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法院发布监护人指定工作操作指引 维护贫病老人权益

【长宁法院发布监护人指定工作操作指引 维护贫病老人权益】
我们经常能看到这样的现象,老人患病失能后,有财产的,家属争抢着成为监护人,而贫病交加的,很多都没有亲属愿意担责 。事实上,根据民法通则,居委会是有权为老人指定监护人的,不过,苦于没有操作流程,只能无奈旁观 。为保护老年人权益,昨天,长宁法院发布了监护人指定工作操作指引,弥补了法律条文上的空白 。
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相关近亲属对担任监护人有异议的,居民委员会或有关单位应在近亲属中先行指定,但这一条文没有明确的实施细则,让居委会在碰到实际问题时很难操作 。这样的情况今后将得到改变,长宁法院发布了监护人指定工作操作指引,明确了居委会的工作流程 。比如,老人突然失智,所有的子女都申请做监护人,一旦调解不成,居委会可召集子女开会,查核子女可提供的监护条件,甚至听取邻居的意见,作出最有利于老人的决定 。
(1)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
对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