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提出申诉,刑事申诉的理由有哪些?


一、哪些人能够提出申诉
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的规定,对刑事申诉权人做了限定,除开案件的“当事人以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外,其他人员没有申诉权 。我们认为,刑事申诉应是属于法律赋予的起诉法律特性行为的范围,因此申诉权人范畴,要以案件的利害关系人为限 。当事人以及法定代理人是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具有申诉权利,是申诉主体,她们有权为被裁定人之权益或不利益提出申诉,规定撤消或变更原裁定、判决或确定 。
当事人的近亲属也和案件有亲身利益关系,也应具有申诉权,是申诉权人,能够单独提出申诉 。别的家属提出申诉应取得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允许,不然不能单独提出申诉 。假如被告、受害人身亡,与其有物质利益关系的家属,能够具有申诉权,单独提出申诉,变成申诉主体 。对于别的与案件无利益关系的机关、团队、企事业单位及其“别的公民”则不应是申诉权的核心,不具有申诉权 。自然,他们对案件的裁判有不同意见,可向司法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反映情况,但这只是属于广大群众对司法工作开展社会监督活动,而非起诉属性的行为 。理应说法律规定的申诉权人范畴是适当的,有益于司法部门妥善处理申诉,维护申诉权人的利益 。
二、刑事申诉理由有什么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了当事人以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做为申诉人能提出申诉 。但没有明文规定务必提出申诉原因 。
有关申诉原因,自己觉得可参照《刑事诉讼法》第204条中规定的提到重审理由来执行 。由于提出申诉与提到重审的理由和目地是一致的 。依据此条规定,申诉原因,是指原审裁定、判决在认定实际上或在可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所说在认定实际上确有错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案件所认定的主要事实或关键剧情不清楚,缺乏足够的证据为依据,或是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和证据与结果之间有分歧;
【哪些人可以提出申诉,刑事申诉的理由有哪些?】(二)看到了新事实、新证据,证实原先评定的事实是错误的;
(三)发觉当事人伪造证据,或证人作伪证、鉴定人给予假评定、翻译人提供假翻译等状况,有意诬陷别人,导致案件编造,和实际情况严重背谬;
(四)发觉本案的侦察、检查或审判人员犯有渎职罪,有意扭曲案件,营私舞弊,做出枉法裁判的,这些 。