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邯郸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要求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维护管理,做好邯郸历史文化城市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承担保护义务,应当将文物保护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各领导责任制 。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我市文物保护管理;县(市)、区域文物保护监督机构为平级文物行政部门;县(市)、区没有文物保护监督机构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管理 。
各方案、规划、城建、土地、公安、司法、工商、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文物保管所、研究办公室、博物馆等文物机构,由平级文物行政部门管理,承担文物维护、研究、宣传等业务工作,可以根据文物行政部门的委托进行文物行政管理 。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事业费和文物基础设施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由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把握,专款专用,严格要求 。
第五条市、县内文物修缮费用,根据项目情况,每年从城市维修费中列出一定数额的资产,由平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应用 。
第六条属于国家的所有文物,由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
由于历史原因长期占有文物的非文物部门,应当与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使用协议,并接受对协议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
属于团体或者个人的每一座古建筑或者纪念建筑,未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不得随意搬迁、改造、销售 。需要维修时,应当按照文物等级报平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施工时应当接受审计单位的监督检查 。
扩大开放文物古迹,需经市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第七条未经平级人民政府和上平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出让土地所有权或者建设其他建设项目 。文物保护范围发布前,已设在维护范围内的建筑物,应当经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根据情况限期拆除或者临时保存 。
临时保留的建筑物,用户应保持现状,不得随意改造或改造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严禁排放易燃、易爆、放射性元素和有害、腐蚀性物品 。
第八条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区新建筑物的设计,应当提前报平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然后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禁止在文物建设控制区采土、开挖、毁林、开垦、采石、爆破、开矿、建房
、安葬等 。
第九条对古代遗址进行文物检修或者修复的,应当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报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项目竣工后,由审计单位组织验收 。
利用国内外团队、机构或者个人投资进行的文物维护和综合利用,不得改变文物的所有权和管理权,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
第十条未经平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入驻僧侣、尼、道等,不得开展宗教活动 。严禁搞封建迷信活动 。
第十一条扩大开放的文物企业,应当按照门票总收入的一定比例向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文物保护、维护、奖励 。占有文物或者利用文物受益的单位,应当向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支付一定数量的文物申请赔偿 。具体措施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机关制定 。
第十二条本行政区域地下、海域内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进行文物勘探挖掘,禁止在古代遗址内收集文物样本 。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文物保护手续,在本行政区域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铺路、挖渠、铺设管道、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开发窑场、取土场等基础设施项目和生产建设 。
(1)建设单位在选址、征用(占用)土地时,应当先向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拟征(占用)土地文物研究申请和图纸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力量对拟征(占用)土地范围进行实地考察后,审核签署《文物保护意见书》 。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凭《文物保护意见书》办理有关手续 。
(2)建设单位取得征地(占地)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后,应当及时到文物行政部门办理文物勘探手续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在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勘察,对发现的文物遗址和墓葬进行挖掘当签署《文物保护证书》 。建设行政部门凭《文物保护证书》
》办理《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 。
第十四条基础设施项目和生产建设的考古调查、勘产建设的考古调查、勘探、挖掘的一切费用 。土地使用权出让开发的地下文物勘探挖掘,由投资者承担 。资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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