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纠纷中关于是否追加被告的处理原则 赡养纠纷是否追加被告的处理原则


【赡养纠纷中关于是否追加被告的处理原则 赡养纠纷是否追加被告的处理原则】前言:赡养纠纷中,针对是否增加别的儿女为共同被告,应依据不告不理原则、诉讼权利的处罚性原则、不追加被告并不违背一同诉讼的效果、精神等处理原则解决 。下边,小编为您详解有关赡养纠纷中关于是否追加被告的处理原则 。
赡养纠纷中关于是否追加被告的处理原则:
1不告不理原则
法院是居中裁判的司法部门,具备极高的被动性,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到诉讼的意思表示和民事起诉行为,就不可能造成诉讼的产生,这时法院既不能强制被告方起诉,原告对某一目标不肯控告,是对自己权利的舍弃,假如这类舍弃并不违反法律或损害别人利益,法院应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则,对此未作解决 。
2诉讼权利的处罚性原则
被告方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罚自已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抚养案件中的原告不要求其某一个或几个儿女根据诉讼程序来执行赡养义务,是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罚,其表达形式即是没有将该部分儿女做为被告 。这也正是被告方处分权表现 。
3不追加被告并不违背一同诉讼的效果、精神
必须共同开展诉讼即必需一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底是共通的 。而诉讼标底一同,即所异议法律联系的权利或责任是共通的,既可能是一同具有权利,也可能是一同负有义务 。但落实到个案,假如一名或几位义务人早已执行其应承担的义务,而权利人和其他义务人因行使权力产生异议而进行诉讼,法院就没有必要通告已行使权力的义务人参与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