作行政处罚文件 , 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适当适用法律 , 详细介绍法律;
(2)确保非法事实的认定客观公正 , 逐一注明证据 , 进行科学分析 , 使证据与事实一一对应 , 不予受理的证据说明原因;
(3)严格执行市政府批准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 表明违法行为的事实、特点、实际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宽大、缓解、严厉处罚的原因 。
【2011年二月二十一日廊坊市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条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单位管理 。法律、行政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 , 请示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权 。
第二章三步执法程序的可用性
第六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执行行政许可 , 可以使用三步执法程序:
(一)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备案)的 , 应当采用三步执法程序;
(二)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改正、处罚的 , 违纪行为较轻 , 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应当采用三步执法程序;
(3)法律、法规、规章可以直接处罚的 , 违纪行为轻微 , 被告及时纠正 , 不造成有害后果的 , 应当采用三步执法程序 。
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安全生产、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的违法行为 , 不适合三步执法程序 , 应当立即依法作出行政许可 。
第七条三步执法程序可以执行政许可 , 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1)教育标准 。行政单位责令行政工作对手终止违纪行为 , 履行法定义务 。教育标准的期限一般为3天 。在此期间终止违法行为的 , 不予处罚 。
(2)限期整改 。教育标准违纪行为仍不停止的 , 应当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 , 注明已经发生的违法事实 , 依法建立具体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不予处罚 。
(三)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工作对方逾期拒不改正或者不符合要求的 , 依照法定条件执行行政许可 。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台账 , 对可用三步执法程序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备案 。
第三章简单程序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 现场作出行政处罚确定 , 依法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法人或者其他机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行政许可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现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 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行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 , 并主动向被告提供行政执法证明;
(二)告知被告作出行政处罚确定的事实、原因和依据 , 并告知被告有权陈述和辩护;
(三)充分征求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 , 核实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被告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采取;不得因当事人的解释和辩护而加重处罚;
(四)填写预订格式和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交付被告查收 。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注明被告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金额、交付罚款的方法、时间、地址、行政单位名称、被告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由行政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
行政执法人员现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 必须在两天内报行政单位备案 。
第四章一般程序
第十二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 下列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一)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上的罚款 ,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财产;
(三)责令停产停业;
(四)扣留或吊销执照、许可证;
(五)治安拘留;
(六)其他一般程序的行政许可 。
第十三条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核查、确定、实施等 。
第十四条一般程序可以立案的行政处罚案件 , 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 , 报主管领导审批 , 确定立案或者不立案 。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 可能影响案件公平处理的 , 应当自行回避 , 被告也有权向行政单位申请组织者逃避:
(一)是本案被告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益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